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与物权(罗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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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

(参考J.2,1; D.1,8 )

1.1总论

D.8,1,pr.

盖尤斯(Gaius):

《法学阶梯》第2卷物主要被分为两类:一些物是神法物(res divini iuris),另一些物是人法物(res humani iuris)。例如,神用物(res sacrae)和安魂物(res religiosae)是神法物;城墙和城门是神护物(res sanetae),在一定意义上也是神法物。神法物是不可有物,人法物通常是可有物,然而也可以是不可有物,如遗产在有遗产继承人之前不是可有物。人法物或是公有物(res publicae),或是私有物(res privatae)。公有物被视为市有物(res universitatis),因而被认为是不可有的物;私有物是属于个人之物。

D.1,8,1,1

盖尤斯:《法学阶梯》第2卷除此以外,有些物是有体物(res corporales),另一些物是无体物(res incorporales)。有体物是能触摸到的物,如土地、奴隶、衣服、金、银及数不胜数的其它物;无体物是不能触摸到的物,如权利,比如遗产继承权、用益权及以任何形式设定的债权。遗产中包含有体物无关紧要,因为虽然由土地产生的孳息是有体物,根据一些债应给付的物一般也是有体物,如土地、奴隶、金钱,然而继承权、用益权及债权本身却是无体物。被称为役权的城市和乡村土地上的权利也属于无体物。

马尔西安(Marcianus):《法学阶梯》第3卷根据自然法,一些物为一切人共用,一些物为市有,另一些物不属于任何人,还有大部分物可因不同原因而为任何一个人私有。

优士丁尼(Justinianus)皇帝致大区长官乔万尼要式移转物(res mancipi)与略式移转物(res necmancipi)的区分太古老,同样应予以废除。废除无益的含糊不清的区分,使得所有地方的同样的物被归人同一类。兰巴蒂和奥雷斯特代理执政,公元531年10月18日于君士坦丁堡。

1.2神法规定的不可有物

D.1,8,6,2

马尔西安:《法学阶梯》第3卷神用物.安魂物及神护物皆非可有物。

D.6,1,23,1

保罗(Paulus):《论告示》第21卷圣地同安魂之地一样,我们不能将之作为我们的所有物而提起对物之诉。

1.3人法规定的不可有物

共用物和公有物

D.1,8,2,1

马尔西安:《法学阶梯》第3卷的确,根据自然法(Jusnat uralis),空气、流水、大海及海滨是共用物。

D.43,23,1,2

乌尔比安:《论告示》第71卷后来裁判官(praetor)借助于这些令状设法使阴沟被修整、清洗。这有益于城市卫生和人们的健康,因为就像现在一样,如不修整阴沟,其污垢会污染空气、造成损害。

C.3,34,14, 1

优士丁尼皇帝致大区长官乔万尼然而,法律清楚地规定,晒干的麦子经过在晒场的

处理具有特殊用途。某人应禁止其邻居加高建筑物,因为加高了建筑物,风便不能将晒场上的麦秸从麦子中吹走。由于在那个地方建造了建筑物,阻挡了该地的风力,而这个地方正好是需要风的晒场,因此我命令任何人从事这样的建筑或以别的方式从事需要挡住晒场上的适

当的、足够的风力的活动,使所有人的晒场变得无用并使麦子无法晒干,都是非法的。兰巴蒂和奥雷斯特执政,公元531年10月20日于君士坦丁堡。

D.39,3,1,22

乌尔比安:《论告示》第53卷但是,如果邻地所有人去掉某物,水自然地流人低地是有害的,拉贝奥(Labeo)认为,人们不能提起排放雨水之诉,因为低地负有接受自然流水的役权,当然,去掉某物,水会流得更猛或汇集在一起,拉贝奥则承认人们可以提起排放雨水之诉。

D.39,3,1,13

乌尔比安:《论告示》弟53卷同样应知道,高地的所有人有权对低地的所有人提起这一诉讼,以便禁止他通过施工阻止自然流动之水流经其土地;低地的所有人也有权对高地的所有人提起这一诉讼,以便禁止他使水不按其通常的、自然的方式流动。

D.43,8,3,1

杰尔苏(Celsus):《学说汇纂》第39卷大海如空气一样,为全人类所共用。在海上建造的建筑物归建筑者所有;如果这种建筑有害于大海或海滨,则确实不应允许。

D.43,8,2,8

乌尔比安:《论告示》第68卷可能遭受损害的人有权使用扩用令状(interdictumutile)反对在海上建造建筑物的人,但若无人遭受损害,在海滨或海上建筑的人应得到保护。

D.41,1,50

彭波尼:《论普拉蒂》第6卷虽然我们在公共海滨或海上建筑的东西是我们的,但为

使建筑合法需有裁判官的裁决。如果某人建筑会给他人带来损害,则应坚决禁止。因为我不怀疑他对此无提起市民法之诉的权利。

D.1,8,10

彭波尼:《论普拉蒂》第6卷阿里斯多说:在海上建筑之物为私有物,被大海淹没之物为公物。

D.50,16,96,pr.

杰尔苏:《学说汇纂》第25卷海滨(1itus)是最大海浪所及的地方。人们认为马尔库斯·吐流斯·西赛罗(Marcus Tullius Cicero)当仲裁人(arbiter)时首先提出了这种主张。

D.1,8,5,1

盖尤斯:《论日常事务》第2卷在海上捕鱼的人,可以在海滨建造可栖身的棚屋。

D.1,8,6,pr.

马尔西安:《法学阶梯》第3卷在该地(指海滨)建造房屋的人,于建筑物存在期间为该地的所有人;反之,在建筑物倒塌后,那个地方如同根据复境权恢复其原来的状态,如果他人在同一个地方建筑房屋,此地将为该他人所有。

D.43,8,3,pr.

杰尔苏:《学说汇纂》第39卷我认为罗马人控制的海滨为罗马人所有。

D.41,1,14,pr.

内拉蒂(Neratius):《论羊皮纸书》第5卷某人在海滨的建筑之物将归其所有。海滨是公共的,不是国民(populus)的可有物(代sinpatrimonio),而是源于自然物,至今不属于任何人,其情况与鱼及猛兽一样,鱼和猛兽一旦被捕获,无疑将为捕获者所有。

D.1,8,3

佛罗伦汀(Florentinus):《法学阶梯》第6卷同样,在海滨发现的宝石、石头及别的物,根据自然法立刻为我们所有。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2.1先占

(参考J.2,1,11—48;J.2,6—7;D.41)

D.41,2,1,1

保罗:《论告示》第54卷年青的内尔瓦说,物之所有权始于对物的自然占有(naturalis possessio)。可被自然占有之物为在地上、海上或天空获取之物。因为这些物立即为首先占有它们的人所有。同样;在战争中获得之物、海上产生的岛屿以及在海滨发现的石头、宝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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