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和劳动法律关系的区别与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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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和劳动法律关系的区别与联系
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关系的参加者之间依据劳动法律规范而形成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特征:1)它的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
2)它具有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特征
3)具有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和实现的特征
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从法律意义上讲,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征:1)劳动关系是在现实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与劳动者有着直接的联系。
2)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提供生产资料的劳动者所在单位。
3)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要成为另一方所在单位的成员,要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以及有关制度。
两者的联系
1)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形成的客观依据。劳动法律关系建立在劳动关系之上,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变现形式。没有劳动关系,就不会有劳动法律关系的出现,劳动法律关系正是劳动法对劳动关系进行调整的直接后果。
2)劳动法律关系对劳动关系具有一定的“反作用”。劳动法律关系并不是仅仅消极地反映来的关系,国家可以通过劳动法律规范这一媒介对现实的劳动关系施加积极的影响(如阴道、矫正、协调现实的劳动关系),从而维护和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发展。
两者的区别
1)前提条件不同。劳动关系的形成以劳动者实际提供的劳动为前提,劳动法律关系的形成则以调整这一关系的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每一个具体的劳动关系之所以成为劳动法律关系,必定有规定和调整这一劳动关系的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否则,劳动关系只是一种客观事实,不可能在劳动者和用
人单位之间形成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2)内容不同。劳动关系以劳动力的运用为内容,劳动法律关系则以当事人之间特定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也就是说当事人为用人单位付出劳动力,并且拿到用人单位所付报酬,就形成了劳动关系。劳动法律关系是介于这之上,当事人和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律规范的规定,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不一定产生了劳动关系就一定产生了劳动法律关系。
3)性质不同。劳动关系是社会产生关系的组成部分,是一种物质社会关系,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劳动法律关系则既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又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意志,是一种意志社会关系,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结合实际:一个公民被某一个用人单位考核录用,此人为用人单位付出劳动力。用人单位给予此人薪资报酬,他们之间就形成了劳动关系。双方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依据该劳动合同,劳动者对用人单位享有领取劳动报酬、获得劳动保护、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等权利,负有忠实于雇主、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遵守劳动规章制度等义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则享有分配生产和工作任务、依法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等权利,负有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量支付劳动报酬、提供劳动保护条件、为劳动者办理及缴纳社会保险等义务。这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所建立起来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一种劳动法律关系。
法律系专升本
万青
2010010415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