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安全与管理——船舶污染之一
水域船舶通航安全和防治污染监督管理规定
水域船舶通航安全和防治污染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为了保障水域船舶通航安全,预防和减少船舶污染,维护水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内河、湖泊、港口、航道等水域的船舶通航安全和防治污染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船舶通航安全管理第三条船舶登记与审批1.所有航行于我国水域的船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登记。
2.船舶登记机构应当对船舶的安全性能、载货能力、通航区域等进行审批,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第四条船舶安全设备要求1.按照国家标准,船舶必须装备相应的安全设备。
2.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应定期对安全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第五条船舶通航规则船舶在水域通航时,必须遵守相应的通航规则,包括但不限于航行速度、航道使用、避让规则等。
第三章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第六条污染物排放标准1.船舶的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排放标准。
2.污染物排放标准将根据不同水域特点进行细化,并定期调整。
第七条污染物防治设施要求1.船舶必须安装相应的污染物防治设施,包括油水分离器、废气净化装置等。
2.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应定期对污染物防治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八条污染物监测和处置1.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污染物监测。
2.发现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船舶,相关部门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并追究责任。
第四章监督管理与处罚第九条监督机构1.监督水域船舶通航安全和防治污染工作的机构为水运管理部门。
2.水运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的监督机制,并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配合。
第十条处罚措施1.对违反船舶通航安全和防治污染规定的船舶和相关责任人,将依法给予处罚。
2.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责令停航、吊销船舶证书等。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其他法律法规的适用对于在水域船舶通航安全和防治污染监督管理方面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适用其他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规定的解释本规定由水运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船舶防污染管理
第二章船舶防污染管理海上交通运输相对其他运输方式具有更低的运输成本,承担了世界货运总量的70%-80%,是世界各国和各地区之间经济、贸易和文化交流的重要手段。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全球性的海上贸易得到了空前的发展,营运船舶数量、种类和吨位不断增加。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迅猛发展,海上运输又呈现了许多新特点,如船舶运输的大型化和专用化,货物的品种和形态的多样化,如海上石油和散装液体化学品运量的逐年增大等,因此海洋环境面临的潜在威胁变得更加突出。
同时由于海洋污染具有持续性强,扩散范围大,对人类的危害严重的特点,因此必须加强船舶防污染管理,高度重视保护海洋环境。
第一节防污染公约和法规海洋和沿岸不仅可被航行在此海域的船舶排放污染物所污染,而且也可能被此领海外的船舶排放物由于扩散和漂移等方式而造成污染。
显然,海洋污染是不分国界的,是一种国际性的危害。
为了保护海洋环境,防止污染损害,一系列国际性、区域性和各沿海国关于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的公约、协议和法规相继制定、修订、生效和实施,且随着海洋污染的日趋严重和公众环保意识的不断增强,这些强制性防污法规越来越齐全,标准越来越高,执行也越来越严格。
一.MARPOL公约及其附则(一)公约简介1.公约背景随着现代工业飞速发展,在海上航行的船舶数量和种类越来越多,特别是10万吨级以上大型油船及散装化学品船大量建造并投入营运,除了油类,其他一些有毒有害物质、船舶生活污水、船舶垃圾等对海洋的污染也日趋严重。
因此,1973年IMO在伦敦召开国际海洋防污染会议,审议通过了第一个不限于油污染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简称“MARPOL73”)。
“MARPOL73”共有20条,另附有两个议定书和五个附则。
2.公约组成现行的公约包括: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关于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议定书I——关于涉及有害物质事故报告的规定;议定书II——仲裁;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97年议定书;附则Ⅰ——防止油污染规则;附则Ⅱ——防止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附则Ⅲ——防止海运包装形式的有害物质污染规则;附则Ⅳ——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附则Ⅴ——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附则Ⅵ——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
停船船舶安全防污染管理须知和应急方案
停航船舶安全防污染管理须知和应急方案一、停航船舶安全防污染管理须知1.目的和范围1.1为规范停航船舶的监督管理,保障船舶安全,防止水域污染,根据《停航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须知。
1.2本须知适用于天津长盛海运有限公司停航船舶及岸基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
2.定义本须知所称停航船舶,系指经海事管理机构确认计划连续停泊20天及以上的天津长盛海运有限公司所属船舶。
3实施细则3.1停航船舶应根据停泊地的实际环境和船舶自身的安全需要,配备足够数量并具有熟练操作能力的值守船员,进行有效值守。
