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现金业务上门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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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现金业务上门服务合同
(适用于银行上门提供收款、送款、核对与对账等服务)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为推动甲乙双方业务发展,进一步密切双方合作关系,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乙方为甲方提供现金业务上门服务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服务内容
乙方同意统一组织其下属分支机构工作人员或统一委托守押公司代理人员(以下统称为乙方),到甲方指定场所,为甲方提供现金业务上门服务,具体内容包括:上门收款、上门送款、上门零钞兑换等。
第二条安全管理要求
2.1 场所安全要求
甲方负责提供安全场所供乙方办理现金业务时使用。
2.2 身份认证
2.2.1 乙方统一制作“现金业务上门服务证”(简称上门服务证)和“现金业务上门服务核对卡”(简称上门服务核对卡)。上门服务证按线路发放,上门服务核
对卡按服务点发放,与上门服务人员的工作证共同作为现金业务上门服务人员的身份证明。为便于甲方核验现金业务上门服务人员身份,乙方事先将上门服务证复印件、现金业务上门服务人员清单及“上门服务核对卡”交甲方备案。上门服务人员相对固定,如有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上门服务人员须持统一制作的“上门服务证”和本人工作证办理现金业务上门服务业务;
2.2.2 甲方应坚持严格验证,确认乙方人员身份,遇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甲方应拒绝现金业务上门服务:
A.单人现金业务上门服务;
B.无“上门服务证”;
C.“上门服务证”、工作证与“预留上门服务核对卡”或本人不符。
2.2.3 乙方授权的现金业务上门服务人员变动,应提前三天书面通知甲方,由双方对预留甲方的“上门服务人员清单”进行变更,并由乙方收回变更人员“上门服务核对卡”。若上门服务证、本人工作证发生遗失或其他紧急情况,须按照本协议中双方约定的电话、手机号码通知对方,协商采取紧急措施证明身份收取现金;
2.2.4 乙方采用电子认证辅助手段进行现金业务上门服务的,除使用上门收款服务证进行身份认证外,甲方还需要通过POS机或IC客户卡检验乙方收款人员身份并确认收款金额;
2.2.5 乙方提供上门付(送)款服务时,甲方应预留付款接收人资料,明确交接地点,供乙方付款时进行身份认证核验。其他同本条2.2.2、2.2.3款。
第三条上门收款业务
甲方同意乙方按如下约定(时间)和(地点)派乙方工作人员两人赴甲方提供上门收款服务,乙方在约定
时间进行账务处理。
3.1 收款方式:收款采取以下第种方式(根据客户需求选择其中的方式)
3.1.1 代理客户收款
3.1.2 当面清点收款
3.1.3 合同封包收款
3.1.4 合同完全封包收款
3.1.5 采用POS方式收款
3.2差错的处理方式:采取以下第种方式(根据收款方式选择)
3.2.1当面清点差错处理
乙方当面清点方式上门收款发现差错,立即与甲方当面核对,经确认无误后,乙方立即采取现金多退少补或由甲方按正确金额重填缴款凭条的方式处理;
3.2.2封包收款差错处理
A.按实际清点金额入账方式。出现差错时,以实际清点金额入账,差错通知书作为“现金存款凭条”的抵扣项,且作为现金存款凭证回单联附件;
B.多退少补,收妥入账方式。发生长款,乙方将长款退还甲方;发生短款,短款未补齐前,乙方将现金和现金存款凭条封包寄库,清点人员和业务主管在封包上签章确认,待甲方补足资金后立即入账。
3.2.3 发生各类差错乙方均应填写“差错通知单”,一联作记账凭证附件;一联做差错通知单交甲方,一联由甲方签章作回执联留存备查。甲方有疑义的,按协议约定提供监控资料供其查询;
3.2.4 对发现的伪造、变造人民币,按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视同短款处理;
第四条上门送款业务
4.1 乙方将款项送到甲方指定营业(财务)场所,上门送款人员核验接收人资格,将款项交于甲方收款人(双人)。甲方收款人受到钞券后,要当面卡清大数,点清细数,无误后在乙方“上门服务登记薄”上签字确认。
4.2 上门付(送)款业务处理和实物交接记录必须连续,与上门送款相关联的监控录像资料必须完整、清晰。
第五条兑换零钞服务
5.1 甲方如需兑换零钞,乙方按照先收后付的原则,由甲方事先填妥兑换单一式三联(上门收款、银行配款、客户),兑换单上填妥相关要素,并将兑换现金和一联兑换单装入箱(袋)内,加贴一次性封签,将原封箱(袋)和一联兑换单在上门收款地点交乙方。
5.2 乙方根据兑换现金金额和兑换单金额核对一致,在兑换单留底联上签字和乙方上门收款人双人名章后交还甲方,并由甲方在乙方提供的“上门服务登记薄’兑换金额处签名确认。事后乙方将甲方所需零钞付给甲方,并收回甲方兑换单留底联,与银行配款联配对保留。甲方不能提供兑换单留底联的,乙方有权拒绝交付甲方零钞。
第六条核对与对账
6.1 乙方在“上门服务登记薄”登记回单编号、金额及差错通知单(如有),甲方收妥后签收。并认真核对现金存款凭证回单与现金存款凭条客户核对联的一致性,如有疑义,当日(非营业时间不超过次日)通知乙方。
6.2 乙方按月向甲方发放对账单,甲方应认真核对,于5日内返还核对结果,如有不符,乙方应及时核查答复。甲方在5日之内未返回银行对账单,视同默认对账单所载内容。
第七条协议期限及协议价款
7.1 协议期限
7.1.1 该协议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
日止;
7.1.2 如一方要求续签协议,则必须在协议期满前的1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对方同意后,重新签订协议;
7.2 上门服务费为每季度人民币(大写):
元整(¥元);
7.3 支付时间及数额
每季末甲方将当季上门服务费通过转账方式支付。
第八条现金风险及责任分担
8.1甲方负责提供安全场所供乙方办理现金业务时使用。若甲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造成甲方场所发生风险,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在“上门服务登记簿”上登记回单编号、金额,且甲方签收后,现金被劫、灭失或毁损等风险转移于乙方。
8.2 在上款所述的现金风险转移于乙方后,如出现全部或部分现金款项被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