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类有哪些内容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
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类有哪些内容
危害国家安全罪12个罪名可分为3类:(一)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罪。
包括前7个罪名。
(二)叛变、叛逃罪。
包括投敌叛变罪、叛逃罪2个罪名。
(三)间谍、资敌罪。
包括最后3个罪名。
那这危害国家安全罪的三种犯罪分类有哪些具体内容呢?赢了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详情请看下文介绍,希望能解答您的疑问。
一、背叛国家罪
背叛国家罪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
国家主权,是指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内外事务、管理自己国家的权力。
所谓领土完整性,即凡属国家领土,均不能丢失,不能被分裂、肢解,不能被侵占。
背叛国家罪作为危害国家安全罪的一种,由于其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是最严重、最危险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故我国刑法将其规定在分则第一章之首。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背叛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为,即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背叛国家罪的构成,并不要求造成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完全的实际后果,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勾结外国,背叛国家的行为,足以危害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即成立本罪的既遂。
本罪的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
根据《刑法》第02条、第113条和第5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殊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二、分裂国家罪
分裂国家罪的客体是国家的统一。
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组织,是指纠集他人、网罗成员,组建分裂国家组织的行为。
所谓策划,是指商讨、制定分裂国家计划的行为。
实施,是指将分裂国家的计划付诸实行的行为。
本罪既遂的构成不要求客观上发生了国家分裂的危害结果。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包括我国公民、具有外国国籍的人和无国籍人。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只能是直接故意。
根据《刑法》第103条第1款、第106条、第113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者,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
有期徒刑;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对积极参加者,处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罪的,从重处罚。
根据《刑法》第56条、第113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三、煽动分裂国家罪
煽动分裂国家罪的客体是国家的统一。
客观方面表现为煽动他人进行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
在直接故意的情况下,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煽动行为就构成犯罪,被煽动人是否接受煽动而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在间接故意的情况下,必须是被煽动人接受煽动,实施了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第103条第2款、第10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根据《刑法》第56条、第113条第2款的规定,犯
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三、武装叛乱、暴乱罪
(一)武装判乱、暴乱罪的概念和特征
武装叛乱、暴乱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
1、本罪的客体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
武装叛乱,是指使用武器装备进行反叛国家和政府的活动。
武装暴乱,是指使用武器装备制造暴力事件从而引起动乱。
此外《刑法》第104条的规定:策划、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也构成本罪。
这就是说本罪除了一般情况下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三种行为方式外,在针对特定对象时还可以是使用策动、胁迫、勾引、收买等方式。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无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均能实施本罪。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为武装叛乱、武装暴乱的行为而故意实施。
如果行为人不知自己参加的是武装叛乱、武装暴乱,则不能构成本罪,构成其他犯罪的,按其他犯罪处理。
(二)武装叛乱、暴乱罪的认定
1、罪与非罪的界限。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群众因为对党和国家的某些政策不理解,或者因为某些要求没有得到政府的满足或者答复,或者因为有关部门对某件事处理的方式不妥当,而聚众起哄、闹事,有的甚至使用暴力冲击机关、毁坏公共财物。
对于这种行为不应该按武装叛乱、暴乱罪定罪处罚。
因为行为人主观上沿有实施叛乱、暴乱行为的犯罪故意,也没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目的。
对行为人应予以说服教育,并且采取适当的措施解决群众的问题,满足群众的要求,以消解矛盾。
2、犯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根据刑法的规定,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暴乱的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是否造成危害后果不影响本罪既遂的构成。
3、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在武装叛乱、暴乱的过程中,往往伴有杀人、伤害、放火、抢劫等行为,尽管这些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但由于武装叛乱、暴乱本身包括这些内容,如果没有这样一些内容就不成其
为武装叛乱、暴乱。
因此,对于在武装叛乱、暴乱过程中实施了杀人、伤害、放火、抢劫等行为的,不能按本罪和有关犯罪实行数罪并罚,只能按本罪一罪处理。
根据《刑法》第10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者,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武装暴乱的,应从重处罚。
根据《刑法》第106条的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武装叛乱、暴乱罪的,从重处罚。
根据《刑法》第113条的规定,犯武装叛乱、暴乱罪,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第5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除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外,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五、颠覆国家政权罪
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客体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的既遂。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本
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只能是直接故意,犯罪目的是颠覆国家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根据《刑法》第105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待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根据《刑法》第106条的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罪的,从重处罚。
