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蒙古族生态文化及其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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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蒙古族生态文化的特点与启示

冯冀,王钰鑫,齐浩琪1

白城师范学院历史学院,吉林省白城市中兴西大路57号 137000;

[摘要]蒙古族作为中国古老的民族之一,他们在长期的生活实践中,创造了具有极富特色的宗教信仰、法律法规、生产生活方式和文化艺术,蒙古族的生态文化即蕴含于此。蒙古族崇尚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生态文化思想,对环境日益恶化、生态危机四伏等现实问题,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蒙古族;生态文化;启示

生态文化是人们根据生态关系的需要和可能,最优化的解决人与自然关系问题所反映出来的思想、观念、意识的总体概括,包括这个民族的生产生活方式、社会组织、宗教信仰、法律制度、风俗习惯等,从根本上讲生态文化是生活于其中的自然环境的适应体系,也是倡导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一种观念体系。

蒙古族,作为中国古老的少数民族之一,在蒙古草原上繁衍生息,造就了其独特的生产方式,也产生了与环境相适应的生活习俗,蒙古族的生态文化就孕育其中。

一、蒙古族生态文化的特点

1、宗教信仰中的生态文化

宗教作为民族文化的核心要素之一,是在适应人类社会长期发展中所形成的宗教信仰和宗教感情。宗教信仰具有心理功能和社会功能,同时也具有生态功能。长期以来,宗教中的生态观念潜移默化的影响着蒙古族人民,久而久之便自然内化为少数民族根深蒂固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生态道德。

长期以来,大部分蒙古族人住在辽阔的草原、沙漠、森林、高原等复杂地形中,那里气候恶劣,变幻无常,人们时常面临着生存的危险。加上古代生产力水平低下,对自然界的各种现象不能作出正确的认识和了解,因此,蒙古族人相信大自然是被一种神秘的力量所主宰的,由此宗教信仰及其相应的生态哲学思想应运而生。

萨满教信仰万物有灵,认为上天主宰一切,大地养育万物,掌握万物生长,万物皆有灵。萨满教认为天地具有化育万物的功能,而人间父母也有生育子女的能力,所以并形成了“天父地母”论的世界观。他们把“苍茫大地”当做“众生灵之母”,把“上尊汗天”当做“万物之父”。萨满教的自然崇拜对象众多,包括天神、地神、火神、水神、日神、月神、动植物神等。尽管萨满教的自然崇拜有些是盲目的,但在其自然崇拜中,却体现了孕育了生态观念和环境保护意识,同时部分宗教禁忌则一定程度上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起到了保护生存环境和维持生态平衡的作用。

佛教的核心思想是世界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包括人在内的自然万物都是整体的一部分,“有此则有比,此生则彼生;无此则无彼,此灭则彼灭”1,宇宙一切事物都处于错综复杂的因缘关系中,他们互相缘起,相互依存,互为影响。藏传佛教(黄教)作为佛教的分支,其核心思想也是如此。随着藏传佛教的传入,萨满教逐渐衰落。藏传佛教主张众生平等,认为宇宙万物都息息相关、相辅相成并互相转化的,如果人类视为自然地主宰,那么人类将最终深受其害。所以对待一切生命都应存在仁爱之心,要尊重生命,对生命不得随意杀生,这种宗教观形成了一种自然与生物和谐共存的理念,从而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

佛教当中的不得随意杀生主张,与萨满教中用人畜殉葬、滥杀牲畜以供奉死者的灵魂的殉葬方式相矛盾,而前者更容易被蒙古游牧民所接受和传承,使蒙古族人的传统价值观和生活习俗发生了变化,不仅改变了原有的落后风俗,更形成了新的价值观和生活方式,有利于草原游牧业的发展。在藏传佛教中所呈现出来的因果法则、慈悲为怀和众生平等原则,体现

