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克的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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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的法律思想
在欧洲法律思想史上,洛克第一次从理论上论证了“天赋人权”原则,这是其社会契约论自然法思想的核心内容。由此出发,他提出了“主权在民的法律观”以及系统的自由学说,阐明了法律与自由的关系。洛克是近代资产阶级法治原则的主要倡导者之一,他主张实行法律的统治,为防止滥用权力和专横,提出了分权理论。
一、自然法理论
(一)对神权法思想的批判
洛克同霍布斯一样是唯物论的经验论者,霍布斯的唯物主义成为他政治法律思想的出发点。洛克提出了著名的“白板说”,认为心灵自身不能形成观念或具有知识。他说,知识来自感觉经验,人们的认识只能通过观察的反省,也就是通过经验,才能获得知识。因此,洛克与霍布斯非常相似,强调只有从抽象的神学和形而上学中解放出来,才能认识政治和法律。(神权法思想是西欧封建社会君主专制的理论基础之一,因此它是建立资产阶级政治法律制度的严重障碍。17世纪英国神学政治法律思想的代表人物是菲尔麦,他以圣经为根据,宣扬“君权神授”和“王位世袭”。这虽然是一种陈腐的理论,但经过漫长的中世纪,人们的思想被其严重的束缚,在当时的英国也相当有市场,甚至很多议员虽然反对国王的专制与暴虐,但仍信奉国王是上帝在人间的代表。洛克的《政府论》上篇就是以菲尔麦为靶子,逐一批驳这种观点。他认为,国家并不是上帝创造的,权力与法也不是神授的,王位亦不能世袭,因为这“既无自
然法也没有上帝的明文法。”)
(二)社会契约论
同霍布斯一样,洛克的自然法思想也是通过社会契约论来表现的。不过,霍布斯是为绝对集体政治辩护的,这不符合英国资产阶级胜利后的需要,因此,洛克重新对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作了解释。
1,首先,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平等的状态”,(是一个人间乐园,人与人的关系并不是豺狼关系,它与战争状态有“明显区别”,认为自然状态与战争状态之间的区别,“正像和平、善意、互助和安全的状态同敌对、恶意、暴力和互相残杀的状态之间的区别那样迥然不同”。在自然状态下,人们可以用自己认为合适的办法来决定自己的行为,自由处理自己的人身及财产,而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对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
他说:“在这种状态下,虽然人具有处理他的人身或财产的无限自由,但是他并没有毁灭自身或他所
占有的任何生物的自由”。因为人都有生命、自由和财产等自然权。)
2,自然状态是自由平等的,虽无政府和法律,但却不是放任状态,因为大家都受理性的自然法的支配。(他说: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因为在自然状态下的人是完全有理性的人,而不是如霍布斯那种龌龊、残忍、暴躁的人。自然法的目的既是为了人们的自我保存,又保护全人类。如果有人违
反自然法,那么每个人都有权去惩罚违反自然法的人,这是由于“自然法便在那种状态下交给每一个人去
执行”惩罚权。这才能保护无辜和约束罪犯)
2,自然状态不是放任状态,而是有规则可循的的状态,自然法调整和处理人们的关系和财产(理由p书142页)
(三)自然法
洛克认为自然法的本质是理性或理智,是所有的人、立法者以及其他人的一种永恒的规则,自然法所体现和保护的是全人类的和平、安全和自由,(他说: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每一个人在保存自己不成问题时,他就应该尽其所能保存其余的人类,而除非为了惩罚一个罪犯,不应该夺去或损害另一个人的生命以及有助保存另一个人的生命、自由、健康、肢体或物品的事物”)这就是说,自然法人人应当遵守,自然法支配着自然状态,要求人们自我保存,同时又维护全人类。
洛克认为,自然法规定的自然权利有:
(1)平等权。人人生而平等,没有任何人具有高出他人的权利,不存在从属或受制关系。
(2)自由权。人人可自由处置自己的人身、财产和以自己的意志去做不损害他人的任何事情。
(3)生存权。指生命权,每个人都有不可剥夺的保护自己生命的权利。
(4)财产权。这是自然权利的核心内容。《政府论》中有专章论述财产权的自然合理性。
二、自由主义的法律观