任何时候,停航船舶配备的值守船员不得低于《停航船舶最低值守要求》。
3.2停航前,船长应慎重选择系泊地点或锚地,使拟停泊点符合下列要求:3 2.1不妨碍其它营运船舶的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3.2.2不得非法占用主航道和生产锚地;3.2.3能抵御恶劣天气的影响;3.2.4船舶一旦发生险情,能够及时得到救援;3.2.5必要时船舶能够立即驶离该水域:3.2.6满足通航安全管理的其他规定。
3.3停航前,船舶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3.3.1主机应确保管系中燃料油彻底用光,以避免管路中油冻住。
3.3.2锅炉停炉前彻底排污(有蒸汽时上排污),排污后打入淡水到正常水位。
3.2.3日用柜、应急发电机油柜、沉淀柜应保持满油,以确保供油给发电柴油机。
3.3.4测量燃润油舱、柜并封存。
3.3.5切断有关机电设备的电源开关。
3.3.6检查备件、物料库存并封存。
3.3.7各部门长应督促本部门人员关好房间内所有门窗以及电器电源,现场检查后上锁并妥善保管钥匙。
3.3.8做好交接工作,各部门人员应与部门长进行交接,部门长应与停航值守人员进行交接。
3.4停航期间,值守人员应做好防盗工作,充分利用内部监控设备,定期巡查备件、物料等库房,查看是否处于正常情况。
3.5值守人员应做好防火工作,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应在指定场所吸烟,严禁游烟、躺着吸烟,严禁乱扔烟蒂,烟蒂一定要熄灭并放到有水的容器里。
停航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海船舶[]61号
停航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海船舶61号
停航船舶是指因安全或环保问题而需要立即停止航行的船舶。
保障停航船舶的安全以及防止环境污染是一项重要的监督管理任务。
根据《停航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海船舶61号的相关规定制定了相应的管理措施。
一、停航船舶安全管理
1. 定期检查 - 对停航船舶进行定期检查,并及时发现并解决安全问题。
- 确保停航船舶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转,确保人员和船舶安全。
2. 安全培训 - 对停航船舶的船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 确保船员熟悉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和操作流程。
3. 应急预案 - 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包括针对各类安全事件和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理方案。
- 在停航船舶上配备必要的救援设备和材料,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突发事件。
二、防污染监督管理
1. 污染预防 - 加强对停航船舶的污染源管控,防止船舶在停航期间对周围海域造成污染。
- 督促停航船舶进行废物、污水等的合理处置,确保环境不受影响。
2. 环境监测 - 对停航船舶周围的海域进行定期监测,确保海域水质符合相关标准。
- 定期检测停航船舶的废水和废气排放情况,防止对环境的影响。
3. 处罚措施 - 对于违反防污染管理规定的停航船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责令整改等。
- 对于严重的环境污染事件,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对于停航船舶的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十分重要。
只有加强管理,做好预防工作,才能最大程度地保护船舶的安全与环境的纯净。
海船舶61号的实施将有助于提升管理水平,维护海洋环境的健康与安全。
船舶污染的现状及防治对策
船舶污染的现状及防治对策作者:刘泽慧摘要:船舶污染不仅对海洋生态造成严重的破坏,而且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本文论述了船舶污染的特征和危害,分析了当前国内外船舶污染的现状和国际上针对船舶污染的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内立法,提出了防止船舶污染的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船舶污染特征危害现状国际公约国内立法对策辽阔的海洋占地球表面面积的71%,海洋与人类的关系甚为密切,生命起源于海洋,而多少世纪以来,人们一直把它视为倾倒垃圾废物的无底洞,又依赖它的取之不尽的雨水源。
但海洋本身是很脆弱的,自净能力有限。
当今,在人类科技迅猛发展时期,人类的开发从陆地延伸于海洋。
自本世纪五十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海洋正逐步承受着不同程度的污染和破坏,人们的活动正在改变这海洋的性能,这个事实已引起了国际间的关注。
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形式有多种多样,最为普遍的形式是陆源污染物排放,海洋资源开发勘探污染排放,船舶污染物排放及船舶事故造成污染。
这些直接和间接地把污染源引入海洋,已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生物资源和海洋生物、危害人类健康、妨碍捕鱼和海洋的其他正当用途在内的各种海洋活动。
船舶污染一直占海洋污染很大的比例,船舶污染是指因船舶操纵、海上事故及经由船舶进行海上倾倒致使各类有害物质进入海洋,产生损害海洋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碍渔业和其他海上经济活动、损害海水使用质量、破坏环境优美等有害影响,海洋生态系统平衡遭到破坏。
船舶向海中排放的污染物主要是油类。
油轮的逸油及各类引擎油、机械油及油脂等,特别是油轮洗舱的残渣及油水混合物、混有油类的压舱水、洗舱水等,都是船舶通常向海中排放的污染物。
船舶油污染是海洋环境污染的重要根源之一,其对海洋环境的威胁是巨大的,国际环境法学者亚历山大·基斯称海上石油运输“是可能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最严重损害的两个领域”之一。
①船舶造成的污染有以下特征:1.船舶污染物质的多样性.船舶排放的物质有油类,毒性有害物质,船舶垃圾,船上生活废水,噪音等.其中主要的是油类物质,来自船舶任意或意外排放。
船舶污染防治检测工作总结
船舶污染防治检测工作总结
随着全球贸易的增长和船舶运输的频繁,船舶污染成为了一个严重的环境问题。
船舶在航行过程中排放的废水、废气和废油都对海洋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污染。
为了保护海洋环境和生态系统,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船舶在航行过程中进行污染防治检测工作。
船舶污染防治检测工作主要包括对船舶废水、废气和废油的排放进行监测和检测。
其中,废水排放是最为关键的环节之一。
船舶在航行过程中产生大量的废水,包括生活污水、船舶污水和船舶压载水等。
这些废水中含有大量的有害物质和微生物,如果直接排放到海洋中,将对海洋生态系统和水质造成严重影响。
