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债务的保证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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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分期债务的保证期 咨询者问:

我公司有一笔债权,约定分期还款,同时有连带保证人,第一期还款届满,但债务人仍未归还,我公司同时向起诉保证人,但听说存在保证期间问题,因为第一笔还款期限已经过6个月,请问陈律师保证期间要如何起算?

陈志群律师解答:

我国《担保法》明确规定,你案涉及到的保证期间的起算点应当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而分期履行债务的保证期间,到底是从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分别起算,还是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开始起算?这点,未见法律或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分期履行债务时,诉讼时效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因此,陈志群律师认为,最后一期履行期限是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日,而保证期间的起算点正是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所以可以认为你案涉及到的保证期间,应当从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即你公司起诉保证人不存在保证期间上的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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