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学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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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二审案件的处理方式
1、裁定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 2、依法直接改判。 3、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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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上诉不加刑原则
刑事二审实行上诉不加刑原则。这一规定 有利于保护被告人的上诉权利。
不适用于检察院的抗诉或自诉人的上诉, 也不适用于第二审法院审理时发现了新的犯罪 事实,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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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监督的主要特征
1、审判机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 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 个人的干涉。
2、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 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 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3、除法院自身的监督外,法院主要通过刑事 案件与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对行政机关Biblioteka 行 监督。监督学.
第七章 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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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监督概述 • 审级监督制度 • 行政诉讼制度与行政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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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审判监督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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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监督的概念和特征
(一)审判监督的概念
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是指人民法院通 过行使审判权,在个案中对国家机关及其 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职权进行的监督以 及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 的监督。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 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作出的具有直接或 者间接法律效力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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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行为的特征
1、行政行为的从属性 2、行政行为的裁量性 3、行政行为的单方性 4、行政行为的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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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行为的分类
1、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 司法行为。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改革开放 之前,我国未能建立起行政诉讼制度, 大量行政纠纷无法通过法律途径得到解 决。1989年4月4日颁布、1990年10月1 日施行的《行政诉讼法》以法典的形式 最终确立了行政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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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1、行政诉讼的概念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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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死刑复核制度
(一)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特点和意义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对已经判处被告人死 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的案件进行审查核准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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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的特点:
1、对象是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 2、死刑复核的法院只能是最高人民法院 3、法院依职权而不是依当事人请求而启动 4、内容包括审查和核准
3、审级监督的重点是对案件审判质量与效率 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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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审监督制度
二审监督制度是指第一审法院的 上一级法院根据上诉、抗诉,对第一 审法院作出的尚未生效的判决或者裁 定进行第二次审理的法律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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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审程序的提起
来源于当事人的上诉和检察院的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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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审案件的审理
全面审查,开庭审理。
审级监督是指法律所规定的上级法 院对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审级监 督通过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核准 程序和死刑复核程序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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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级监督的功能
1、法官的认识能力属于有限理性,其作出的 判决、裁定不可能完全正确。
2、审级监督的主体是最高人民法院或上级人 民法院,由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等审判组织 行使此项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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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再审案件的审理
应当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证据 和适用法律情况进行全面审查。
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 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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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再审案件的处理
刑事案件: 1、维持原判,驳回申诉或抗诉 2、改判 3、撤销原判决、裁定,重新定罪量刑 4、宣告被告人无罪
民事案件: 1、维持原判,驳回申诉或抗诉 2、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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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事审判监督与行政审判监督
(一)刑事审判监督
刑事审判监督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对国家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职务行为过程中的犯罪 行为予以定罪量刑,从而实现监督目的的一 种司法监督形式。
刑事审判监督的对象主要是行政单位和 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行政机关作为单位,可以作为走私罪、 索贿罪、行贿罪等罪名的犯罪主体。
2、报请复核 3、审查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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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复核
1、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核准权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
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2、复核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程序 (1)报请复核 (2)复核 3、复核后对案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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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行政诉讼制度与行政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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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行为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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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再审监督制度
再审监督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 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 提起并由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审判的一种 特别审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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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再审程序的提起
有权提起再审程序的主体是最高人民 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法院院长 及审判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 民检察院;符合条件的当事人。
无效行政行为是指行政行为有重大违法 或者明显瑕疵,以致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 力,即对行政相对人没有拘束力。
1、行为主体不明确。 2、行政行为严重超越职权。 3、行政主体有重大实体违法和程序违法。 4、行政行为有犯罪或者有唆使他人犯罪的情形。 5、行政行为的内容在客观上没有实施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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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诉讼制度
2、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 3、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4、依职权行政行为与依申请行政行为。 5、单方行政行为、双方行政行为与多方
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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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法与无效行政行为的认定
(一)违法行政行为的认定
行政行为应具备以下合法要求,否则即 视为违法:
1、主体合法 2、内容合法 3、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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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无效行政行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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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审判监督
行政审判监督是指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 中通过行使行政审判权,对行政主体是否依 法行使职权进行的监督。
行政审判的基本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 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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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审级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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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级监督制度概述
(一)审级监督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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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的意义:
死刑复核程序是一项重要的审判程序, 对于统一理解和执行死刑案件的适用标准, 保证死刑判决的正确性,对于既打击犯罪又 防止错杀和坚持少杀的刑事政策都具有重要 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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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
1、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三)二审案件的处理方式
1、裁定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 2、依法直接改判。 3、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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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上诉不加刑原则
刑事二审实行上诉不加刑原则。这一规定 有利于保护被告人的上诉权利。
不适用于检察院的抗诉或自诉人的上诉, 也不适用于第二审法院审理时发现了新的犯罪 事实,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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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监督的主要特征
1、审判机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 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 个人的干涉。
2、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 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 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3、除法院自身的监督外,法院主要通过刑事 案件与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对行政机关Biblioteka 行 监督。监督学.