因此,对船舶废水进行监测和检测是非常重要的工作。
另外,船舶的废气排放也是一个重要的监测对象。
船舶在航行过程中产生的废
气中含有大量的硫化物、氮氧化物和颗粒物等有害物质,对大气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威胁。
因此,对船舶废气排放进行监测和检测同样十分重要。
最后,船舶的废油排放也需要进行严格的监测和检测。
船舶在航行过程中产生
大量的废油,如果排放不当将对海洋生态系统造成严重破坏。
因此,对船舶废油排放进行监测和检测是非常必要的工作。
总的来说,船舶污染防治检测工作是保护海洋环境和生态系统的重要工作。
各
国应加强对船舶污染防治检测工作的监管和管理,制定更加严格的法规和标准,确保船舶在航行过程中遵守相关的环保规定,减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同时,船舶运营企业也应加强自身的环保意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污染防治检测工作,共同保护美丽的海洋环境。
船舶安全与管理——船舶污染之三
《垃圾记录簿》
在下述情况下,必须按规定填写《垃圾记录簿》 1)当向海中排放垃圾时: (1)排放的日期和时间 (2)船舶的位置(经纬度) (3)所排放垃圾的种类 (4)排放每种垃圾的估计数量(m3) (5)负责操作的高级船员的签名
《垃圾记录簿》
在下述情况下,必须按规定填写《垃圾记录簿》 2)当向岸上接收设施或其他船舶排放垃圾时: (1)排放的时间和日期 (2)港口、设施或船名 (3)所排放垃圾的种类 (4 )排放每种垃圾的估计数量(m3) (5)负责操作的高级船员的签名
(b) except as provided in subparagraph (c) of this paragraph, disposal into the sea of food wastes shall be made as far as practicable from land, but in any case not less than 12 nautical miles from the nearest land.
(2)由于船舶或其设备受损而逸漏垃圾,如果在发生损坏以 前或以后,已采取了合理的预防措施来防止逸漏或使逸漏减 至最低限度。
Annex V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by Garbage from Ships
Placards, garbage management plans and garbage recordkeeping
应进行初次检验、定期检验、期间检验和年度检验(或不定期检查), 以保证其设备、系统、装置、布置和材料完全符合本附则中适用的要求。 对通过该类检验的船舶,发给或签署《国际防止大气污染证书》(IAPP)。 该证书由主管机关或其正式授权的任何个人或组织签发,还可委托另一 缔约国政府签发,不论属于哪种签发情况,主管机关对证书负有全部责 任。
船舶防污管理制度
船舶防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船舶防污管理,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保护海洋环境,确保船舶安全运行,提高船舶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注册在本国籍的船舶,包括商船、渔船、游艇等。
第三条船舶防污管理制度包括船舶防污管理的总则、目标和原则、组织机构和职责、管理制度等内容。
第四条所有船舶必须遵守国际海上环境保护公约、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定期开展船舶防污管理工作。
第二章目标和原则第五条船舶防污管理制度的目标是保护海洋环境,降低船舶污染排放,确保船舶安全运行。
第六条船舶防污管理的原则是科学合理、规范运作、全员参与、持续改进。
第七条船舶防污管理的工作重点是预防污染、减少废弃物排放、健全管理体系。
第三章组织架构和职责第八条船舶防污管理委员会是船舶防污管理的最高领导机构,负责审查、批准和监督船舶防污管理工作。
第九条船舶防污管理委员会成员由船舶拥有者、经营者、船员代表等组成,任期为三年,可以连任一次。
第十条船舶防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管理委员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协调、监督船舶防污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船舶防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立领导小组,由主管领导任职,负责日常工作的决策、指导和督导。
第十二条船舶防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立财务、技术、法务等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第十三条船舶防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立检查组,负责船舶防污管理的现场检查和评估工作。
第十四条船舶防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立宣传教育和培训部门,负责船舶防污管理制度的宣传、培训和教育工作。
第十五条船舶防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立监督检查部门,负责船舶防污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管理制度第十六条船舶防污管理制度包括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业务流程。
第十七条船舶防污管理规章制度内容包括船舶污染防治的基本要求、责任人员、处置措施和信息报告等。
第十八条船舶防污管理操作规程内容包括船舶防污设备的操作、维护和检查程序、应急处置措施等。
第十九条船舶防污管理业务流程内容包括船舶防污管理的组织和实施程序、信息采集和汇报程序等。
船舶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船舶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船舶污染的形式和危害1.船舶在航行过程中排放的废水中可能含有油类、有机物、重金属等有害物质,一旦直接排放到海洋中,将对海洋生物造成伤害,破坏海洋生态系统。
2.船舶在加油和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废油和废物,如果随意处理,将导致海洋油污染和垃圾污染,影响海洋生态平衡。
3.船舶排放的废气中含有大量的硫氧化物和氮氧化物,对空气质量和气候变化造成负面影响。
4.船舶的噪音和振动也会对海洋生物产生干扰和伤害,影响海洋生态系统的平衡。
二、船舶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1.立法和政策支持:各国应加强船舶污染防治管理的立法和政策支持,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规范船舶环保行为。
2.技术和装备更新:船舶公司和船东应加大对环保技术和装备的投入,推动船舶污染防治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提高船舶的环保水平。
