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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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卷烟厂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龙岩卷烟厂的公文处理工作,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印发的《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烟办[2001]256号),结合我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龙岩卷烟厂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本厂在行政管理、组织生产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龙岩卷烟厂各部门、多经各公司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单位(部门)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龙岩卷烟厂办公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各部门、多经各公司应当明确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公文种类

第九条龙岩卷烟厂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命令(令)

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发布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或福建省人民政府审议并授权发布的规章,宣布施

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励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

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议案

适用于按照法律程序或者受福建省人民政府委托向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或省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的事项。

(八)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十一)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意见”可以用于上行文、下行文和平行文。作为上行文,应按请示性公文的程序和要求办理。上级机关应当对下级机关报送的“意见”作出处理或给予答复。

作为下行文,文中对贯彻执行有明确要求的,下级机关应遵照执行;无明确要求的,下级机关可参照执行。作为平行文,提出的意见供对方参考。

(十二)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函”作为主要文种之一,与其他主要文种同样具有由制发机关权限决定的法定效力。“函的形式”是指公文格式中区别于“文件格式”的“信函格式”。以“函的形式”行文应注意选择使用与行文方向一致、与公文内容相符的文种。

(十三)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命令”、“决定”和“通报”三个文种用于奖励时,应当依据法律的规定和职权,根据奖励的性质、种类、级别、公示范围等具体情况,选择使用相应的文种。

第三章公文格式

第十条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报)机关、印发机关、印发日期、印刷份数和录入、校对人等部分组成。龙岩卷烟厂发文包括“中共龙岩卷烟厂委员会文件”、“龙岩卷烟厂文件”、“龙岩卷烟厂办公室文件”。多经各公司可参照本文件格

式,自行设计本单位的文头。公文分为上行文、平行文和下行文三种格式。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如有具体保密期限应当明确标法,否则按照《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

(国家保密局1990年第2号令)第九条执行,即“凡未标明或者未通知保密期限的国家秘密事项,其保密期限按照绝密级事项三十年、机密级事项二十年、秘密级事项十年认定。”

(二)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其中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三)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单位之间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与同级或相应的党政机关、军队机关、人民团体联合行文,按照党、政、军、群的顺序排列。

(四)发文字号应当包括单位代字、年份、序号。单位之间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单位的发文字号;与其他单位联合行文原则上应使用排列在前单位的发文字号,也可以协商确定,但只能标注一个单位的发文字号。

凡以中共龙岩卷烟厂委员会、龙岩卷烟厂名义的发文,均由办公室统一编号。其编号办法另行通知。

(五)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六)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公文标题中除了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七)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八)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九)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印章。单位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单位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单位都应当加盖印章。

(十)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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