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税发〔2012〕22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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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大连市2011年以来取消(含免征、停征)涉企收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大连市2011年以来取消(含免征、停征)涉企收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大连市2011年以来取消(含免征、
停征)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大政发[2016]53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7.01
【实施日期】2016.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大连市2011年以来取消(含免征、停征)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的
通知
(大政发〔2016〕53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促进涉企收费公开透明,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增强市场活力,按照大连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五十一次常务会议要求,我市对2011年以来取消(含免征、停征)的涉企收费进行了再次清理,并在此基础上编制了《大连市2011年以来取消(含免征、停征)的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现予以公布。

特此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1日
附件
大连市2011年以来取消(含免征、停征)的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

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如何进行财税处理?问:企业退休人员领取的统筹外费用,如过年过节获得的各种津贴,生活、医疗、丧葬费用等补贴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企业退休人员从原企业领取的统筹外收入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支付退休员工统筹外的各种费用是否允许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答:企业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是国家为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养老、医疗等生活待遇,允许有条件的企业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之外发放的阶段性、过渡性、有限性福利补贴。

(1)以下是关于企业支付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的会计处理。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

企业职工福利费支出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

企业重组涉及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执行。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虽然离退休人员已经不再为企业提供劳务,应当纳入社会保障体制予以保障,但由于目前我国社会保障水平仍然比较低,企业为他们支付统筹外费用,实质上属于延期支付福利。

因此,在正常情况下,企业为本企业离退休人员发放或支付的统筹外费用应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 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有关规定,首次执行日企业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应当全部转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财政部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截至2006年12月31日的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为结余的,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

也就是说,如果2006年12月31日底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为结余未使用完的,则支付企业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会计处理为: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贷记“货币资金”等;如果没有结余或结余使用完毕后,则会计处理为:借“记管理费用”,贷记“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支付统筹外费用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贷记“货币资金”等。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12.31•【字号】大地税发[2006]144号•【施行日期】2006.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大地税发[2006]144号)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业务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1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35号)、《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辽财预〔2006〕694号)的规定,我市被列为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城市。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工作建议及时反馈至市局。

一、享受税收优惠的福利企业条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福利企业范围由原民政部门、街道和乡镇政府举办的国有、集体所有制福利企业扩大到由社会各种投资主体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内资企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员占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必须达到25%及以上。

(二)企业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签订1 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三)企业依法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并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企业通过银行(包括信用社等开办代发工资业务的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支付不低于所在县(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大政办发[2006]102号)的规定,自2006年8月1日起,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长海县每人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600元;普兰店市、瓦房店市、庄河市每人每月500元;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每人每月650元。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1.16•【字号】大国税发[2009]20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大国税发〔2009〕20号)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为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具体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

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

严禁按照行业或者企业规模大小,“一刀切”地搞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二、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应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分类逐户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税所得率,保证同一区域内规模相当的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基本相当。

三、做好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服务工作。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工作部署与安排要考虑方便纳税人,符合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结鉴定和认定工作。

四、推进纳税人建账建制工作。

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

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五、加强对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的检查工作。

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纳税人,要加大检查力度,将汇算清缴的审核检查和日常征管检查结合起来,合理确定年度稽查面,防止纳税人有意通过核定征收方式降低税负。

六、各地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密切配合。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普通发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普通发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普通发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11.14•【字号】大地税发[2011]71号•【施行日期】2011.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普通发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大地税发〔2011〕71号)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领购信息认定工作流程图(略)2.认定信息变更工作流程图(略)3.集团用户认定工作流程图(略)4.发票出售工作流程图(略)5.一般自开票资格认定工作流程图(略)6.简易自开票资格认定工作流程图(略)7.简易自开票信息变更工作流程图(略)8.简易自开票资格撤销工作流程图(略)9.发票交验工作流程图(略)10.发票停售工作流程图(略)11.发票收缴工作流程图(略)12.恢复使用发票工作流程图(略)13.发票缴销工作流程图(略)14.代开发票工作流程图(略)15.代开发票退票工作流程图(略)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为了贯彻落实《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管理规定》(2011年第14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管理规定》(2011年第15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管理规定》(2011年第16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和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管理规定》(2011年第17号),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保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业务平台发票管理系统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端办税平台发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发票管理系统”)顺利运行,特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票种认定(一)领购信息认定1.工作流程(1)纳税人持相关证件资料,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税源管理岗提出申请;(2)税源管理岗审核《纳税人领购发票认定申请表》,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确定其发票种类、准购金额、领购数量、单张开票限额、月累计开票限额、月累计退票限额、交验期限和购票方式等;(3)管理科(所)长核准;(4)纳税人因生产经营需要,申请超过行业上限标准设定单张开票限额的,属市局核准权限,需经发票管理岗、征管科长、分管征管工作的副局长审核同意后,报市局核准;(5)税源管理岗按照审核确认结果下达《准予使用发票通知书》或《不予使用发票通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1.02.09•【文号】国税发[2001]13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七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1年2月9日国税发〔2001〕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加强税务机关就地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征收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总局决定对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征收管理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经批准实行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称汇总纳税)的企业总机构或集团母公司(以下称汇缴企业)及其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以下称成员企业),除本通知第十三条的规定外,一律执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汇总纳税办法。