3.监管和执法机制:海事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管和执法,加强对船舶的检查和监测,确保船舶按规定进行污染防治。
4.宣传和教育:加强对船舶公司、船员和公众的宣传和教育,提高环保意识和责任意识,促进大家共同参与船舶污染防治工作。
5.国际合作:船舶污染是跨国性的问题,需要各国加强合作,共同制定和执行船舶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保护全球海洋环境。
三、船舶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实施效果和评价1.船舶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实施,显著减少了船舶排放的废水和废气对海洋环境造成的污染,促进了海洋生态系统的恢复和保护。
2.船舶环保技术和装备的更新和应用,提高了船舶的环保水平,减少了环境风险和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了船舶运输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3.监管和执法机制的健全,有效地约束了船舶公司和船东的不良行为,增强了对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的管理和控制。
4.宣传和教育工作的开展,提高了公众对船舶污染问题的认识和关注,促进了大家参与环保行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5.国际合作的加强,推动了全球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的进展和成果,为建立更加健康和清洁的海洋环境打下了坚实基础。
3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试行)前言1 为了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应用《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ISM规则)的原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2 本规则是为了提供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的管理标准。
3 考虑到航运公司及其船舶状况各有不同,本规则依据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一般原则和总体日标制定。
4 本规则用概括性术语写成,船岸不同层次的管理人员应当对所列条款具有适应其岗位需要的理解和认识。
5 高级领导层的承诺是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础。
各级人员的责任心、能力、态度和主观能动性则对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起决定性作用。
第一部分实施1 总则1 1 定义以下定义适用于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
1. 1. 1“本规则”系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1.1.2“公司”系指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或巳承担船舶所有人的船舶营运责任并同意承担本规则规定的所有责任和义务的任何组织,如船舶管理人或光船承租人。
1.1.3“主管机关”系指巾华人民共和国海事管理机构。
1.1.4“安全管理体系”系指能使公司人员有效执行公司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的结构化和文件化的体系。
1.1 5“符合证明”系指签发给公司,表明该公司符合本规则要求的证明文件。
1 1.6“安今管理证书”系指发给船舶,表明其公司和船上管理已按照认可的安全管理体系运作的证明文件。
1 1.7“客观证据”系指通过观察、衡量或测试获得并被证实的有关安全或安全管理体系要素的量或质的信息、记录或事实声明。
1.1.8“不符合规定的情况”系指已发现的客观证据表明不满足某一具体规定要求的情况。
1.1.9“重大不符合规定的情况”系指已发现的对人员或船舶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或对环境构成严重危险,并需要立即采取纠正措施的事项或情况,包括未能有效和系统地实施本规则的有关要求。
1.1.10“周年日”系指对应于有关证明文件有效截止日期的每年的该月该日。
船舶安全与环保技术的安全管理与风险评估
船舶安全与环保技术的安全管理与风险评估船舶,作为大型海上交通工具,一直是人们的交通方式之一。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对于船舶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不仅需要拥有良好的安全措施,还需要具备环保意识。
船舶安全与环保技术的安全管理与风险评估就成为了目前船舶行业中非常重要的问题。
一、船舶安全管理为了保障船舶的安全,在船舶工业发展初期就应该提高船舶安全方面的意识。
目前,船舶安全管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人员培训和资格认证人员是船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人员培训和资格认证是提升人员素质的有效措施。
船舶人员必须通过相关的资格认证才能上岗,通过培训他们能够更好地掌握船舶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操作能力,并且能够及时进行应急处理。
2.设备质量和安全性能船舶在生产制造期间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质量得到保障。
对于已经投入使用的船舶,也需要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确保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这些措施可以有效降低船舶意外事故的发生率。
3.制定安全规范和程序制定并实施安全规范和程序可以规范员工的行为,降低事故风险。
安全规范应当对员工进行知识教育,包括如何进行检查和保养以及如何进行应急处置等方面。
必要时,它们应该修订,以适应新的技术和工艺要求。
二、环保技术与管理然而,仅仅满足船舶的安全方面还远远不够,同时也需要考虑环保的问题。
目前,船舶环保技术与管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减少废气排放船舶排放废气会对海洋环境产生较大的影响。
为了减少废气排放,目前船舶采用的方法主要有脱硫和减排装置。
脱硫可以有效降低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含量,减排装置则可以清除废气中的PM2.5等有害物质。
2.防止海洋污染船舶还需要考虑防止海洋污染的问题。
为了防止污染,船舶需要遵守国际条约的规定,采用环保型发动机技术,收集垃圾和排水物,以及使用清洁燃料等,以减少对海洋的污染。
3.船用能源效率船舶的能源效率问题因为环保而变得越来越重要。
现在的环保技术可以大大降低能源消耗,采用节能和环保型的发动机,则可以使船舶的航行效率更高。
安全与防污染制度2.
