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债权人逆向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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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债权人逆向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探析

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股东债权人逆向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探析

作者刘智,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2006年8月发表于《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第27卷第4期

摘要:股东债权人能否逆向揭开公司面纱,让公司对股东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我国新《公司法》对此语焉不详。其实,允许逆向揭开公司面纱,不仅符合现代法律公平正义之价值追求,也完全合乎公司法人格否认之法理,实为巩固公司法人制度所必需;但立法上应设置更为严格的条件,实践中要严格控制适用范围,非经法院判决,不得逆向揭开,以防滥用。

关键词:股东债权人;权利滥用;公司人格否认;逆向揭开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又称“揭开公司面纱规则”,是我国新公司法为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而引人的一项新制度。在西方国家的司法实践中,揭开公司面纱有“顺向揭开”和“逆向揭开”两种情形。当股东滥用公司法人资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法院责令滥用法人资格的股东为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这叫顺向揭开公司

面纱;当发生股东为逃避自身义务或责任而滥用公司法人资格,损害股东债权人利益的情形时,法院依股东债权人的请求,揭开被操纵的公司的面纱,否认其法人资格,让公司为该股东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此谓逆向揭开公司面纱。根据新《公司法》第20条之规定,我国公司法确立的是顺向揭开公司面纱规则。那么,在我国,法院是否可以逆向揭开公司面纱呢笔者赞同刘俊海的观点,即“应该保持开放的态度去研究”,毕竟我国新公司法并没有排除这种情况。本文通过分析国外的典型案例,对逆向揭开公司面纱规则的适用问题作粗浅探讨。

一、国外逆向揭开公司面纱的典型案例

从英美衡平法发展而来的揭开公司面纱规则,作为公司独立法人理论之例外,一般认为,仅适用于特定场合和事由。西方国家法院揭开公司面纱的判例多为“顺向揭开”,揭开面纱被典型地用作“让股东对其所控制的公司的行为负责”。

但揭开仍有可以扩展使用的场合,在美国的案例中,为了公共政策,出现了逆向揭开面纱(reverse pierce)的规则,试图让公司为其股东的行为负责。

案例一美国第十巡回上诉法院,上诉人斯拉帕特森v被上诉人开奈斯L斯皮尔斯案。 s 案件源于被上诉人开奈斯对债务人劳拉飞叶但顿的破产诉讼。开奈斯是劳拉飞叶但顿的破产受托人,其要求收回债务人但顿在名为“本土榆木移动家庭公园”公司的财产,

作为破产财产的一部分。破产法院发现,但顿在本土榆木公司具有权益,公司只不过是她的一个工具;并且,但顿确实利用公司作为其计划的一部分对其债权人进行了欺诈,遂依据俄克拉哈玛州的法律判决“反向揭开公司面纱”,将

公司财产作为但顿的破产财产。判决得到了俄州西区法院的支持,认为,本案中,反向揭开公司面纱原则应

该得到适用,若“承认公司的法人人格将会使但顿逃避法定的义务,允许其欺诈其债权人”。

但顿的母亲斯拉帕特森在上诉中主张,她拥有并控制、管理本土榆木公司,此公司的财产属于她;逆向揭开公司面纱将公司财产判定为债务人的财产,将损害不相关第三方(指自己)的利益。上诉法院则认为,逆向揭开将会引起一些更复杂的问题,例如,若公司中还有其他不需承担责任的股东,如果公司的财产被直接纳入诉讼中,将是对他们的不公平;再者,逆向揭开公司面纱,俄州法院没有先例,因此,上诉法院拒绝确认破产法院关于逆向揭开的裁决。

案例二卡斯卡德能源与金属公司诉银行案(Cascade Energy& Metals Corp.v.Banks)。i ]( 瑚)该案中,依据尤他州法律对公司外部人士的反向揭开公司面纱(outsider reverse pierce)的规则,区法院作出判定,几个公司事实上是主要股东的工具,并且被股东用来实现其个人目的,股东“几乎支配了这些公司实体的全部事务”,并且“自由地在其能支配的公司实体之间转移资金,只要是其需要的时候,就可在任何时候这样做”;如果不让所有的公司实体由于股东的行为共同或者分别承担责任,将引起极大的不公平,对债权人事实上是一种“欺诈”。

