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宗教工作十项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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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宗教工作十项长效机制
1、领导制度。把民族宗教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乡(镇、办)党委书记任组长,统战、组织、宣传、公安、信访、宗教等工作部门参与其中,每月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听取汇报,研究和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问题,重大问题及时烟酒解决。充分发挥乡、村两级宗教工作网络的作用,增强工作责任心,创新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水平。
1、协调制度。建立由党委负责的民族宗教工作协调制度,加强对宗教方面重大问题的研究
和协调,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充分发挥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定期通报情况,研究解决民族宗教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2、信息报告制度。乡(镇、办)、村(居委会)均要指定民族宗教工作信息员,及时掌握
了解异常情况并报告。专人负责信息收集整理和联络上报工作,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置。
3、不安定因素排查制度。建立民族宗教工作信息网络,确定专人负责民族宗教信息上报。
凡是有宗教活动场所的村(居委会),要进行不安定因素经常性排查,村每月20日、乡每月22日、县每月23日将排查结果报上一级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并登记存档。
4、抵御境外宗教渗透制度。成立主管副书记牵头,公安部门为主,统战、宗教等工作部门
协助配合的抵御渗透工作机制,制定抵御境外宗教渗透的工作计划和处置突发性事件的预案。
5、突发事件应对制度。统战、宗教、公安部门、有宗教活动场所的乡(镇、办)、村(居
委会),要结合自身工作性质,制定应付突发事件工作预案,做到一有突发事件快速到位,果断决策,准确定性。充分发挥宗教界代表人士的作用,帮助引导信教群众,疏散隔离人员,对组织者依法处理。
6、责任追究制度。党委会要有研究民族宗教工作的会议记录;村(居委会)(尤其是有宗
教活动场所的村、居委会要成立民族宗教工作村管小组,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
县(区)、乡(镇、办)、村(居委会)各级均要签订民族宗教工作责任书,责任落实到人,严禁推诿扯皮,玩忽职守。对于官僚主义严重,工作失职渎职致使发生影响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宗教时间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7、培训教育制度。培养出一批能够坚持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全面理解和正确执行党的民族
宗教政策、具有必要的民族宗教知识、善于领导民族宗教工作的党政领导干部;努力建设一支适应新形势下民族宗教工作要求、有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丰富的民族宗教专业知识、严谨的工作作风的民族宗教工作干部队伍;培养一支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同党和政府真诚合作、自觉配合做好民族宗教工作的爱国宗教教职人员队伍。县(区)每年组织一至二期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和宗教教职人员学习培训班,开展一次民族宗教政策、法规宣传月活动。
8、民族团结进步创先制度。积极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村”和“民族团结进步先进个人”争
创评比活动。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积极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友好村”、“民族团结进步先进户”、“模范清真寺”、“模范阿訇社首”评选活动,充分发挥各级民族团结进步促进社会的作用,使各民族之间和谐相处。积极开展与少数民族结对帮扶活动,促进少数民族经济发展,达到共同富裕,共同发展的目的。
9、执法监督制度。在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普遍开展贯彻执行《宗教事务条例》和《河
南省宗教事务条例》以及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的教育活动。切实加强民族宗教工作的执法和监督工作,严格依法办事,严把执法关。坚持经贸活动、文化交流活动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不允许任何境外宗教团体和个人干预、控制我国的宗教事务,不允许
打着经贸的旗号、文化交流的旗号进行宗教活动,不允许任何境外宗教组织以任何方式在我国传教、建立宗教活动场所。加强民族宗教法制宣传工作,使宗教事务管理步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