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总则1、为防止船舶造成水域污染,保护海洋环境及资源,保障人体健康,特制定本规定,各船要严格遵守。
2、所有船舶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港务监督及上级主管部门的防污染法规及规定的同时,执行公司制定的防污染规定。
3、本规定与国家防污染法规、港务监督及上级的防污染规定相抵触时,遵守国家防污染法规、港务监督及上级的防污染规定。
4、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业务作业。
一、一般规定1.所有船舶、车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及港务监督防污染规定和本《规定》的油类作业、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废弃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规定。
2.所有船舶应具备油水分离设备,并要持有合格证书和油类记录簿。
3.所有船舶应按规定备存打捞、吸油等用品。
4.船舶发生污染后,应立即采取设施,控制和清除污染。
5.船舶发生污染后,应立即向当地港务监督及公司报告,并提交书面报告,任何船舶、车辆、个人不得隐瞒事实真相,否则从重处理。
二、船舶油类作业规定船舶在装卸油作业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装、卸油前必须做到:1、将主甲板所有出水孔堵塞好。
2、关紧泵间通海阀和装卸计划无关的输油管线阀门。
3、认真检查所使用的管系、阀门、泵浦设备、属具、输油管系等,确认处于完好技术状况。
4、作业前船与陆地、车与船、船与船之间协调好通讯联系,输油速度、输油压力。
5、在输油管接头处及其他容易渗漏的地方放置集油容器。
6、当班驾驶员安排好作业时值岗人员名单。
7、软管法兰连接处,紧固螺栓必须按规定的数量、直径装满旋紧,不得有遗漏。
使用G型卡子连接时,不得少于4个,均匀分布旋紧,并要做为重点防护检查部位。
8、备妥防污设备及器材。
9、作业前,经检查各项准备工作就绪,确认无误后,经双方同意后方可启泵作业。
停航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规定海船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文件海船舶201061号关于发布停航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为规范停航船舶的监督管理;保障船舶安全;防止水域污染;维护国家主权;服务行政相对人;我局制订了停航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O一O年二月九日停航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停航船舶的监督管理;保障船舶安全;防止水域污染;维护国家主权;服务行政相对人;根据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停航船舶的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航船舶;系指经海事管理机构确认计划连续停泊30天及以上的中国籍船舶..第四条拟停航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进入指定或划定的停泊水域之前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书面办理停航报备手续..第五条办理停航报备手续的船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停航书面申请申请中应明确说明船舶拟停泊地点、值守船员配备情况等;二船舶签证簿如适用;三船舶国籍证书如适用;四所有权证书或所有权取得证明文件;五船舶停航已报备相关部门的书面材料如适用;六值守船员适任证书或内河水手机工的服务簿;七已进行洗舱、测爆合格的书面证明如适用;八主动力缺乏或操作受限已报备海事管理机构的书面证明如适用;九停航船舶安全防污染管理制度和应急方案;十管理人保证落实船舶停泊期间安全与防污染要求的书面声明..海事管理机构审查后;对满足条件的;在船舶签证簿备注栏中予以签注..第六条停航船舶应当按照规定在指定或划定的码头、锚地、停泊区内停泊;并应满足以下要求:一不妨碍其它营运船舶的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二不得非法占用主航道和生产锚地;三能抵御恶劣天气的影响;四船舶一旦发生险情;能够及时得到救援;五必要时船舶能够立即驶离该水域;六满足通航安全管理的其他规定..第七条船舶停航期间应对船舶及设备进行维护;满足安全与防污染要求;以及船位调整、防台防汛等应急需求..第八条船舶停航时应按规定要求显示信号..第九条停航船舶无线电设备应保持可用;至少维持一种磁罗经可用以测得方位;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应保持正常开启..第十条停航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应当根据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的需要;对承担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职责的岸基人员和值守船员进行定期应急培训;并开展应急演练..第十一条停航船舶应根据停泊地的实际环境和船舶自身的安全需要;配备足够数量并具有熟练操作能力的值守船员;进行有效值守..任何时候;停航船舶配备的值守船员不得低于停航船舶最低值守要求见附件的标准..遇有台风等恶劣天气或紧急情况时;停航船舶应按照正常营运时的最低配员要求配备值守船员..第十二条值守船员应按照规定的等级持有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有效船员适任证书或服务簿适用于内河水手机工..未经洗舱的液货船的值守船员还应当持有相应的液货船特殊培训合格证书..第十三条停航船舶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防污染相关规范要求;并定期检查污油水舱、标准排放接头、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和机舱舱底水管系相关的泵浦、管路、阀门;保持设备处于良好状态..第十四条停航船舶的污染物排放和接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的有关规定;并按规定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录;没有记录簿的;应记载于航海日志或轮机日志中..第十五条停航船舶应保持与公司和海事管理机构的通讯联系;及时接收安全信息;并每天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动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向报备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一改变停泊方式或位置的;二负责停航船舶停泊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的公司发生变化的;三船长或履行相应职责的船员发生变动的;四发现停泊水域有异常情况的;五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第十七条结束停航的船舶;应到报备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撤销手续;并按规定办理签证或口岸查验手续..第十八条海事管理机构发现停航船舶存在安全隐患的;应责令其整改;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停航船舶最低值守要求一、甲板部最低值守要求二、轮机部最低值守要求三、无线电人员最低安全值守要求一原船免配GMDSS操作员的维持原免配要求;二停泊在能有效使用VHF并保持良好通讯水域的;值守人员应能够正常操作VHF通讯设备;三停泊在VHF信号未覆盖的海区水域;300总吨及以上船舶均应配备GMDSS 操作员可兼职1名..。