统一计算:是指汇缴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在汇总成员企业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基础上,统一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

分级管理:是指汇缴企业及成员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分别属地进行监督和管理。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政策适用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政策适用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政策适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12.25•【字号】•【施行日期】2009.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政策适用的通知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业务处:为了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现将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鉴证类中介机构征收方式确定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要求,自2010年1月1日起,对税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工程造价、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实行查账征收方式。

二、关于个人取得销售电信卡佣金征税问题纳税人从事电话卡、充值卡、彩铃卡等各种电信卡销售业务取得的佣金收入,对个人(自然人)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涉税问题企业留存收益或资本公积转增个人股本的(除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转增股本外),应当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股东因企业追加投资而从其他股东支付的溢价中取得个人收益时,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股东将股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取得的收益,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股东因个人追加投资或收回投资(不包括股权转让行为)而发生股权变化的行为,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股东因其他股东追加投资仅发生股权比例变更,没有取得收益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关于个人(含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下同)、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取得的经营收益性补偿金征税问题个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因搬迁等原因取得的对生产经营收益性质的补偿金,属于经营性所得,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普通发票印制调拨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普通发票印制调拨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普通发票印制调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11.21•【字号】大地税发[2012]101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普通发票印制调拨管理办法的通知(大地税发〔2012〕101号)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印制调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印制通知书2.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调拨单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承印企业发票防伪专用品领购核准证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承印企业发票防伪专用品用量统计表5.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发票防伪专用品核准销毁通知书6.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印制完工报告表7.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出(退)库单8.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核销申请审批表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印制调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普通发票印制调拨管理,提高印制调拨效率和质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制度》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发票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连市地方税务系统普通发票的印制、保管、调拨、核销、工本费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普通发票,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提供或者接受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服务以及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或者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包括通用发票和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以下简称冠名发票)。

第四条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票证管理所负责全市普通发票印制调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和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基层局)负责各自管辖及职责范围内的普通发票印制调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印制管理第一节发票印制第五条市局票证管理所应当根据上一年度发票印制总量、承印企业印制能力,合理确定各承印企业发票印制种类及数量,编制发票印制分配计划,报经市局主管局长审批后执行。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和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管理规定的公告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和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管理规定的公告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和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管理规定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11.02•【字号】大地税公告[2011]17号•【施行日期】201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和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管理规定的公告(大地税公告〔2011〕17号)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和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管理规定》予以发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票样(略)2.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票样(略)3.纳税人领购发票认定申请表(略)4.准予使用发票通知书(略)5.不予使用发票通知书(略)6.纳税人数字证书申请表(略)7.集团用户认定申请表(略)8.纳税人领购发票认定信息变更申请表(略)9.核准纳税人变更发票认定信息通知书(略)10.不予核准纳税人变更发票认定信息通知书(略)11.房地产业和建筑安装业项目登记纳税人一般自开票方式申请表(略)12.建筑安装业纳税人简易自开票资格申请表(略)13.建筑安装业纳税人上年度工程项目情况汇总表(略)14.核准简易自开票通知书(略)15.不予核准简易自开票通知书(略)16.建筑安装业简易自开票纳税人信息变更申请表(略)17.核准简易自开票纳税人信息变更通知书(略)18.不予核准简易自开票纳税人信息变更通知书(略)19.建筑安装业简易自开票纳税人资格撤销申请表(略)20.建筑安装业简易自开票纳税人资格撤销通知书(略)21.发票使用情况申报表(略)22.发票缴销申请表(略)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日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和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地税普通发票管理,保障国家税收,维护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政策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政策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政策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3.05•【字号】大地税函[2010]39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政策规定的通知(大地税函〔2010〕39号)各基层局: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现将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政策规定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实习生报酬的税前扣除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在合理的范围内准予税前扣除,税前扣除的条件及具体管理办法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42号)规定。

