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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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案例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形态,我国法律对之虽然尚无规定,但是不代表生活中没有发生过,现在有许多案例都有关于无意思联络数人,下面有几篇案例,可以让大家更加清楚地了解其中的法律概念,针对相关的法律疑问,下面就由我为大家具体介绍关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案例,供大家参考,希望阅读完后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案例

摘自《人民法院案例选》2009.11期

案例:被告一童某某骑电动车碰到了被告二某集贸市场的大门,导致大门上端的滑轮脱落、钢管管头失控向市场内侧倒下,倒向从市场内走出的原告,致其重伤。原告遂起诉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本案并非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应为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有一定特殊性,即二被告既没有共同的故意也没有共同的过失,但二被告对该损害后果的发生均存在各自的过错,且双方的过错并非同时发生,而是由于二被告各自过错的间接、偶然巧合而导致了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对此二被告不应负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二系盈利的经营服务场所,其在经营服务过程中负有对厂内设施维护、保养及消除安全隐患的义务和责任,对入场的经营者、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也负有一定的义务。而被告二大

门上端防护设施的缺失系大门倒下的重要的内在因素,该内在缺陷在一定的外力的作用下随时会出现损害后果的发生,且鉴于被告二获取的利益应与其承担的责任相对称的原则,被告二在本次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比例较大,应付70%的赔偿责任。被告一不当驾驶电动车,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因素,应付30%的赔偿责任。

法条:《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侵权责任法》第11、12条。

二、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概念及构成条件

依照我国学者的观点,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是指数人行为事先并无共同的意思联络,而致同一受害人共同损害。构成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须有两个以上的侵权行为人存在

在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场合,存在着多个侵权行为人,在各个侵权行为人中,每个行为人都实施了侵权行为,而且数人的侵权行为相结合导致受害人遭受同一损害。但每个人单独的侵权行为却不必然导致受害人遭受同一损害。以上案为例,超市销售危险品(裸刀),未履行警示义务和说明义务,表明其的服务有瑕疵,但只是其的服务有瑕疵,并不必然导致王某受到伤害。同样,陈某、刘某的单独行为

也不足以造成王某的损害,只是因陈某、刘某行为与超市行为的偶然结合,才导致受害人遭受伤害。正因为如此,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方同无意思联络的数个侵权相区别,在前者,数人无意思联络侵害他人权益造成同一损害;在后者,数人无意思联络侵害他人的权益,造成不同的损害,如甲、乙无意思联络,侵入丙宅,甲毁坏电视,乙打伤丙,则甲、乙各负侵权之责。

2、数个行为人之间无意思联络

所谓意思联络,是指行为人实施某一行为的主观心理状态,亦即共同意思。它不仅指相互通谋而分担实施各部分之行为或相互通谋而协力完成一行为,也包括有意识之过失。在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行为人不仅没有共同故意,而且也没有共同过失,在通常情况下,无意思联络的数个行为人之间甚至没有任何的身份关系和其他关系,彼此间甚至互不相识,因而不可能认识到他人的行为性质和后果,尤其是各行为人不能预见到自已的行为性质和后果,尤其是各行为人不能预见到自已的行为会与他人的行为结合并造成对受害人的同一损害。在上例中,超市是商品销售者,陈某是商品买受者,刘某是受托保管商品者,三者目的各异,不可能存在同一的致王某损害的共同故意。

3、各行为人的行为偶然结合造成对受害人的同一损害

由于数人在主观上无意思联络,只是因为偶然因素使无意思联络人的各行为偶然结合而造成同一损害结果。使各行为人的行为结合在

一起的因素,不是主观因素,而是行为人所不能预见和认识的客观的、外来的、偶然的情况,个别行为偶然聚合而成为损害的原因,每个人的行为只不过是损害产生的一个条件

三、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责任

在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场合,如何确定责任的承担,对当事人各方关系至大。

笔者认为,在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情况下,各行为人主观上既无共同故意,又无共同过失,客观上各行为人又不存在行为共同,只是数个单独行为因偶然的外在客观因素介入而导致同一损害结果,因此,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乃是单独侵权行为,而非共同侵权。从侵权构成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两方面考察、衡量,其与共同侵权判然有别,因此有关共同侵权及连带责任的规定对其并不适用,于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情形,各行为人中之任何一人,均不能对损害承担全部责任或连带责任,而仅应对自已行为的后果负责。

数人无意思联络而加损害于他人,造成同一损害者,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从而各加害人应就加害部分负赔偿责任,基于此理论所生之最具疑问的问题系各行为人的加害部分如何确定?各行为人之加

害部分不能确定时,其责任应如何确定?如前所述,无意思联络的行为人对自已行为的后果负责是以各人的损害部分确定侵权责任承担

份额的前提,如果个人的损害部分不能单独确定,将会使责任的承担变得困难。关于加害部分不能分别时,各行为人之责任应如何确定,立法和学说多有连带负其责任的主张。

笔者认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属于单独而非共同侵权,由于行为人主观上并无共同过错,各个行为人的行为也只是单独的行为,不符合《民法通则》关于共同侵权的规定。因此,不能按共同侵权处理,况且,连带责任乃属加重责任,不能因为当事人举证困难而令其承担不应当承担的责任。实际上,确定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各行为人的责任,可采取以“过失轻重分配责任”的原则,这是因为,损害不可分,只是各人造成的损害事实各人的行为与各自造成的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确定的问题,而并不是过错和过错程度难以区别和确定。只要过错程度可以确定,就可以根据过错程度合理地确定各行为人所应负的责任范围,而不能笼统地使各行为人对受害人负连带责任。依过错程度确定责任,意味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各行为人在损害发生时所具有的不同程度的过错,使过错程度重的行为人承担较重的责任,过错程度轻的行为人承担较轻的责任,而没有过错的人则应被免除责任。

以“过失轻重分配责任”原则在具体运用中必然面临一个过失

轻重的证明问题,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乃是一般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应当贯彻“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在举证责任分担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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