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货物运输案例3个.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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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货物运输案例3个

公路货物运输在综合运输体系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公路货物运输案例,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

公路货物运输案例篇1:

原告(反诉被告)XX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龚某某,湖南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某,男,系湖南XX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喻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

原告(反诉被告)XX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反诉原告)喻某某(以下简称被告)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建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龚某某、姚某,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xx年6月6日,原告找到被告的货运部,委托其运输用于XXXX外包装的一次性普通及兑奖瓶盖共计为:促销黄盖428550个,UTC七喜"再来一瓶"777600个。约定在20xx 年6月9日送至XXXXXX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公司)。后被告直至20xx年6月日才运输至指定地点。在收货方XXXX公司

对货物进行收货检查时发现,此批货物因为被告未尽合理的管货义务,大部分瓶盖受到雨水污染,不能达到食品行业的最低卫生标准,无法再次使用,只能报废,被收货方拒收。经过仔细清点,共计有:促销黄盖174500个,UTC七喜"再来一瓶"621000个需要报废。另外因为促销黄盖涉及产品抽奖促销需要,导致相应的瓶身标签不能相互结合使用,而重新生产也要超过前期产品宣传的促销活动期限,因此,直接导致和报废抽奖瓶盖相应的174500张瓶身标签报废。后收货方发函索赔直接损失如下:1、促销黄盖174500个,单价为0。0075元,共13087。5元;2、UTC七喜"再来一瓶"621000个,单价为0。077元,共47817元;3、促销黄盖对应的瓶身标签174500张,单价为0。04元,共6980元;4、因瓶盖毁损导致的停机直接损失30000元,以上共计90904。5元,我方已向收货方履行赔偿义务。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付给沈阳公司的货款及直接经济损失共计90904。5元;2、被告支付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并反诉称,1、原告所述被告直至20xx年6月日才将货物运输至指定地点,但从《XXXX长沙分公司对原告的函》中的货物到达时间为6月13日,故两时间到达的货物是否属于同一批货物还需待查。2、原告起诉所提供的证据与我方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关系,在XXXX公司对瓶盖污染状况的表述中,既未得到我方的认可,也未得到权威机关(如工商、卫生部门)的鉴定,

就地销毁也未通知我方到场,也无独立的第三方加以证明。3、本案应适用《铁路法》及相关的铁路运输法规处理。根据证据《货物运单》的托运人须知第五条:本公司实行保价运输,保价和未保价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丢失、短少、变质、污染和损坏,按《铁路法》的相关规定处理。《铁路法》第二章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按保价运输承运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赔偿额度。"《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第三章第五十六条三项注明"不保价运输的,不按件数只按重量承运的货物,每吨最高赔偿100元。"4、在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货物运单上明确载明,托运人执本货物运单向我司托运货物,证明并确认和愿意遵守铁路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对于铁路货物运输纠纷诉讼时效适用《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第54条的规定:承运人同托运人或收货人相互间要求赔偿或退补费用额的有效期间为180日,但要求承运人支付违约金的有效期为6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关于索赔时效的规定:对承运中的货物、包裹、行李发生损失或者逾期,向铁路运输企业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适用铁路运输规章180日的规定,自铁路运输企业交付的次日起计算。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此外,原告一直以货物受污染为由未支付运费,现原告称受污染的部分货物已被销毁,但其既不能提供权威部门的鉴定证明

此部分货物已不能投入使用,亦不能提供货物已被销毁的证据,故被告有理由认为货物已到达目的地并不存在瑕疵,原告应依约支付此次运输费用3700元。

原告针对被告的反诉辩称,对被告反诉主张的运输费用3700元数额无异议,但原告委托被告承运的货物遭受严重污染已经报废,被告应赔偿我方损失,我方不应支付运费。

公路货物运输案例篇2:

20xx年1月21日,松下公司委托货运配载站将17台"松下爱妻号"洗衣机运至外地某市。货运配载站当日签出货物托运凭证,该凭证右下方有货运配载站事先印好的货物托运合同双方在货物托运合同。该合同第二条、第三条分别载明:"托运人必须委托承运人保险,如发生丢失和损坏,按保险条例赔偿......","如托运人未委托承运人投保,如发生丢失和损坏,按运费的三倍赔偿"。货运配载站接受委托后用汽车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托运的洗衣机中16台损坏。经交警认定货运配载站应负事故全部责任。之后,松下公司多次找货运配载站协商赔偿事宜,但无法达成协议。为此,松下公司依法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货运配载站按受损洗衣机的进货价赔偿原告货物损失30188,19元,并赔偿可得利润损失3018元,合计33206.19元。货运配载站辩称:双方已在货物托运合同中约定:"托运人必须委托承运人保险,如发生丢失和损坏,按保险条例赔偿......","如托运人未委托承运人投保,如发生丢失和损坏,按运费的三

倍赔偿"。双方签订合同后,松下公司未委托货运配载站办理货物保险手续,因此松下公司的洗衣机在运输途中受损,货运配载站只须按运费的三倍进行赔偿即可。松下公司要求货运配载站赔偿全部损失没有依据,货运配载站无法接受。

纠纷原因

承运人过错造成托运货物损毁,托运人没有办理保险,发生纠纷。责任方及责任原因责任方:货运配载站责任原因:货物托运凭证是承运人自行拟定、印制,并在对外业务中反复使用,应认定为格式合同,应按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原则进行解释,如合同条款符合法定情形的,可认定该条款无效;该合同符合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依《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除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外,应对货物毁损承担赔偿责任。

解决方案

承、托运人签订的托运凭证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由于该托运凭证明确约定托运人必须委托承运人对所托运的货物进行投保,如托运人未委托承运人投保,发生丢失和损坏,按运费的三倍赔偿,所以托运人未按合同约定委托被告对托运货物进行投保,途中因交通事故所受到的货物损坏被告只需按运费的三倍承担赔偿责任。但本案的货物运输合同属格式条款合同,其中第三条规定:"如托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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