二、关于核定征收企业的应税收入额确认问题自2009年1月1日起,核定征收企业的应税收入额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执行,即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

用公式表示为: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三、关于不适用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范围问题自2010年1月1日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下列纳税人原则上不得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一)除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外,享受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二)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均在大连的建筑业纳税人除外);(三)上市公司;(四)小额贷款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五)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6.16•【字号】大政办发〔2016〕76号•【施行日期】2016.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大政办发〔2016〕76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6月16日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4〕22号)精神,设立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正局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加强推进纳税服务体系建设,着力改进纳税服务,构建和谐地方税收征纳关系。

加大税务稽查力度,积极推进稽查体制改革,实现一级稽查、分类管理。

加强以大型企业为重点的税源监控,不断提高个性化、专业化服务水平。

加快信息化工程建设,优化业务流程,实现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和税收管理工作现代化。

积极推进国地税双方深度合作,提高征管工作效能。

(二)加强纪检监察,进一步强化税务廉政建设,有效防范税收执法风险。

强化内部督查审计,加强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制约,推进依法行政。

(三)依法履行权责清单中的行政职权。

(四)取消、下放和调整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下放和调整的行政职权。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我市地方税收的具体实施办法;开展地方税收政策调查研究,研究全市地方税负总体水平,提出地方税收政策建议。

(二)组织实施全市地方税及市政府指定基金(费)的征收管理和地方税收优惠管理。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前弥补亏损企业报送中介机构经济鉴证证明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前弥补亏损企业报送中介机构经济鉴证证明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前弥补亏损企业报送中介机构经济
鉴证证明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大地税函[2010]22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0.02.05
【实施日期】2010.02.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前弥补亏损企业报送中介机构经济鉴证证明的通知
(大地税函〔2010〕22号)
各基层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纳税人税前弥补亏损行为,提高纳税人税前弥补亏损的申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精神,税前弥补亏损的纳税人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需要报送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介机构经济鉴证证明的使用
自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起,纳税人在规定的亏损弥补期内,发生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行为的,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对以前年度准予弥补的亏损额,需要报送具有法定
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

纳税人应当根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经。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管理办法(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管理办法(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标 签】纳税服务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大地税发﹝2006﹞124号【发文日期】2006-09-06【实施时间】2006-09-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纳税服务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六日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依法履行纳税服务义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提高税收征收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连市地税系统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和税务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税务部门和税务人员)向纳税人提供的纳税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纳税服务是指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事项和措施。

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行政行为的组成部分,是帮助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促进其依法诚信纳税的基础性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服务事项和措施是指税收信息服务、税收程序服务和纳税服务监督。

第四条 纳税服务工作应当坚持依法、无偿、公平、公正、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税务部门应当坚持依法治税,认真贯彻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行使税收执法权;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营造法治、公平、文明、高效的税收环境。

第六条 税务部门应当遵守税务人员纳税服务规范和行为准则,明确纳税服务岗位职责,加强纳税服务培训,提高税务人员纳税服务水平。

第七条 税务部门和税务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的情况保密。

第八条 税务部门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有利于征管和方便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2.04.24•【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二、关于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三、关于从事代理服务企业营业成本税前扣除问题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四、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2011年各税种申报和缴款期限的通知

2011年各税种申报和缴款期限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2011年各税种申报和缴款期限的通知
来源: 作者: 时间:2010/12/31
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各税种管理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1年部分节假日安
号),现将2011年度各税申报及缴款期限明确如下(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按天、次外),请遵照执行。

