念斌案(证据与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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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讨论三、念斌案(证据与证明标准)

一、案情

念斌,1976年出生,福州平潭人。念斌与平潭县澳前镇南赖村丁云虾曾分别租用澳前17号陈炎娇相邻的两间店面,经营水果、食杂等同类商品。

2006年7月27日晚,陈、丁两家用餐后6人同时中毒,丁云虾一对儿女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警方检验显示,两人系氟乙酸盐鼠药中毒死亡。

2006年8月1日福州市公安局首先从呕吐物中检验出氟乙酸盐,同时在念斌食杂店外面靠近卫生间的门把上检出“疑似”氟乙酸盐毒物的物质,便出具了门把上“倾向于认定”存在氟乙酸盐的分析意见书该分析意见书令平潭县公安局将视线转移到念斌身上。

8月6日福州市公安局在检验了数十件物品之后,从被洗刷干干净净的炒菜铁锅里检验出氟乙酸盐毒物。据此,念斌被平潭县公安局认定具有投毒作案的重大嫌疑。

8月7日念斌被平潭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以“留置盘问”的方式留置审讯,8月8日被拘传,据传当天下午做出从水壶内投毒的有罪供述。8月9日被拘留,8月18日被平潭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10月11日平潭县公安局以念斌犯故意杀人罪将案件移送平潭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平潭县检察院以被告人念斌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06年11月6日转至福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福州市检察院受理后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平潭县检察院于2007年1月8日再次将此案移送福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福州市检察院依法延长审查期限15日。

终身。念斌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2008年12月18日,福建省高院在开庭审理该案后,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发回福州中院重审。

2009年6月8日,福州中院再次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念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念斌不服再次提出上诉。

2010年4月7日,福建省高院做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

2010年10月28日,最高法院以“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被告人念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不核准福建省高级法院维持死刑的裁定,并撤销福建省高级法院维持死刑的裁定,将案件发回福建省高院重新审判。

2011年5月5日,福建省高院也撤销了福州市中级法院对念斌的死刑判决,该案件发回福州中院重新审判。

2011年9月7日,该案在福州中院再次开庭审理,在没有新事实新证据的情况下,福州中院于同年11月24日再次对念斌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随后,念斌第三次提起上诉。

2014年8月22日,福建高院作出终审判决:1、撤销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榕刑初字第1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2、上诉人念斌无罪。3、上诉人念斌不承担民事赔偿责

1被害人俞攀俞悦俞涵分别是丁云虾的大儿子、女儿和小儿子。

任。

二、刑事诉讼法视角的思考

此案给了我们太多的思考,大致可以归纳以下三个方面。

(一)刑事诉讼法目的、原则和理念

念斌四次被判处死刑、8年羁押背后反映着刑事诉讼理念的不同。结合本案请思考以下问题。

1、刑事诉讼目的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关系?

2、为什么念斌能被羁押8年之久?

3、发回重审制度与福建高院二审判决之间是否存在不和谐因素?

(二)证据方面思考

1、证据是刑事诉讼的核心?

2、福州中院三次判处念斌死刑,最后一次在没有新事实新证据的情况下依然判处念斌死刑,说明了什么?(提示:证明标准)

3、排除合理怀疑与疑罪从无在此案中如何得以体现。(参考福建省高院人民法院判决书中的体现)

4、警方是否伪造的证据?(从所反映的事实方面阐述)

(三)程序合法和正当思考

1、本案中存在着哪些不规范的侦查取证做法?

2、结合本案阐述程序合法与正当的重要性。

(四)案件留下的问题与遗憾

1、念斌案是否反映了正义得到了伸张?

2、谁是赢家?

3、平潭警方若认为念斌确系当年毒案的凶嫌,再次启动侦查程序,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附件一:叶宇婷:《念斌回应再成嫌疑人:作为普通百姓就该死吗?》2

2014年在北京治病的念斌赶回福州,11月14日,前往福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港澳通行证。对方告知电脑上显示念斌为“犯罪嫌疑人”,不符合办证条件。

念斌找到福建省高院,当时案子的审判长答应去跟有关部门反应协调。审判长告诉念斌,他的无罪判决书代表国家,“念斌被判无罪,和所有公民一样,可以享受一切权利”。

念斌离开法院前,审判长跟他讲,“你未来可能会碰到很多事,但你这样的事,我也没碰到过。”

24日下午,念斌姐姐念建兰致电平潭公安局长陈昌明,根据录音内容,对方表示会找时间接待念斌姐弟,但多次被问到念斌涉嫌什么罪名,何时立案,对方均未回答,称应找法制科吴勇大队长。

念建兰随后致电吴勇,对方称立案侦查,再次将念斌定为犯罪嫌疑人,是“依法依规在做,按程序在办”。面对念建兰问念斌涉嫌什么罪名时,吴勇说:“涉嫌什么罪名你们心里难道不清楚吗?”念建兰跟吴勇表示希望委托自己的律师去了解案件,吴勇称:“我们现阶段不接待律师,不接待其他人,你家属念建兰过来就好了。”平潭公安9月初已经再次立案侦查。

