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以来中国的法律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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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以来中国的法律翻译
贺 卫 方*
李传敢社长策划会议日程的时候,我自告奋勇地要承担关于1949年以来的法律翻译话题的发言。开头觉得这是一个比较容易的任务,因为我自己从1984年开始做法律翻译,可以说比较多地介入了这个时代的法律翻译活动,参与过很多丛书的编辑。有些丛书自己虽然没有亲自参与,但是也做了编委或者副主编、主编之类的工作。像跟张志铭和季卫东两位合作搞的《当代法学名著译丛》,其实我没有翻译其中任何一本书,但还是愿意去做一个副主编,北京话讲叫混个脸儿熟。各种编委里边名字入得比较多,可以说自己是新时代法律翻译活动比较多的参与者,凭感觉说话都可以说一些,但后来发现承担这样一个问题的发言,其实是一个很艰难的使命。
首先是1949年以后到现在是一个很长的时期,对于前三十年我们这一代学人既没有实质性的经历,也没有很深入的研究。任允正老师在这儿,您是译界前辈,应该说您非常熟悉这段历史。但是,我们这些后来者对这段历史就不甚了了。我一直觉得中国50年代引进苏俄法学是一个特别值得从我们后来者的角度进行深入检讨的重大课题。是什么因素促使我们去引进它们?在引进过程中我们经过什么样的筛选吗?意识形态在多大程度上影响到了我们当时对于书目的选择?我们当时的引进跟制度之间有种什么样的关联?遗憾的是,这些方面的研究还是太少。后二十多年的法律翻译,虽然我们经历了,也参与了,但迄今为止针对这些翻译本身所作出的研究还是相当少。
导致我们研究的困难还有统计数字的缺乏。这两天我一直在想,我们应该有一些很严格的数据来表明不同时代的法律翻译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状况,比方说,不同国别的情况,近代一百多年来我们翻译不同国家的书目的比较,哪些国家更多,哪些国家较少,转译的比例和直接翻译的比例,不同的法律门类如刑法、宪法、行政法等等,到底是什么情况。为什么在清末的时候国际法是一个特别受重视的方面,但到了现在,我们却发现国际法仿佛进入到自己的衰老期了。“911事件”也许会激发对国际法问题的更多翻译和研究。迄今为止,仍然没有准确地显示不同时代翻译作品的一个完整的数据或图表。我自己不会做图,但是我自己脑子里边想象,做个图会很漂亮。我们还可以拿中国跟日本比较,我们都知道日本人十分注意及时翻译西洋的各种作品,用梁启超略显夸张的话来说,几乎可以说是,西洋那边儿的书刚刚杀青,日语的译本就在日本的书店里可以看得到、买得到。那么在日本,哪些书被翻译过来了?跟我们比较,那里的翻译有怎样的特色?比方说,萨维尼的书在日语有多少译本?在我们这儿有哪些译本?哪些主要著作还没有译本?这样的一种资料建设,尽管算不得多么深入的学术研究,但是可能现在对于翻译史,尤其是对法律翻译史的深入检讨却是非常关键的。所以,我想这次会议只是一个开端,只是宣布一种非常有希望、非常重要的学术研究领域的新开端。
*作者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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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7年第1期(总第1期)
我觉得1949年以来外国法学引进史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开始有一段时间我们是非常大规模地引进了苏联的法学,维辛斯基们的著作大行其道。中国人民大学在这样的一个引进过程中可能起到了龙头老大的作用。后来我自己看了一些文献和资料发现,苏联法学在当时的引进有一个很有意思的特色是,它跟我们自己的法律制度建设问题实际上是不搭界的,或者说联系并非很紧密。我觉得苏联法律著作的引进,包括任老师刚才说的那些老辈翻译家所进行的那种翻译工作,其功效与其说是一种对于制度有直接推进的力量,不如说是那些老辈法学家还能够在一个不讲求法制的时代仍然能够有一些涉及法律的活儿可干。我记得潘汉典老师曾经告诉我,董必武跟他和其他年轻学者说,你们不要写东西,还是翻译点儿东西好。搞翻译,一方面当然政治上的风险小一些,另一方面,翻译东西总是一个学术性的活儿。写东西,能够写具有原创性的东西吗?刚才黄风先生也说起关于原创性的问题,可是从50年代一直到“文革”结束,最不需要的就是原创性的东西。
在这个意义上,我觉得50年代苏联法学的引进对于中国法律制度的影响也许被估计过高,实际上,50年代中国就没用多少内在的动力去建设法制。一些苏联著作的翻译,包括一些苏联法学家来华讲学,也只不过属于当时全方位学习“老大哥”过程中的一种应景文章。上层领导人对于引进苏联的技术尤其是军事工业和重工业方面的技术的心情是迫切和真诚的,但是,法律或者法学的引入不过是“未能免俗,聊复尔耳”。
另外一方面,我们也可以看到,在这个时段里,有一些西方的著作仍然在出版,虽然数量很少。这类译著主要是到了50年代末开始出版的。比方说,沈景一翻译的《古代法》、张雁深翻译的《论法的精神》、钱克新翻译的《宪法论》。我们发现那些书的出版者或者译者留下来的一些序言是非常有趣的。
《古代法》的前面,有李祖荫教授写的一个“小引”,好像有些代作者谦虚的一个前言,里面指出:
梅因在本书中收集了有关古代法的若干材料,它对我们研究古代法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是他对这些材料的分析和推断是从资产阶级立场和唯心主义的观点出发的,因此在阅读本书、特别是利用书中材料的时候,应当持分析批判的态度,不要被它的花花絮絮的资料和似是而非的议论所迷惑。
商务印书馆将本书重译出版,作为学术批判材料,这是很有必要的。
将梅因这样大师的经典作品说得仿佛只是一本资料汇集,而且居然用“花花絮絮的资料和似是而非的议论”这样的评语,今天看来,真正是鲁莽灭裂,欺人太甚。
可以看出,当时翻译书的目的跟我们现在很不一样。《宪法论》,这是狄骥的非常重要的一本书,商务印书馆在前面附了一段出版说明,最后一段说:
狄骥的法学思想已经成为现代资产阶级法学中的一种极为反动的思潮,在中国的资产阶级法学家当中也发生过这种影响。为了肃清这种反动思想的影响,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法学家有必要对狄骥的反动著作进行彻底的批判,以利于巩固我们的工人阶级专政。本馆出版这一本书,就是供我国学术界进行批判用的。
读这样的文字,让我们感受到当时特殊的舆论气候。当然张雁深写的《论法的精神》译著序文不大一样,也许孟德斯鸠处的时代在马克思之前,译者对于孟氏的评论相对来说还比较温和。所以,在50年代,我们看得到,一方面是那种激烈地反法制的社会构建思路是如何造成了法律翻译的几近断绝,另一方面,似乎那些受到欧风美雨洗礼的老辈法学家还是心有不甘,试图通过翻译延续那种似乎已成绝响的传统香火。但是,随着环境逐渐恶化,这种努力终于在60年代初期完全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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