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
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11.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必需按规定编制《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垃圾管理计划》;配备《油类记录簿》和《垃圾记录簿》等防污文书;2.船长负责船上防污管理工作,负责落实船上各项日常防污措施;3.常常组织水手学习防污知识和上级防污文件精神,加强防污意识和责任心;4.船上加注燃油、机油、排放废旧机油、污油水等到油类作业,必需记录于《油类记录簿》,总吨小于400吨的记于《轮机日志》;5.船上应配备专用的.垃圾桶,分类收集各种垃圾,到港口后集中送到岸上垃圾设施处理,并记录于《垃圾记录簿》中;6.禁止向河中排放废旧机油、污油水、垃圾等污染物质;7.船上的废旧机油设专用容器收集,废旧机油、污油水应定期(一般一季度一次),往清污公司排放,排放后向清污公司索取接收污油水证明文书备查;8.常常检查船上的排水口、尾轴等,防止漏油污染水域;9.定期进行溢油应急演习,提高溢油应急反应本领;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21、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必需按规定编制《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垃圾管理计划》;配备《油类记录簿》和《垃圾记录簿》等防污文书;2、船长负责船上防污管理工作,负责落实船上各项日常防污措施;3、常常组织水手学习防污知识和上级防污文件精神,加强防污意识和责任心;4、船上加注燃油、机油、排放废旧机油、污油水等到油类作业,必需记录于《油类记录簿》,总吨小于400吨的记于《轮机日志》;5、船上应配备专用的垃圾桶,分类收集各种垃圾,到港口后集中送到岸上垃圾设施处理,并记录于《垃圾记录簿》中;6、禁止向河中排放废旧机油、污油水、垃圾等污染物质;7、船上的`废旧机油设专用容器收集,废旧机油、污油水应定期(一般一季度一次),往清污公司排放,排放后向清污公司索取接收污油水证明文书备查;8、常常检查船上的排水口、尾轴等,防止漏油污染水域;9、定期进行溢油应急演习,提高溢油应急反应本领。
船舶防污染管理制度3一、停航船舶安全防污染管理制度1. 目的和范围1.1 为规范停航船舶的监督管理,保障船舶安全,防止水域污染,依据《停航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方法》及相关法规,订立本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交海发〔2001〕383号各有关单位: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试行),自2003年1月1日起对国内跨省航行载客定额50人及以上的客船(包括客滚船、旅游船、高速客船)、150总吨及以上的气体运输船和散装化学品船生效。
该规则对其他船舶的具体生效日期另行通知,原则上对油船不迟于2003年7月1日生效。
交通部二○○一年七月十二日前言:1 为了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应用《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ISM规则)的原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2 本规则是为了提供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管理标准。
3 考虑到航运公司及其船舶状况各有不同,本规则依据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一般原则和总体目标制定。
4 本规则用概括性术语写成,船岸不同层次的管理人员应当对所列条款具有适应其岗位需要的理解和认识。
5 高级领导层的承诺是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础,各级人员的责任心、能力、态度和主观能动性则对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起决定性作用。
第一部分实施1 总则1.1 定义以下定义适用于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
1.1.1 “本规则”系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1.1.2 “公司”系指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或已承担船舶所有人的船舶营运责任并同意承担本规则规定的所有责任和义务的任何组织,如船舶管理人或光船承租人。
1.1.3 “主管机关”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管理机构。
1.1.4 “安全管理体系”系指能使公司人员有效执行公司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的结构化和文件化的体系。
1.1.5 “符合证明”系指签发给公司,表明该公司符合本规则要求的证明文件。
1.1.6 “安全管理证书”系指签发给船舶,表明其公司和船上管理已按照认可的安全管理体系运作的证明文件。
1.1.7 “客观证据”系指通过观察、衡量或测试获得并被证实的有关安全或安全管理体系要素的量或质的信息、记录或事实声明。
船舶管理第七章
• IO PP证书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即行失效: • (1)未经主管机关许可,对所要求的结构、设备、 各种系统、 附件、布置或材料作了重大的改变(但直接更换这种设备或附 件除外); • (2)未 进行本附则规定的期间检验; • (3)船舶改悬另一国国旗(若改悬另一缔约国国旗,原证书可 在 3个月内继续使用到该船获得新证书)。 • 3)油类记录簿 • 凡150总吨及其以上的油船,应备有油类记录簿第一部分(机舱 的作业记录)和第二部分(货油和压载作业记录); • 凡400总吨及其以上的非油船,应备有油类记录簿第一部分(机 舱的作业记录)。油类记录簿(OIL RECORD BOOK)有统 一规定的格式,每当船舶进行下列任何一项作业时,均应详细 记入油类记录簿 :