第七章 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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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监督概述 • 审级监督制度 • 行政诉讼制度与行政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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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审判监督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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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监督的概念和特征
(一)审判监督的概念
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是指人民法院通 过行使审判权,在个案中对国家机关及其 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职权进行的监督以 及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 的监督。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 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作出的具有直接或 者间接法律效力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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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行为的特征
1、行政行为的从属性 2、行政行为的裁量性 3、行政行为的单方性 4、行政行为的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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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行为的分类
1、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 司法行为。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改革开放 之前,我国未能建立起行政诉讼制度, 大量行政纠纷无法通过法律途径得到解 决。1989年4月4日颁布、1990年10月1 日施行的《行政诉讼法》以法典的形式 最终确立了行政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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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1、行政诉讼的概念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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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死刑复核制度
(一)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特点和意义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对已经判处被告人死 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的案件进行审查核准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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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的特点:
1、对象是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 2、死刑复核的法院只能是最高人民法院 3、法院依职权而不是依当事人请求而启动 4、内容包括审查和核准
3、审级监督的重点是对案件审判质量与效率 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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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审监督制度
二审监督制度是指第一审法院的 上一级法院根据上诉、抗诉,对第一 审法院作出的尚未生效的判决或者裁 定进行第二次审理的法律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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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审程序的提起
来源于当事人的上诉和检察院的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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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审案件的审理
全面审查,开庭审理。
审级监督是指法律所规定的上级法 院对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审级监 督通过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核准 程序和死刑复核程序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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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级监督的功能
1、法官的认识能力属于有限理性,其作出的 判决、裁定不可能完全正确。
2、审级监督的主体是最高人民法院或上级人 民法院,由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等审判组织 行使此项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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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再审案件的审理
应当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证据 和适用法律情况进行全面审查。
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 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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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再审案件的处理
刑事案件: 1、维持原判,驳回申诉或抗诉 2、改判 3、撤销原判决、裁定,重新定罪量刑 4、宣告被告人无罪
民事案件: 1、维持原判,驳回申诉或抗诉 2、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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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事审判监督与行政审判监督
(一)刑事审判监督
刑事审判监督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对国家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职务行为过程中的犯罪 行为予以定罪量刑,从而实现监督目的的一 种司法监督形式。
刑事审判监督的对象主要是行政单位和 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行政机关作为单位,可以作为走私罪、 索贿罪、行贿罪等罪名的犯罪主体。
2、报请复核 3、审查核准
.
(三)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复核
1、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核准权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
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2、复核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程序 (1)报请复核 (2)复核 3、复核后对案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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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行政诉讼制度与行政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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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行为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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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再审监督制度
再审监督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 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 提起并由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审判的一种 特别审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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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再审程序的提起
有权提起再审程序的主体是最高人民 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法院院长 及审判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 民检察院;符合条件的当事人。
无效行政行为是指行政行为有重大违法 或者明显瑕疵,以致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 力,即对行政相对人没有拘束力。
1、行为主体不明确。 2、行政行为严重超越职权。 3、行政主体有重大实体违法和程序违法。 4、行政行为有犯罪或者有唆使他人犯罪的情形。 5、行政行为的内容在客观上没有实施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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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诉讼制度
2、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 3、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4、依职权行政行为与依申请行政行为。 5、单方行政行为、双方行政行为与多方
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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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法与无效行政行为的认定
(一)违法行政行为的认定
行政行为应具备以下合法要求,否则即 视为违法:
1、主体合法 2、内容合法 3、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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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无效行政行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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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审判监督
行政审判监督是指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 中通过行使行政审判权,对行政主体是否依 法行使职权进行的监督。
行政审判的基本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 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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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审级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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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级监督制度概述
(一)审级监督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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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的意义:
死刑复核程序是一项重要的审判程序, 对于统一理解和执行死刑案件的适用标准, 保证死刑判决的正确性,对于既打击犯罪又 防止错杀和坚持少杀的刑事政策都具有重要 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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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
1、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