法家思想是中国古代几大主要治世思想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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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思想是中国古代几大主要治世思想之一 它形成于战国初中期的法家学派根据时代的特殊需要 立足现实 提出了许多经世致用的政治法律主张 为结束中国分崩离析的乱世局面 实现大一统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时至今日 这一思想体系仍有极大的现实价值 它在我国建设法治社会和完善企业内控制度方面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一.法家思想的内容与发展春秋战国时期是我国历史上政治和社会重大变革时期。西周以来的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分封制趋于破坏 周王衰落 诸侯强盛 统一的中央王权不断受到冲击 社会矛盾愈演愈烈 整个社会呈现出混乱不堪的局面。春秋末年 这种变革逐渐演变成一种学术思想运动 出现了“礼乐征伐自诸侯出”的景象。参与其中的士人根据不同的观点各成一派 从不同的角度、立场试图提出自己的救世之道 作为社会革新的产物 春秋时期的法家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思想 这一时期的先驱人物有的管仲、子产和邓析。到战国时期 申不害、李悝、商鞅、慎到等开创了法家学派的先河。战国末期 先秦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采众家之长 发展了强调以法为本 法、势、术相结合的法治思想 为统一专制的秦帝国的出现奠定了理论基础。内容 1 .法家重视法律 而反对儒家的“礼”。 2 . 法律有“定分止争”的作用 也就是明确物的所有权 同时还有“兴功惧暴”的作用 即鼓励人们立战功 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惧。法家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

3 .法家反对保守的复古思想 主张锐意改革。

4 .法家代表人物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分别提倡重法、重势、重术 各有特点。到了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时 韩非提出了将三者紧密结合的思想。法是指健全法制 势指的是君主的权势 要独掌军政大权 术是指的驾御群臣、掌握政权、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主要是察觉、防止犯上作乱 维护君主地位。二.法家思想的现实价值 1 . 对法制社会建设的影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国社会发展的方向 而法治是社会关系和社会矛盾的调控器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离不开依法治国。依法治国为维护社会的安定有序提供法律保障; 依法治国为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提供制度支持; 依法治国为协调各种社会利益关系和矛盾创造有利条件。这些都说明了依法治国已经成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推动力和内在要求。虽然法家的基本价值、立场与我们现在所追求的法治还是有差距的 但法家思想中的一些合理成分仍能给我们现代的依法治国的贯彻实施带来启示。首先 作为现代法制运行首要环节的立法需要及时制定、修改和废除 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要求 这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基础。因此 法家主张的锐意改革、“法与时移”即立法要与时代和社会的发展相适应 对于指导我国应不断完善现有的法律体系 对缺失的部分应当补充制定 来保障人民的权利 促进经济的发展 适应社会的新变化、新发展和新要求具有重要意义。其次 法家强调“执法”过程中 追求法的贯彻、公平、罪行法定 即“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这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 也是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内涵。但在我国实际法律执行过程中 依然存在因当事人社会地位、职权势力、经济势力的不同而造成执法过程中的事实不平等现象。所以 国家应该加强对特殊身份者犯罪的打击力度 严格执法、维护司法公正。以达到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之目的。另外 法家还提出了“循名而责实”即有关职权和责任的划分 实现对官吏的有效控制。有权必有责也是依法治国理念的要求。对于一切国家机关特别是专门履行执法、司法职责的政法机关来说 行使权力要对所引起的法律后果负责 法律授予了权力 同时也就意味着赋予了责任。被法律赋予了权力而不去行使或者行使不到位 就是不尽职、不作为 就是失职、渎职 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就要求在现代社会中 各个职能部门应当各司其职 各尽其责 不能把“消费者成打假专家、希望工程成教育救济中心”看作是法治社会的正常现象和积极表现 相反这些现象正好从某种程度上反映了法律实施的不力。要严格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履行职责 会用权、用好权 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2 . 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影响中国企业管理的发展产生的 时间短、规模小。中国历来重礼教轻法治 重感情而不重制度 因而管理者

仅凭个人喜好办事的现象严重存在。韩非子曰 “国无常强 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 奉法者弱则国弱。” 《韩非子·有度》 这强调了法律制度对一个国家的重要影响。同样 对于一个企业来讲 企业要生存、发展也需要有一套完整的规章制度。包括企业的经营责任制度、技术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劳动制度、分配制度、财务制度、物资管理制度等内容。人才作为科学的管理理念和技术的载体 是企业经营不可或缺的。韩非指出 君主治国不能放弃法术而凭主观臆断 施行赏罚不能没有法制而根据主观好恶。“闻古之善用人者 必循天顺人而明赏罚”。在《韩非子·八经》中韩非还说 “明主之道取于任 贤于官。”这指出高明的领导者其用人之道 应该是录用有才能的人 让有德有才的人去担任各种管理职务。现代企业管理的实践中亦存在对员工的工作考核 虽然内容和手段不断革新、完善 但实质仍未变 它所发挥的“择优选能”、“奖勤罚懒”的激励效用将会在当今人力资源管理实践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法家还有“君道无为 臣道有为”的思想。君主要顺应客观形势推行法治 让臣下贡献出自己的才能去建功立业。“明君无为于上 群臣悚惧乎下。”这说明了领导者无为而治的重要性 但“无为”并不是指无所作为 而是在用人过程中 通过充分授权 最大限度地调动和发挥下属的智慧、能力 而不必亲力亲为、事无巨细。“皆用其能 上乃无事。”说的是成功的领导者的领导艺术 是无为而治 而权势却都掌握在手中。针对我国企业管理中刚性管理不足的现象 法家的法治思想给了我们很好的启示。作为先秦时期的一个学术派别 法家思想有着不可避免的局限性 但其思想中不乏对现代企业管理有益之处。一方面针对领导者自身心性中的本质、动机及想法 提出了应对策略 另一方面 则提供被领导者的常情心态 以利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 制订法律法规 构筑治理蓝图。这些对当今企业管理也很有借鉴意义。总之 法家对法律作用的高度重视,对以“法”治国的推崇,尤其是其强调法律在政治和社会中应高度规范化的运行 以及“不别亲疏 不殊贵贱 一断于法”、“信赏必罚 以辅礼制”的思想这些都是与我国当前急需建设的现代法治和企业制度有相通的地方的,对推动社会进步有过积极的作用。但是其思想与现代法治理念之间有不能相容之处。从根本上讲,现代法治与法家思想是两种不同的社会系统中的理念和制度。法家思想的根本特点,在于把法看作实施君主之治的“帝王之具”,此与现代法治保护人权,约束权力的精神正好相反。从这个层次上讲,法家的“法治”思想是不能与现代法治相比的。所以,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要正视传统文化,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为现代法治建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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