案例三夫罗依得诉IllS案。[1](84-98)该案存在的争议是对公司财产请求的顺序问题。对于公司的某部分财产提出主张的有三个债权人,并对公司和股东都提起了诉讼。其中债权人IRS公司提出被诉公司的控股股东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尤他州区法院适用反向揭开公司面纱的原则,承认了IRS相对公司的其他债权人从公司财产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案例四 1992年日本东京地方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逆向揭开公司面纱的案件。[(P577)案件的一个争议焦点:母公司因有关“氮”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可否通过否认予公司的法人资格,向子公司追究与母公司同样的损害赔偿责任法院认为,要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理论,除应具备母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支配要件,还要具备法人资格滥用目的的要件,但从本案子公司的设立和运营情况看.不存在滥用法人资格的目的。

上述司法案例给我们的启示是,何种情况下有可能逆向揭开公司面纱,以保护股东债权人的利益。

二、逆向揭开公司面纱的法理分析

对于经济生活中相当程度上仔在的公司股东为逃避自身的债务或法律义务,滥用公司法人资格,损害股东债权人利益的行为,能否逆向揭开公司面纱,让公司为股东的债务承担责任,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对此浯焉不详。我国审判实践对此类案件也鲜有肯定的判决。比如,法人股东对外欠负债务,其为逃避债务,将资产转移给其控制的子公司,或者为达到非法的目的,在海外注册其他公司,并以该海外公司的名义在境内投资设立外资公司,以有限责任为掩护

逃避责任,那么,当该法人股东资不抵债时,其债权人能否应用公司人格否认原则,逆向揭开子公司或者海外公司的面纱,让子公司为该法人股东的债务承担责任,或者透过海外公司直接追索其在境内投资于外资公司的股权权益笔者认为,这在理沦上不存在障碍。

1.“逆向揭开规则”为巩固公司法人制度所必需

公司制度应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为大众的投资便利及公共利益的处置而创设。法律充分肯定公司法人独立人格的价值,以公司法人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为一般原则,鼓励投资者在确保对公司债务不承担个人风险的前提下大胆投资,促进财富的增长,但又不能容忍股东利用公司法人资格从事不正当活动,谋求法外利益。从法理上看,公司取得立法者承认的法人资格时,应当默示承诺其将善用法人资格追求法律为其设定的社会价值,或增进社会效率,或实践社会正义。倘若公司之设立在于追求不法目的或存有反社会倾向,则公司也就丧失了取得法人资格的正当性。基于此,如果股东设立公司是为了逃避税赋、债务,规避法律义务,或设立公司有反社会的倾向或其他为公共利益所不允许的情况,国家自然有权揭开公司的面纱,否认公司的人格;而且根据股东滥用权利所侵害的主体的不同或案件的具体情形,可判断适用“顺向揭开”,还是“逆向揭开”。唯有如此,才能真正践行法律中的公平正义,并从根本上巩固而非损害公司法人独立资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从这个意义上看,揭开公司面纱不仅为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为维护债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创设,也更是为维护公司法人制度而创设,成为公司法人制度必要而有益的补充,以确保公司法人制度永远充满活力。

“顺向揭开”与“逆向揭开”,两者区别在于股东滥刚权利所侵害的主体--债权人的不同,前者是公司的债权人,债务是基于公司与该债权人发生的法律关系而产生,后者是股东的债权人,债务是基于股东本人与债权人发生的法律关系而产生。但无论公司债权人还是股东债权人,债权之被侵害,皆因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资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所引起。如果只承认“顺向揭开”,而拒绝“逆向揭开”,不仅造成对股东债权人的实质不公,而且有可能会造成这种形式的权利滥用的泛滥,进而弱化人们对公司制度的信赖,危及市场经济的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最终将会动摇公司制度大厦的根基。

2.“逆向揭开规则”合乎公司法人格否认之法理

公司法人格否认的法理内涵,一般理解为,公司及其股东虽在法律上具有相互独立的法律人格,但当股东为回避其法律义务而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待遇,致使其与公司在财产、人格方面混淆不清,损害第三人权利和利益时,法院为了追求法律的公平正义精神,或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有权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具体法律关系中,揭开公司法人的面纱,否认公司法人资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在法律上将公司和股东视为一体。我国学界一般认为,公司人格否定的法理基础为诚实守信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公平正义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等民商法的基本法律准则。[3] 从产生的根源上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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