根据《刑法》第113条第2款的规定,犯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第5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除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外,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六、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客体是我国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在直接故意的情况下,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不管他人是否被煽动起来实施了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都构成犯罪的既遂。
在间接故意的情况下,必须是他人被煽动起来实施了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行为人才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第105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106条的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从重处罚。
根据《刑法》第113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第5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除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外,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七、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的境外个人或者境外机构、组织的直接责任人员。
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他人实施的是上述犯罪而予以资助。
根据《刑法》第107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113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第5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除单处
剥夺政治权利的外,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七、投敌叛变罪
投敌叛变罪的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投敌叛变的行为。
犯罪的主体,只能是中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可以成为本罪的共犯。
且具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目的。
如果行为虽然实际上投奔了敌占区,但并没有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故意,也没有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投敌叛变罪。
根据《刑法》第108条、第113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或者带领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根据《刑法》第113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第5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九、叛逃罪
叛逃罪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
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秘密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国
家各级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审判机关、各级检察机关、各级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只能是直接故意。
根据《刑法》第109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叛逃罪的,从重处罚。
根据《刑法》第56条、条113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除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外,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犯本罪者;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十、间谍罪
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一)间谍罪具有如下特征:
1、本罪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
自然人都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间谍罪的认定
1、罪与非罪的界限。
在区分本罪与非罪界限时,关键是看行为人有无犯罪的故意。
如果行为人不知是间谍组织而认为是一般组织从而予以加入,事后发现是间谍组织又主动退出的;或者不知是间谍组织或者其代理人派遣的任务而接受,当发现自己所接受的是间谍组织或者其代理人所派遣的任务时拒绝执行的,那就不能构成本罪。
2、正确认定犯罪的形态。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法定的三种行为之一,就构成犯罪既遂。
3、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参加间谍组织后又实施刺探、窃取、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的,或者在接受间谍组织或其代理人派遣的任务后进一步实施完成任务的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已经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都只能按一罪处理,而不能实行数罪并罚。
根据《刑法》第110条、第11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10年
以上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根据《刑法》第56条、第113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十一、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为境外窃取、刺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是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
(一)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具有以下特征:
1、本罪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境外的机构、组织和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国家秘密或情报而故意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
(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认定
1、罪与非罪的界限。
要界定罪与非罪必须查明行为人所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的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情报,以及行为人的提供国家秘密、情报行为是否非法。
对不涉及国家秘密、情报的行为不应以本罪论处。
2、本罪与间谍的界限。
两罪所侵犯的客体都是国家安全;主体都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都是故意。
二罪的主要区别在于客观方面不同;间谍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而本罪必须是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三)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1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力。
另根据《刑法》第113自欺欺人要的规定,实施上述行为,对国家和人民
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犯本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20日通过的《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密级国家秘密的;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三项以上机密级国家秘密的;或者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其他严重损害的。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绝密级国家秘密的;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三项机密级国家秘密的;或者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其他特别严重损害的。