• 三 MARPOL73/78公约概述 • 1954年伦敦召开的各海洋国家国际会 议上,制定了第一个有 效的国际公约——《1954年国际防止海洋油污染公约》,该公 约于1958年7月26日生效。而后又于1962年和1969年两次召开 国际会议对其有关条款进行修正。 • “5 4公约”主要强调在公约所规定的沿岸水域范围内禁止排 放石油和油水混合物,同时认为油 分浓度小于100ppm的油 水混合物对海洋环境不会造成污染。 • 1973年IMO在伦敦召开国际海洋防污染会议,制定了第一个不 限于油污染的具有普遍意义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 染公约》(简称MARPOL73公约)。 并于1978年进行修订,因此 简称MARPOL73/78公约。1983年10月2日生效。 • 我国于1983年7月1日加入MARPOL73/78,成 为该公 约的 缔约国。
• 排放; ⑦污油 水舱的排放; ⑧污油水舱排放后,阀门的关闭; ⑧污油水舱排放后,关闭清洁压载舱与货油舱和扫舱管路隔离 所需的阀门; ⑩残油的处理。 油类记录簿中, 每项记 录应由该项作业的操作负责人签字, 每记完一页由船长签字。记完最后一页应留船保存3年 。 缔约国的主管当局,可检查在港船舶的油类记录簿,可将记录 簿中的任何记录制成副 本,要求船长证明该副本是该项记录 的正确副本。这样的副本得以在任何法律诉讼中作为该项记录 所述事实的证据。 油类记录簿,使用船旗国的官方文字记录,但持有IOPP证书 的船舶,还 应有英文或法文记录,当有争议或不一致时,以 船旗国官方文字的记录为准。
船舶安全与环保探索船舶安全和环保的重要问题和解决方案
船舶安全与环保探索船舶安全和环保的重要问题和解决方案船舶安全与环保是当代社会中的重要问题,随着船舶行业的飞速发展,船舶事故频繁发生以及大规模的环境污染已经成为全球面临的共同挑战。
本文将探讨船舶安全和环保的重要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一、船舶安全问题1.1 船舶事故频发随着世界贸易的不断发展,船舶运输成为我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然而,船舶事故频繁发生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的威胁。
造成船舶事故的原因多种多样,包括船舶设计不合理、技术设备故障、船员操作不当等。
1.2 船舶碰撞和火灾船舶碰撞和火灾是导致船舶事故的两大主要因素。
一方面,船舶碰撞可能是由于导航设备不准确或操作失误等原因引起的。
另一方面,船舶内部设备故障可能引发火灾,尤其是涉及到易燃物品的运输。
1.3 预防船舶事故的重要性预防船舶事故至关重要,不仅关乎人类生命安全,还牵涉到航运行业和全球贸易的稳定发展。
因此,加强船舶安全管理和技术创新是当务之急。
二、船舶环保问题2.1 油污染船舶在海上行驶时,经常会发生油污染事件。
不当处理船舶油污染将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影响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甚至对人类健康构成威胁。
2.2 大气污染船舶使用燃油产生的废气排放被认为是造成大气污染的主要因素之一。
船舶废气中的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和颗粒物等有害物质对空气质量和全球气候产生负面影响。
2.3 温室气体排放船舶运输是温室气体排放的重要来源之一,其二氧化碳排放对全球气候变化具有重要影响。
控制船舶温室气体排放,减少碳足迹,是环保的重要方向之一。
三、解决方案3.1 加强管理和监督为了提高船舶安全和环保水平,国际社会应加强管理和监督机制。
船舶所有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并确保船员接受必要的培训。
此外,各国应加强对船舶的监督,对违反安全规定和环保要求的船舶进行处罚,并制定一系列有效措施加强事故调查和信息共享。
3.2 推广新技术和清洁燃料推广新技术和清洁燃料是改善船舶环保状况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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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附则I、附则II时必选附则; 其他四个为可选附则。
议定书I: 关于涉及有害物质事故报告的规定
报告的责任 当船舶发生有害物质事故时,船舶的船长或负责管理该船的 其他人员,应毫不迟延地按本议定书的规定,对事故作出详 细报告;
议定书I: 关于涉及有害物质事故报告的规定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公约共有20条,另附有二个议定书和六个附则。
议定书1是关于涉及有害物质事故报告的规定; 议定书2是关于争端的仲裁。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附则I:《防止油污规则》, 1983年10月2日生效; 附则II:《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 1987年4月6日生效; 附则III :《防止海运包装有害物质污染规则》, 1992年7月1日生效; 附则IV :《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2003年9月27日生效; 附则V :《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 1988年12月31日. 生效; 附则VI:《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1997年9月26日制定,2005年5
technical Annexes:
Annex IV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by Sewage from Ships (entry into force date 27 September 2003)
Annex V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by Garbage from Ships, enter into force on 31 December 1988
报告的时间 当涉及下列事故时,应作出报告: (1)不论何种原因,包括为保障船舶安全和救助海上人命而
进行的油类或有毒液体物质的超标排放或可能的排放;或 (2)排放或可能排放包装形式的有害物质,包括货物集装箱、
可移动罐柜、公路和铁路车辆和船载驳船装载的有害物质; 或
议定书I: 关于涉及有害物质事故报告的规定
(4)船舶营运期间,排放油类或有毒液体物质超过现行公约 允许的排放总量或瞬间排放率。
议定书I: 关于涉及有害物质事故报告的规定
报告的内容 在任何情况下,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1)船舶的特征; (2)事故发生的时间,种类和地理位置; (3)有害物质的数量和类别; (4)援助和救助的措施。
议定书I: 关于涉及有害物质事故报告的规定
"Instantaneous rate of discharge of oil content" means the rate of discharge of oil in litres per hour at any instant divided by the speed of the ship in knots at the same instant.
