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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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行为人不知道自己的 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 果,相反地,他认为自己 在行使“正当防卫”是对 社会有益的行为。因此, 对陈学谷的行为不应定故 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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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陈学谷的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防卫过 当是指防卫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 不应有的危害。防卫过当的最初行为必须 是出于正当防卫,而正当防卫的重要条件 之一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 的。所谓“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必须 是客观上确实存在的,而不是主观想象的 或推测的。如果是主观想象的或推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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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判后陈学谷没有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 也没有提出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陈学谷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 新会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学谷以过 失重伤罪定罪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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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组观点」
•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陈学谷的行 为应定何罪,我们小组在请教老师及讨论 后得出以下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陈学谷的行为 直接构成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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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学谷应当预见到自己用小 刀向检查人员乱刺的行为, 但他由于精神紧张,疏忽大 意,竟未能预见,以致发生 了重伤民警的后果。陈的行 为在主观上出于过失,客观 上致人重伤,符合过失重伤 罪的特征。因此,对陈学谷 的行为应定过失重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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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了就今 的,讲天 收感到的 听谢这案
大儿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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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新会县人民法院 经过
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 陈学谷在遇到便衣民警 对其检查的过程中,
由于对事实认识错误,
把民警的检查行为误当 作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行为而进行防卫,
造成他人重伤,其行为 已构成过失重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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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其认罪态度好,可给予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于1992年7月22日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学谷犯过失重伤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二、被告人陈学谷应赔偿受伤者医疗费、 营养补助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2869.8元
• 而且便衣民警对陈学谷进行检查时动 作粗鲁,又拒绝了陈学谷提出的到公 安局或派出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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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查的要求,这就使陈学谷对便衣民警的 身份产生怀疑,误认为他们是抢劫其钱财 的歹徒。
• 陈学谷为了使自己的财产权益不受侵犯而 持刀乱刺,属于防卫行为,但造成便衣民 警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防卫超过了必 要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危害,应认定为 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是应当酌 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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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医鉴定,谢健飞左下腹部有长 2.5厘米创口一处,深达腹腔;乙状结 肠系膜刺穿二处,系膜小动脉被切 断,肠系膜根部被刺穿,空肠刺破 肠管1/3;腹腔内积血1500毫升,属重 伤。阮敬伟左手拇指第一指节至大 鱼际皮肌割伤,左上臂有3处皮肤擦 伤,是轻微伤。 案发后,陈学谷的认罪态度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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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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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谢、阮二人在陈学谷的 身上及旅行袋内 搜出证件、 眼镜和小刀等 物,并把小刀打开放在台面, 要继续检查 陈的下身。 陈学谷提出要到公安局或派出所才让搜查, 谢、阮二人不予理睬, 强行要解开陈的裤带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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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学谷误认谢、阮二人是歹 徒, 要抢他藏在小腹部的 1.1万多 元, 便乘谢、阮二人不备之机, 抓起放在台面的小刀,向谢、 阮二人乱刺。 谢健飞 左下腹被刺中一刀, 阮敬伟 在抢夺小刀时手部受 伤,后二人把 陈学谷制服。
遇见正在该处执勤的便衣民警谢健飞和阮敬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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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阮二人见陈学谷行迹匆匆,觉得可 疑,便上前拉住陈的旅行袋要进行检 查,陈学谷不允。在纠缠中,阮敬伟 表明自己的身份,并将公安局工作证 在陈学谷眼前晃了一下,但陈学谷仍 拒绝接受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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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阮二人更觉可疑,便强行将陈拉 入城西管理区“老人之家”内进行检 查。 因陈学谷依然拒绝 检查并不断挣扎, 谢、阮二人便对他殴打,又用手铐将 他的双手扣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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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属于假想防卫,不是正当防卫。 陈学谷的防卫行为属于假想防卫, 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当然也 就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 (3)陈学谷的行为构成过失重伤 罪。过失重伤罪是指由于过失而 致人重伤的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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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学谷在受到便衣民警的检查时,虽然 民警的行为粗鲁,出示证件也只是在 陈的面前晃了一晃,并且拒绝陈所提 出的到公安局或派出所接受检查的要 求,但便衣民警毕竟向他表明了身份, 出示了证件。在这种情况下,伤害的 对象可能是便衣民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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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种观点认为陈学谷的行
为属于假想防卫而构成的过失
重伤罪。理由是:
(1)陈学谷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
陈由于对事实认识错误,把便
衣民警对他的检查,误认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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歹徒对他的抢劫而实行防卫,
以致重伤一位民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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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把客观上并不存在的不法侵害误认为 其存在,对想象中的不法侵害人实行反击 的行为,在刑法理论上叫做“假想防卫”, 属于非法防卫行为。陈学谷出于假想防卫 而重伤民警,主观上不具有伤害民警的犯 罪故意。尽管他的防卫行为是“故意”实 施的,但这种“故意”不是犯罪的故意。 假想防卫不存在故意的罪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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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学谷明知对他进行检查的是已表明身 份并出示证件的便衣民警,仍持刀乱 刺,主观上有伤害便衣民警的故意, 客观上已经造成伤害的结果,损害了 他人的身体健康,其行为已构成故意 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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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种观点认为陈学谷的行为属于防
卫过当而构成的故意伤害罪。
• 执勤的便衣民警在出示证件时,只是 在陈学谷的眼前晃了一下,陈学谷并 未看清。
2012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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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学谷假想防 卫过失重伤他
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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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1.案情回顾 2.法院「审判」审判
3.小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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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 被告人:陈学谷,男
23岁,浙江省椒江市人, 个体工商户
• 1992年5月20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学谷从浙江省到
广东省新会县会城镇经营
眼镜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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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3月26日上午8时许,陈学谷身带1.1 万余元和旅行袋,前往新会车站乘车。途 经会城镇白石桥附近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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