2011年度各税申报及入库期月份税种纳税期限申报期限
1增值税月延至18日
月增值税季延至18日
份消费税月延至18日
2010年12月份企业所得税月延至18日
2010年第四季度企业所得
税季延至18日
个人利息所得税月延至10日
2增值税月延至22日
月消费税月延至22日
份企业所得税月延至22日
个人利息所得税月延至14日
3增值税月15日
月消费税月15日
份企业所得税月15日
个人利息所得税月7日
4增值税月延至18日
月增值税季延至18日
份消费税月延至18日
企业所得税季延至18日
企业所得税月延至18日
个人利息所得税月延至11日
5增值税月延至16日
月消费税月延至16日
份企业所得税月延至16日
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
清缴年度汇算清缴5月31日
个人利息所得税月延至9日
6增值税月延至20日
月消费税月延至20日
份企业所得税月延至20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清算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1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清算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1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清算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正文:----------------------------------------------------------------------------------------------------------------------------------------------------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清算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1号)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企业清算所得税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及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2009〕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企业清算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发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2013年1月23日企业清算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企业清算所得税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及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8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企业所得税征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由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负责征收管理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清算所得税适用本办法。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辽宁省分支机构名单的公告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辽宁省分支机构名单的公告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辽宁省分支机构名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1.04.13
•【字号】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施行日期】2011.04.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
正文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
企业辽宁省分支机构名单的公告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已将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予以公布。

根据总局要求,我省对名单内所列在辽宁省的二级分支机构下属的三级分支机构及辽宁省邮政公司所属二级分支机构进行了调查核实,现予以公布。

经公布在辽分支机构及其下属单位自2010年第四季度起严格按照国税函[2010]184号及相关文件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相关涉税事宜。

特此公告。

二O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附件: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等企业下属分支机构名单
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所属三级分支机构名单
五、沈阳铁路局所属三级成员单位名单
七、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东北化工销售分公司所属三级成员单位名。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7.02.28•【字号】辽地税所[1997]44号•【施行日期】199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辽地税所[1997]44号1997年2月28日)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各分局:现将《辽宁省地方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辽宁省地方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规程(试行)为了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纳税人认定第一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注册、登记、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二)独立建立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三)独立计算盈亏。

第三条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主管税务机关认定。

但对调整产业结构,进行资产优化重组,需要对纳税人进行重新认定的,市属及以下企业或组织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市地税局审批认定。

省属企业或组织由省地税局沈阳、大连分局及各市地税局审核后报省地税局审批认定。

第二章税率及纳税地点的确定第四条税率的确定(一)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按纳税人年应纳税所得额依企业所得税条例及有关规定确定;(二)经国务院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等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三)国家级及省级高技术产业园区内外的高心技术企业,经省地税局批准后,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纳税地点的确定:企业所得税一般应由纳税人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特殊情况,按以下规定办理:(一)纳税人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具备独立纳税人条件的,应向生产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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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规定的通知大地税发…2012‟22号各基层局: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情况表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大连市地方税务局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规定一、关于供暖企业取得的取暖费收入确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规定,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故供热企业向居民供热收取的取暖费收入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在供热期间平均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二、关于物业公司收取的物业费收入确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规定,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故物业公司收取的物业费,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期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三、关于企业取得的建设补贴资金征税方式确认问题企业取得的建设补贴性质的财政性资金,如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应当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不符合的,应当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中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关于企业取得的各种减免税、退税的收入确认问题企业取得的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不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并入取得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中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关于政策性搬迁中回迁企业取得的回迁过渡期租金征税问题政策性搬迁中,回迁企业在回迁过渡期按照搬迁补偿合同或协议约定,取得动迁方支付的租金,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规定的搬迁补偿收入,应当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在回迁过渡期确因原有办公场所拆迁发生了租房支出,其取得的租金收入和租房支出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税务处理。

六、关于政策性搬迁中搬迁企业取得的政府通过第三方间接支付的搬迁补偿费的政策适用问题搬迁企业因政策性搬迁取得的政府通过第三方间接支付的或来源于负责拆迁建设企业的搬迁补偿费,应当提供政府委托第三方或建设企业进行拆迁的合同或协议等凭据,可以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规定。

七、关于政策性搬迁中规划搬迁时点确定问题企业与政府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可以以签订协议的时间作为规划搬迁时点确认依据;未签订协议的,原则上应以政府搬迁公告为规划搬迁时点确认依据;如有其他特殊情况,可以提请市局确认。