了人与自然之间共生共荣、协同进步的价值观念,而这种价值观念在一定程度上促使着人们自觉维护着人与自然地平衡。

2、习惯法及成文法中的生态文化

由于蒙古族人民意识到生存资源的重要性,所以在利用宗教禁忌保护环境和维持生态平衡的同时,将对自然的保护逐渐体现在法律行为当中,包括习惯法和成文法。习惯法形成较早,其理念转化为一种习以为常的社会控制手段,并潜移默化、深入人心,这些禁忌也是后来成文法形成的主要来源。如在《史集》中记载到:“春天和夏天,任何人都不得在日渐坐于水中,在河中洗手,不用金银器汲水,……”这就在客观上保护了水污染,防止水污染及疾病传播。

《成吉思汗大扎撒》颁布于1206年,之后逐渐完善,是蒙古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成吉思汗建立蒙古帝国后,曾经把一些对生态保护有益的萨满教禁忌用法律的方式体现出来,其关于生态保护的内容包括保护草场、严禁草原荒火和垦地、保护水资源以及保护野生动物,尤其保护怀孕和带幼崽的野生动物等。如“禁草生而锄地”“禁遗火而燎荒,违者诛其家”“禁浸溺于水中,或藏匿于灰烬之上”2,这体现了对草场的保护。如“春夏两季人们不可以在白昼如水,或者在和重吸收,或者用金银器皿汲水,也不得在原野上晒洗过的衣服……”3的规定,目的是为了节约水资源;蒙哥汗登基时,颁布诏书:“不要让各种各样的生灵和非生灵遭受苦难。对骑用或驮用家畜,不许用骑行、重荷、绊脚绳和打猎使它们疲惫不堪,不要使哪些按照公正的法典可以用作食物的牲畜流血,要让有羽毛的或四条腿的、水里游的或草上的禽兽免收猎人的箭和套索的威胁……让大地不为桩子和马蹄的敲打所骚扰,流水不为肮脏不洁之物所玷污。”4《元典章》中记载“大德元年(1297)元成宗铁穆耳下旨:在前正月为怀羔儿时分,至齐悦二十日休打捕者,……不拣是谁休捕者,打捕人每有罪过者。”5目的是为了保护怀孕的野生动物。

这些习惯法及成文法中包括保护草原操场、保护和节约水资源、保护野生动物等保护环境方面的内容,无论是哪种形式的法律,基本都具有影响大沿袭性强的特点,其内容在不断丰富和充实,并逐渐走向完善。

蒙古族生态法制的形成源于其对自然环境的依赖和对宗教的虔诚膜拜,有了法律的保护和支持,使得自然保护思想根植到人们意识当中,对生态法制建设和环境保护都具有重要意义。

3、生产生活方式中的生态文化

生产和生活方式是在不断适应其周围环境中形成的,一个民族的生产生活方式,能够体现民族之间不同的生态理念和生态意识。蒙古族在漫长历史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自己特有的生产生活方式,具有独特的生态文化特点,并体现在日常习惯及习俗当中。

蒙古族在长期的生产实践当中发明了依四季变化而迁徙的“转场制度”,也就是游牧制度。蒙古族牧民注重根据草场植被及草类调整不同牲畜的结构与数量,使之适应草场的承受能力;根据四季变化和草木生长情况轮换牧场,给土地恢复修养的时间,维持了土地生生不息的生命力长达数千年。

蒙古族的丧葬习俗也体现了其对草原的珍惜。在土葬时,“把草、根和地上的一切东西移开,挖一个大坑,在这个坑的边缘,他们挖一个地下墓穴……他们把死人埋入墓穴后,把墓穴前面的大坑填平,把草仍然覆盖在上面,恢复原来的样子。”6此外还有野葬、火葬等丧葬方式,均不修坟茔,这就在极大程度上减少了对草原和树木的破坏,保护了自然环境。

蒙古族有祭敖包的习俗。敖包意为木、石、土堆。就是由人工堆成的石头堆、土堆或木块堆。曾遍布蒙古各地,多用石头或沙土堆成,也有用树枝垒成的。原来是在辽阔的草原上人们用石头堆成的道路和境界的标志,后来逐步演变成祭山神、路神和祈祷丰收、家人幸福平安的象征。“祭敖包是蒙古人古时信天而向山川祈祷一切平安的”7,所以敖包是神圣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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