Annex VI Prevention of Air Pollution from Ships (adopted in September 1997 and will enter into force on 19 May 2005)
Introduction to MARPOL73/78
technical Annexes: States Parties must accept Annexes I and II, but the other Annexes are voluntary.
补充报告 报告责任人如有可能: (1)在必要时,应对最初的报告提供关于进一步发展的情况; (2)应尽可能地满足受影响国家索取有关补充资料的要求。
议定书I: 关于涉及有害物质事故报告的规定
报告的程序 报告应通过可利用的最快的电信通信渠道,最优先地发
送给最近的沿岸国。 为执行本议定书规定,缔约国应按照IMO的指南,颁发
Introduction to MARPOL73/78
History :
In 1967, the tanker Torrey Canyon ran aground while entering the English Channel and spilled her entire cargo of 120,000 tons of crude oil into the sea. The incident raised questions about measures then in place to prevent oil pollution from ships and also exposed deficiencies in the existing system for providing compensation following accidents at sea.
染。为了当代人类健康,也为子孙后代创造一个良好的生存环境,使人 类杜会可持续发展,必须严格控制对海洋的污染。
船舶污染物的控制是目前航运界主要考虑的问题之一。
Substances of Pollution from Ship
oil chemicals(Noxious Liquid Substances in Bulk) harmful substances in packaged form Sewage Garbage Harmful air Other substances.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历史背景 20世纪上半叶部分国家法规; 1954年在伦敦召开国际会议制定“54公约”; 1958年“54公约”生效; “54公约”经1962、1969、1971年修正,重点在于控制油
轮和机舱操作性污染。 1967年油轮Torrey Canyon 造成世界第一列大规模事故溢油。
Definitions:
"Nearest land". The term "from the nearest land" means from the baseline from which the territorial sea of the territory in question is established in accordance with international law.
Liquid Substances in Bulk Annex III: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by Harmful Substances Carried
by Sea in Packaged Form, entered into force on 1 July 1992
Introduction to MARPOL73/78
the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of the Sea by Oil (OILPOL), 1954. in 1958, the IMO Convention entry into force.
Introduction to MARPOL73/78
History :
The 1954 Convention, which was amended in 1962, 1969 and 1971, primarily addressed pollution resulting from routine tanker operations and from the discharge of oily wastes from machinery spaces - regarded as the major causes of oil pollution from ships.
船舶对海洋的污染
船舶对海洋造成污染的途径: 操作性污染;
事故性污染。
The MARPOL Convention
Introduction
technical Annexes
Introduction to MARPOL73/78
History : national regulations in the first half of the 20th century the United Kingdom organized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历史背景
1973年,IMO在伦敦召开国际海洋防污染会议,制定第一个不限于油污染 的具有普遍意义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简称 MARPOL73。
MARPOL73迟迟未能生效,1978年3月,超级油轮Amoco Cadiz的触礁,导 致法国海域和海岸的严重污染;
船舶对海洋造成污染的主要物质:
石油; 散装有毒液体物质; 包装有害物质; 生活污水; 船舶垃圾; 有害排气; 其他。
Source of Pollution from Ship
operational or deliberate causes, from routine operations
or negligent causes
Convention for the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from Ships (1978 MARPOL Protocol) - adopted on 17 February 1978.
Introduction to MARPOL73/78
History :
The combined instrument -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evention of Marine Pollution from Ships, 1973 as modified by the Protocol of 1978 relating thereto (MARPOL 73/78) - finally entered into force on 2 October 1983 (for Annexes I and II).
Introduction to MARPOL73/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