5年内完成搬迁的,应当在完成搬迁时将应纳税部分补偿款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关于未履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义务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企业与员工签订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支付给员工的合理工资薪金可以税前扣除。

“合理工资薪金”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掌握。

企业发生工资薪金支出但未履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义务的,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九、关于企业取得虚假发票的税务处理问题企业取得虚假发票一律不得用以税前扣除。

对于应取得未取得真实、有效发票的企业,应当要求其在规定时限内换票。

凡在汇算清缴期未换回真实、有效发票的,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十、关于租赁房屋装修费用的税前扣除问题企业自有房屋建筑物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装修费用,计入资产计税基础;投入使用后发生的装修费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改建支出和大修理支出条件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四条关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固定资产改扩建支出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对于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或无租使用他人房屋生产经营发生的装修费用支出,可视同长期待摊费用,自装修完成并投入使用的次月起,分期平均摊销,摊销期限不得低于3年。

企业已发生但尚未摊销完的装修费用可按照本规定执行。

十一、关于企业承包工程租赁设备发生费用的税前扣除问题企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租用发包方等企业的工程设备,在双方签订的书面租赁合同中,如已明确约定油费、修理费等费用由承租企业负担,凭能够证明相关费用支出确已发生的真实、有效凭据,允许油费、修理费等费用在承租企业税前扣除。

十二、关于建筑企业收到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的税前扣除问题建筑企业收到建设单位返还的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应当在纳税义务发生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十三、关于企业有奖销售发生的促销费用的税前扣除问题企业以有奖销售形式促销商品,如奖品为现金,凭相关促销活动实施方案、扣缴个人所得税凭证、个人身份证件、领取签字证明等相关材料,可以在销售费用中扣除;如奖品为商品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十四、关于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的分包业务收入确认问题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分包项目时,分包收入额不得从收入总额中扣除,应当按照项目实际经营收入全额预征。

十五、关于征收方式改变后弥补亏损的税务处理问题企业由查账征收改为核定征收,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不再允许弥补。

由核定征收改回为查账征收,在税法规定的弥补期限内,查账征收年度的亏损允许继续弥补,核定征收年度的亏损不允许弥补。

十六、关于未按照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是否加收滞纳金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规定,企业年度中间未按照实际会计利润和税收规定的特定业务计算应纳税所得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申报期后发现的,其少缴的税款应当按照规定加收滞纳金。

十七、关于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建造的停车场所的税务处理问题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开发项目立项规划规定对停车场所进行界定。

与房屋一体的带产权停车场所,应当作为开发成本核算;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当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利用地下人防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应当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税务处理。

十八、关于以土地使用期限为租期出租地下停车场所的税务处理问题企业以土地使用期限为租期出租地下停车场所并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应当全额并入取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合同约定分期收取租金并实际执行分期收取的,应当分期确认收入。

同时,建造地下停车场所成本的税务处理应按第十七条规定执行,不能重复结转成本。

十九、关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的开发产品完工已结转销售成本与竣工决算成本差异的税务处理问题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完工至未竣工决算前结转的销售成本与决算成本存在差异。

为了方便征管,对竣工结算前已结转销售成本不再调整;竣工决算后,按照决算成本计算产生的已售面积销售成本差异在竣工决算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二十、关于核定征收企业的清算纳税问题企业无论实行何种征收方式,在废业注销时均应当进行清算。

清算是企业不再持续经营而发生的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的经济行为。

核定征收是对企业生产经营期内取得收入、成本费用的核定。

核定征收企业终止持续经营的,清算期间应当作为一个独立纳税年度,按照法定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不能再进行核定征收。

二十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样板房装修费用税前扣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七条第六款规定,开发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

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样板房装修费用应当计入开发间接费。

但是,为样板房所配置的家居用品(如家具、家用电器、厨房用具、卫生用具等),应当作为存货单独管理,不得计入装修费用。

二十二、关于劳动保护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劳动保护支出必须是企业确因工作需要,为其雇员配备或提供的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品等,如,高温冶炼企业、道路施工企业职工的防暑降温品,采煤工人的手套、头盔等用品。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十三、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执行标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对于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我局统一参照•大连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情况表‣(详见附件)确定。

企业向自然人借款支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的,其利率确定方法参照非金融企业间借款利率确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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