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下公共工程防汛影响专项论证管理办法([2015]921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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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下公共工程建设项目基本概况,包括立项审批和方案设计等内容。 (二)地下公共工程周边防汛工程设施及环境状况。 1.周边防汛工程设施包含但不限于与基坑边缘的距离小于基坑开挖深度 四倍内的防汛工程设施; 2.如基坑支护结构不含隔水帷幕,则上述距离宜取为不小于基坑开挖深度 十倍范围; 3.环境状况包含但不限于所处水系和排水系统等。 (三)分析、预测和评估建设过程中以及建成后对防汛安全可能造成的影 响和潜在风险。 1.分析地下公共工程设计方案在保障防汛安全上所采用的标准是否准确, 采取的措施是否得当,并对地下公共工程进出口的挡水设施、采光通风井的安全 超高、集水井的泵井匹配等设计是否符合规范提出指导意见; 2.分析和预测地下公共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潜在风险、对周边防汛工程设施 的影响以及自身防汛安全等,并提出指导意见; 3.分析和研究地下公共工程使用期间的防汛日常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包 括但不限于防汛组织架构、责任落实、物质储备、设备维护、联系网络、应急值 守等内容。 (四)防汛影响专项论证的结论。 (五)论证报告附件内容: 1.国家或者主管部门项目批准文件; 2.地层特性表及土层物理力学性质参数表; 3.项目有关的专家技术咨询评估意见及采纳情况; 4.项目总平面图及地下公共工程平面图; 5.项目周边防汛工程设施及环境示意图(包括影响防汛安全的其他管线及 设施); 6.进出口挡板设置要素要求及布置示意图等。 前款所称的防汛工程设施,是指河道堤防(含防汛墙、护岸、海塘等)、 水闸、水文站、泵站、排水管道等能够防御和减轻台风、暴雨、高潮和洪水等引 起灾害的工程设施,以及防汛信息系统等辅助性设施。 第七条(专家库)
上海市地下公共工程防汛影响专项论证管理办法 (沪水务[2015]921)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本市地下公共工程的防汛安全,防治地下公共工程建设对防汛安 全造成影响,根据《上海市防汛条例》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防汛影响专项论证,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地铁、隧道、 地下通道、大型地下商场、大型地下停车场(库)等地下公共工程(以下简称地 下公共工程)时,在初步设计或者总体设计文件阶段对建设过程中以及建成后可 能对防汛安全造成影响进行的科学预测和评估,并提出预防和减轻防汛安全影响 的对策和措施。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公共工程防汛 影响专项论证的行政主管部门,并负责出具由国家和市级立项审批、核准和备案 的地下公共工程防汛影响专项论证部门意见。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地下公共工程防汛影响专项论证的行政 主管部门,并负责出具区县级立项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地下公共工程防汛影响专 项论证部门意见;涉及市管防汛工程设施的,应当征求市水务局的意见。 第四条(管理分工) 市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建设工程 初步设计或者总体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将地下公共工程防汛影响专项论证报告 (以下简称论证报告)征求相应的市或者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水行政 主管部门)意见,并督促建设单位落实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部门意见。 市水务局应当对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防汛影响专项论证工作进行业务 指导。 第五条(论证工作)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或者总体设计文件阶段开展防汛影响 专项论证工作,并出具论证报告。 第六条(论证报告) 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附件 1
地下公共工程防汛影响专项论证表
受理号:
建设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
编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建设单位 联系人
联系方式
设计单位
单位名称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
论证单位
法人代表 单位地址
单位资质 邮编
联系人
联系方式
所涉及的防汛 设施
自身防汛设备和物资
建设用途
名称 现状量 新增量 总量
建设规模
资料登记清单:
地下公共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汛影响专项论证的相关资料整理 存档。
第十四条(法律责任) 地下公共工程建设未进行防汛影响专项论证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 《上海市防汛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参照执行) 对于建筑面积小于两千平方米的大型地下商场、大型停车场(库)及其他 地下公共工程的防汛影响专项论证,可以参照本办法简化执行。 第十六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 2015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兹有 为 职务为
特此证明。
先生/女士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单位盖章) 年月日
住所地:
电 话:
传 真:
邮 编:
注:住所地为法人或组织的注册或登记地或者实际营业地或办事机构所在地,适用法 律文书的邮寄送达或留置送达。
1.国家或者主管部门项目批准文件;
2.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加盖公章;
3.建设单位法定代表(负责人)身份证明;
4.防汛影响专项论证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咨询的论证报告 8 本,建设
单位组织专家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询的论证报告 2 本)及光盘(2 张)。
申请日期:
年
月日
附件 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水务局建立防汛影响论证咨询专项专家 库,并纳入市建设工程专家库和市防汛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专家库由防 汛、水利、市政、建筑等行业专业职称的专家组成。
第八条(专家咨询意见) 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管理职责分工,对超深度(地下三层及以上)、 超大型(地下建筑总面积五万平方米及以上)、穿越河道的论证报告,由水行 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咨询。 第九条(资料清单) 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地下公共工程防汛影响专项论证表; (二)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四)论证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咨询的论证报告 8 本,建设单 位组织专家咨询的论证报告 2 本)及光盘(2 张); (五)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的论证报告专家咨询意见。 第十条(资料提交)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将材料提交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在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或者总体 设计文件审查时,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补充论证) 建设单位按照本办法提交的论证报告内容不完整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转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并出具补充论证的部门意见。 第十二条(措施落实) 建设单位应当对论证报告的部门意见的落实情况向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 书面回复,并抄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建设单位在建设地下公共工程的过程中,应当落实论证报告及部门意见中 提出的预防和减轻防汛安全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业主单位在使用地下公共工程的过程中,应当落实论证报告及部门意见中 提出的预防和减轻防汛安全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第十三条(资料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