(古典自然法学发展的第二阶段是以试图确立预防政府违反自然法的有效措施为其标志的,在这一阶段,法律主要被认为是一种防止独裁的专制的工具。专制统治者在欧洲各国的出现,明确表明迫切需要防止政府侵犯个人自由的武器。因此,自然法学的重点便转向了法律中那些能够使法律制度起到保护个人权利作用的因素。这一阶段,法学理论的主要侧重点是自由,而第一阶段则更倾向于安全。)(一)法与民权
洛克是提倡民权的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因此,他的自由主义色彩的法律观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说是“主权在民的法律观”(
, 1,首先,洛克认为,在法治社会,法律不是人们的异己力量,法律最终也是唯一目的是保护人民的权利,为人民谋福利,(比如,维护生命、健康、自由、地产、财物方面的权利,因为“人民的福利是最高的法律”。他批判旧的法律制度,认为那种法律是对人民实行专制统治的工具,因此,旧的法律总是同人民对立的。)
2,洛克认为,法律是社会全体成员“共同批准的规则”,也就是说,法律的形成是由人民意志决定的,法律的执行和效力最终也是取决于人民的意志,即法律要得到人民的支持和同意(君主政体凭其个人意志实行专制统治,受一个人的意志的支配,是一切人痛苦的原因。他说,立法权是“最高的能力,社会的任何成员或社会的任何部分所有的一切权力,都是从它获得和隶属的立法权既然如此重要,因此,立法机关就必须由公众选择或选派的人员组成,因为它是“来自人民的一种委托权,并且认为,“公众的普遍信赖”是立法权存在的基本条件。如果失去人民的信赖,不经人民同意,“任何人的任何命令,无论采取什么样的形式或以什么样的权力作为后盾,都不能具有法律的效力和强制性)(二)法与自由
首先,他认为自由的内涵不是放纵而是理性的约束,他说,理性“能统治我们的情感,正是助进自由的正当途径”人类追求真正的幸福是一种理性的必然性,它“正是一切自由的基础”。
其次,法律与自由互相联结,自由离不开法律,自由要受到法律的约束。(洛克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们处于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这是一种“自然自由”,在这种状态下,人人都是自由的,人人都可以用自己认为合适的方法,决定自己的行动。同时,人人又是平等的,任何人都不享有多于他人的权力,又不处在他人意志与立法权的支配下。这种“自然自由”是与自然法联系在一起的,如果没有自然法的调节和保护,人类就会处在放任状态,那就是混乱而不是自由)
最后,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在君主专横统治下,由于君主是用心血来潮或毫无拘束的意志代替法律,而没有任何准绳和规定约束君主的行为,因此,人们的处境很糟。在自然状态下,人们尚有权力保护自己的生命和财产的自由,但在专制君主统治下,人们如果受到君主的侵害,不仅没有申诉权,而且还丧失了上述的自由,洛克坚持反对君主专制政体,不仅反对暴君专制,也反对“贤君”的专制。他认为,不管在什么情况下,君主政体都“不可能是公民政府的一种形式”,)(三)法与分权
洛克将国家的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
有关三权分立
(一)"三权分立"学说的思想渊源
"三权分立"的提法出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但它的思想来源却是很久远的。分权论的思想萌芽存在于古希腊哲学家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和古罗马史学家波里比阿(约公元前205--125年)的思想之中。
分权的思想萌芽出现于亚里士多德和波里比阿的学说,主要是于他们生活在古希腊城邦制度获得了充分发展的时代(希腊城邦"是一种以城市为核心,包括四周不大的一片乡村的主权国家,即City-state。在城邦国家中,公民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五百人议事会、执政官、元老院、陪审法庭分别行使一部分国家权力。这一制度有两个突出特点;一是在公民(不包括奴隶)的范围内,政治生活是民主的;二是立法、行政、司法等国家职能已经初步具备,并朝着不同的机构行使不同的国家权力的方向发展。)
亚里士多德在深入研究城邦所提供的大量材料的基础上,把国家权力分为议事、行政、审判三种"机能"和部分。他指出:"倘使三个要素(部分)都有良好的组织,整个整体也将是一个健全的机构。" 这就是分权论的思想渊源
大约二百年后,波里比阿又把分权学说推进了一步。他把政府分为行政、议会、国民大会三个部分。他认为国家权力的这三个部分之间要相互制约、相互牵制、彼此结合、维持平衡,以具有最大的稳定性。这是最初的制衡原理,标志着制衡学说的初步形成。
(二)洛克的分权论:"三权分立"学说的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