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制》第3版课件 (1)[1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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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
非居民企业承担片面(有限)纳税义务。非居民企业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 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 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 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 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 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 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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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优惠税率
⑴小型微利企业。具备建账核算其应税所得额条件的 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 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 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应纳税 所得额减按50%计税。
⑵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重点扶持的高 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应税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 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总额。 其中,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 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 及债务的豁免等。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 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 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 定收入额。
2.特别应税收入的确定 ⑴分期收款销售收入。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
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⑵大型设备加工收入。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
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 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 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⑶产品分成收入。企业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 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 允价值确定。 ⑷视同销售收入。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 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 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 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其他居民企业(含新设及 现存居民企业)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 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 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并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 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其中,居民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而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 权,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 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 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按非货 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第三节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它是企业每 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各项扣除项目金额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 余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 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一、收入总额
1.一般应税收入的确定
⑸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该类所得 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⑹其他所得。来源地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三、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企业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现行规定是:
1.基本税率
居民企业和在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所得与该机构、 场所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适用税率为25%;在 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 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 居民企业,适用税率为20%。
学习目标
1.掌握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资产 的税务处理、税前扣除项目。
2.理解税收优惠政策、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的计 算方法。
3.了解企业所得税的特别纳税调整、汇算清缴和源泉 扣缴等征收管理方法。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概述
一、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历史沿革 二、企业所得税的特点 1.以净所得为计税依据,计算较为复杂。
1.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 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2.非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有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的非居 民企业,即在我国设立有代表处及其他分支机构的外 国企业。
二、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1.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
居民企业承担全面(无限)纳税义务。居民企业应当 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企业 清算所得也应作为征税对象。
⒉以量能负担为征税原则。 ⒊属于直接税,纳税人与负税人一致。 ⒋实行按年计征、分期预缴的征收管理办法。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征
税对象与税率
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 得收入的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原 因在于新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法人,而个人独资企 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根据国际通行的作法, 我国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规定采用地域税收管辖权 和居民税收管辖权双重管辖权标准,将纳税人分为居 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例如:居民企业A以其持有的无形资产作为出资,对 居民企业B进行投资,并取得B企业的股权,若该无形 资产的账面价值为100万元,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 值为200万元,不考虑其他税费,则全部非货币性资 产转让所得为200-100=100万元,分摊到5年中,每年 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万元,A企业取得股权的计税基 础进行调整后,每年分别为120万元、140万元、160万 元、180万元、200万元。B企业取得的无形资产的计 税基础应按照200万元的公允价值确定。如果A企业在 对外投资的第三年转让拥有的B企业股权,则应在第 三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0万元。
3.所得来源的确定 ⑴销售货物所得。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
定。
⑵提供劳务所得。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⑶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 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 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 地确定。
⑷权益性投资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 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