此外,根据《刑法》第5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除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外,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十二、资敌罪
资敌罪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
客观方面表现为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处于战时和明知对方是敌人而故意供给对方武器装备、军用物资予以资助。
根据《刑法》第112条、第113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根据《刑法》第56条、第113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应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类根据一定的分类方法可以分为以上三类十二种类型。
以上就是赢了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类有哪些内容”的相关法律知识。
如果您还有不明白的问题,赢了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国内沿海集装箱货运代理协议/y/fb/958264.html
∙商业技术保密协议 /y/fb/958263.html ∙公司内部信息管理平台及其它技术服务合同范本2018 /y/fb/958262.html
∙委托物业管理合同(格式二) /y/fb/958261.html
∙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范本2018(2018年)/y/fb/958260.html
∙学生校外住宿协议书范本2018最新/y/fb/958259.html
∙新产品委托研制合同/y/fb/958258.html
∙清洁服务合同范本2018(格式一) /y/fb/958257.html
∙专有技术许可合同 /y/fb/958256.html ∙建筑工程业主支付担保合同/y/fb/958255.html
∙技术咨询合同(格式四) /y/fb/958254.html
∙家政服务合同范本2018 /y/fb/958253.html
∙海运出口货运代理协议/y/fb/958252.html
∙技术咨询合同(格式二) /y/fb/958251.html
∙旅游营销合作协议书范本2018最新/y/fb/958250.html
∙云南省国内旅游组团合同/y/fb/958249.html
∙浙江省旅游合同(国内旅游) /y/fb/958248.html
∙浙江省出境旅游合同(2003版) /y/fb/958247.html
∙委托技术开发合同 /y/fb/958246.html
∙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y/fb/958245.html
∙浙江省物业管理业主公约/y/fb/958244.html
∙软件开发合同(格式一) /y/fb/958243.html
∙培训机构合作协议书范本2018最新/y/fb/958242.html
∙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格式二)(2018版) /y/fb/958241.html
∙出口代理协议(格式二) /y/fb/958240.html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技术服务) /y/fb/958239.html
∙监管协议(委托资产管理) /y/fb/958238.html
∙房地产中介委托合同(一般形式) /y/fb/958237.html
∙技术咨询合同(2003版) /y/fb/958236.html
∙合作开发合同 /y/fb/958235.html
∙授权培训中心协议书范本2018最新/y/fb/958234.html
∙国内旅游组团合同 /y/fb/958233.html ∙石家庄市物业服务合同范本2018 /y/fb/958232.html
∙房地产代理销售合同/y/fb/958231.html
∙公司运作专项法律服务合同范本2018 /y/fb/958230.html
∙玉米技术合作协议 /y/fb/958229.html ∙房地产代理合同 /y/fb/958228.html
∙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范本2018 /y/fb/958227.html
∙计算机芯片级维修培训合同/y/fb/958226.html
∙网站建设与维护合同/y/fb/958225.html
∙技术开发合同(2003版) /y/fb/958224.html
∙居住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y/fb/958223.html
∙证券咨询服务合同范本2018 /y/fb/958222.html
∙委托培训合同 /y/fb/958221.html
∙青岛市房地产代理合同(2001版) /y/fb/958220.html
∙物业卫生日常保洁服务协议/y/fb/958219.html
∙个人代理发行公益医保证协议书范本2018最新/y/fb/958218.html
∙网络服务合同范本2018(格式一) /y/fb/958217.html
∙学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范本2018 /y/fb/958216.html
∙非诉讼法律事务委托代理合同/y/fb/958215.html
∙业主临时公约 /y/fb/958214.html
∙技术许可协议2018最新/y/fb/958213.html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格式一) /y/fb/958212.html
∙广州市出境旅游合同/y/fb/958211.html
∙联合培训合作协议 /y/fb/958210.html ∙济南市业主委员会章程/y/fb/958209.html
∙ICP经营许可证咨询服务协议书范本2018最新/y/fb/958208.html
∙网站域名续费与维护服务合同范本2018 /y/fb/958207.html
∙超市管理咨询服务居间合同/y/fb/958206.html
∙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2000版) /y/fb/958205.html
∙内部定向强化培训协议/y/fb/958204.html
∙培训机构加盟合作协议/y/fb/958203.html
∙上海市前期上海物业服务合同范本2018(2018版) /y/fb/958202.html
∙域名注册代理合同 /y/fb/958201.html ∙供水供电合同 /y/fb/958200.html
∙系统维护服务合约 /y/fb/958199.html ∙培训产业研发人才合约书/y/fb/958198.html
∙生态旅游活动委托合约/y/fb/958197.html
∙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范本2018 /y/fb/958196.html
∙技术开发合同(格式四) /y/fb/958195.html
∙计算机维护服务合同范本2018 /y/fb/958194.html
∙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y/fb/958193.html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范本2018 /y/fb/958192.html
∙房地产开发合同 /y/fb/958191.html
∙上海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合同/y/fb/958190.html
∙咨询服务合同范本2018(格式一) /y/fb/958189.html
∙福建省公民出国(境)旅游协议2018最新/y/fb/958188.html
∙物业维修工程委托审价合同/y/fb/958187.html
∙劳务代理服务协议2018最新/y/fb/958186.html
∙设备维护服务合同范本2018 /y/fb/958185.html
∙重庆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范本2018(2003版) /y/fb/958184.html
∙石家庄市业主公约 /y/fb/958183.html ∙国际技术服务合同范本2018 /y/fb/958182.html
∙刑事案件代理委托协议/y/fb/958181.html
∙委托审计合同 /y/fb/958180.html
∙济南市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y/fb/958179.html
∙刑事案件代理委托协议/y/fb/958178.html
∙职前培训协议书范本2018最新/y/fb/958177.html
∙技术服务合同范本2018 /y/fb/958176.html
∙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协议(现售) /y/fb/958175.html
∙委托代理出庭合同 /y/fb/958174.html ∙珠海市定点企业培训就业协议书范本2018最新/y/fb/958173.html
∙项目开发全过程专项法律服务合同范本2018 /y/fb/958172.html
∙电脑及相关设备维护服务合同范本2018 /y/fb/958171.html
∙瘦身美容服务合同范本2018 /y/fb/958170.html
∙广告代理合同(格式四) /y/fb/958169.html
∙国际技术转让合同(格式三) /y/fb/958168.html
∙企业教育培训协议 /y/fb/958167.html ∙专卖店(美容院)加盟甄选章程/y/fb/958166.html
∙物业股权抵押合同 /y/fb/95816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