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梁雅丽在得知念斌再次被定为犯罪嫌疑人后,还是有点吃惊,“按照道理来讲不应该这样”。作为刑事律师,在梁雅丽过往的案件中从未遇到类似的事情。

梁雅丽认为相比批准逮捕需要相关证据支撑,列为犯罪嫌疑人相对容易,“只要公安机关怀疑就可以,对于身份不明的人,公安机关都可以立案侦查,更何况这样的案件。你还没有办法来规范它,这方面法律毕竟有空白,不一定要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

2叶宇婷:《念斌回应再成嫌疑人:作为普通百姓就该死吗?》,凤凰网2014年11月22日。

附件二:烨泉:《警方并没违法,不能以一种司法制度来批判另一种司法制度》

今年8月,轰动一时的“念斌投毒案”,在历经了8年的反复和波折后,终于由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宣判被告人念斌无罪。此案的最终判决结果受到了社会各界的高度赞誉,标志着我国在司法理念上的重大突破。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在谈到此案时说,这个案件的处理彰显了人民法院坚持“疑罪从无”的理念。正因为“罕见”,所以这个案子的意义才被提得很高。

但是如今这个案子又发生了一次不小的反复,被无罪释放3个多月后的念斌,两次去办理护照,均被明确告知无法办理,不得出境。原来,在今年9月,平潭县警方已对“念斌投毒案”重新立案,念斌因此再次成为犯罪嫌疑人,而被限制出境。

警方的这一做法受到了舆论的广泛批评。但必须承认的是这次警方并没违法,根据我国刑诉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案件出现新事实和新证据,警方可以再次启动侦查程序,而且新的证据因为侦查工作的需要也可以不对外公开。

一些舆论批评警方的依据是“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即“任何人均不得因同一罪行而被迫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上的危险”。但是“禁止双重危险”原则是其他一些西方国家奉行的司法原则,到目前为止,中国并没有这样的法律规定。相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后,人民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也就是说,即使被法院宣判无罪,只要有新的事实和证据,被告人依然可以再次受审。

这种不同的规定是中国与西方一些国家司法制度的区别,不能简单地判定谁优谁劣,更不能以一种司法制度来批判另一种司法制度。一花一世界,一人一菩提。世界各国有不同的历史文化和现实需要,和而不同才是理性的世界观和价值观。

其实,本着现实主义的精神,对于念斌案的反复,很多人应该是有思想准备的。毕竟中国作为一个具有深厚而独特的传统文化积淀的国家,对“疑罪”我们经过了一个痛苦而艰难的自我反省和自我意识的过程。从疑罪从有到疑罪从轻,再到疑罪从无,每一步的推进都不容易。多年前,对美国著名的辛普森案,绝大多数中国人都是抱着看笑话和闹剧的心态来对待的,而今天如果再来一次民调,相信会有更多的人理解此案中代表的法治精神和法治价值。

固然我们可以说念斌案是我国在司法理念上一次重大突破的标志,但是人们的思想意识存在差异,不可能因为一个节点而发生百分之百的变化。受害人家属想不通,一些办案民警想不通,包括一些完全与此案无关的网友也想不通。就像某个办案民警说的,案子可能有瑕疵,但确信他就是凶手。这样的心理在中国会有,在国外也会有。辛普森案就是如此。

所以,在我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案件出现反复,甚至是重启调查,也不奇怪。相反,没有反复我们就无法体会到一种先进司法理念确立的不易,而每一次的反复恰好是推动社会心理与我们所期待的“疑罪从无”更贴近的一次契机。

念斌案风云再起,再次成为舆论焦点,如果说仅是不同司法理念之间的拉锯战倒也罢了,因为那毕竟只是一种法律之争,争论越多,法治就会进步得越快。真正具有破坏性的还是那些各种没来由的猜疑和不信任。投毒案受害人的家属说,“如果他(念斌)心里没鬼,为什么要急着出国?”念斌的姐姐念建兰说,“平谭县警方是为了报复我家人才重新调查的”。而一些舆论则说,“8年都没有发现新证据,被告人才被放了几天就有新证据了?”这些猜疑看似合理,但实际上都没有任何依据。而这些猜疑被媒体广泛报道后,都成了“阴谋论”的佐证,而“阴谋论”才是撕裂社会共识与信任的大杀器。

念斌案的反复其实对完善司法制度是有借鉴意义的,既然我国的法律规定了案件出现新证据后,可以重新起诉,而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又不能公开新证据,那么,加强对公安工作的监督就应该是确保警方公正办案的关键。对此类案件重启调查不能由当初办案的公安机关一家说了算,是否应该由上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甚至是审判机关对新证据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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