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安全监督规则及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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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于1997年和2009年分别修订了《船舶安全检查 规则》,2014年1月1日东京备忘录组织在本地区实施港口国监 督新的检查机制,纳入全新风险评估机制和检查策略,对航运 业发展影响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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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制定的原则
(一)顶层设计原则
以实施船舶进出港报告制为基础,以推行综合质量管理为
依托,以强化现场监督管理为保障,通过海事监管力量的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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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介绍
(一)船舶签证取消后,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进出 港的管理由事前审批调整为事中事后监管,需要及 时对相关制度予以细化完善。
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船舶签证”内容作出了修改,将 进出港签证改为报告。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将《中华人民 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船舶签证”改为 报告 。
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
对安检09规则的报告格式做了修订,简化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船 舶信息栏,仅要求填写几项重要船舶信息,如船名、船籍港、船舶种 类、船舶识别号、船舶管理人等;按照《规则》第21条关于专项检查 的要求,在检查报告中添加勾选栏;明确《规则》第49条关于责任和 义务的要求,报告是对检查当时船舶安全技术状况抽查情况的记录, 不作为船舶适航的凭证。 必须由具有相应检查资格的船舶安全检查员签发,见习船舶安全检 查员应在签名后标注“见习”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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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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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作程序介绍 (一)A部分 一般原则
检查的内容
船舶安全检查(九大类)
船舶配员情况; 船舶、船员配备和持有有关法定证书文书及相关资料情况; 船舶结构、设施和设备情况; 客货载运及货物系固绑扎情况; 船舶保安相关情况; 船员履行其岗位职责的情况,包括对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 的维护保养和实际操作能力等; 海事劳工条件; 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要求的其它 检查内容。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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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作程序介绍 (三)D部分 船旗国监督检查
目标船的选择
初始检查 详细检查(详细检查启动的情形,告知义务)
缺陷判断和处理、检查报告
滞留和解除滞留(指定负责人) 复查,跟踪检查 境外服务(滞留、禁止进港、驱逐出港等情形) 信息通报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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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作程序介绍
(三)D部分 船旗国监督检查
三、主要内容介绍
(四)运用了综合质量管理的理念
建立船舶综合质量管理制度,结合船舶综合质量管理平台的搭 建,运用大数据进行分析,对船舶开展综合质量评定,与现行的 重点跟踪船舶和安全诚信船舶的管理制度相衔接,突出重点跟踪 船舶和安全诚信船舶的检查要求,对重点跟踪船舶可以增加检查 频次,对安全诚信船舶可以减少检查频次,集中资源对低标准船 舶进行检查,减少对技术状况好又诚信守法的船舶干扰,并且将 信息对社会公开,通过市场化的手段加强船舶安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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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制定的原则
(四)协作原则
强调加强各单位信息沟通和协调,齐抓共管提升对低标准船舶的 打击力度,从源头上消除隐患,以确保水上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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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制定的原则
(五)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的原则
立足航运经济发展和海事管理的现状,同时也考虑了具体规定的实 用性和操作性,以及基于海事发展趋势的预测,使其具备一定的前瞻性 ,较好地适应未来一定阶段的发展要求。
发放《廉政告知书》(船舶现场监督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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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作程序介绍
(二)B部分 船舶现场监督
目标船的选择(选船标准) 缺陷判断与处理(警示教育,停止作业,立案调查、违法记分、开 航前纠正,在开航后限定的期限内纠正,启动船舶安全检查法律,法 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启动船舶安全检查的情形 在安全、防污染、保安、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等方面明显存在严重 缺陷或者隐患的; 有明显迹象表明船舶安全管理存在较为严重问题的; 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者污染事故的。 检查报告(签名并注明检查日期)
船舶安全监督复查(在实施现场监督时,应对上一次现场监督中发 现的缺陷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对已整改合格的,应解除相应处理措 24 施,在原报告的空白处签注复查意见、签名并注明检查日期。)
四、工作程序介绍
(二)B部分 船舶现场监督
船舶现场监督报告
用表格的形式纳入了《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二十二条关于船舶现 场监督的8项内容; 按照《规则》第21条关于专项检查和第26条关于启动船舶安全检查 程序的要求,在检查报告中添加专项检查和启动船舶安全检查勾选栏; 明确《规则》第5章关于安全责任的要求,在报告备注栏注明船舶应 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所进行操作的有效性负责,报告是对检查当时 船舶安全技术状况抽查情况的记录,不作为船舶适航的凭证; 在报告附录栏新增了现场监督的7项处理决定,包括警示教育、停止 作业、立案调查、违法记分、开航前纠正、在开航前限定的期限内纠正 、文字说明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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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内容介绍
(六)突出了船舶要建立开航前自查制度
要求中国籍船舶建立船舶开航前自查制度,要求船舶在离泊前 对安全开航条件、客货载运、绑扎系固、船舶关键设备等开展自 查,明确了船舶保证航行安全的义务,突出船舶的安全主体责任 的落实,使船舶安全管理机制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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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作程序介绍
制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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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内容介绍
(三)制定了新形势下的船舶报告制度。
根据全国人大颁布经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十二条规定,“本国籍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必须向主管机 关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 况”。国务院颁布经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规定:“船舶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为 适应船舶进出港签证取消后的管理需要,获取船舶的航次信息, 统计船舶营运数据,《规则》制定了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要求 船舶在进港和离港前要进行报告。《规则》对船舶报告的形式、 内容、时限要求等做了规定,并通过信息化手段便利行政相对人。 船舶安全监督是指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船舶及其从事的相关活动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国际公约和港口国监督区域 15 性合作组织的规定而实施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船舶安全监督规则及工作程序
2018年12月
主要内容
一.背景介绍
二.制定的原则
三.主要内容介绍
四.工作程序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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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介绍
2017年5月23日,经交通运输部第8次部 务会议通过,交通运输部部长第14号令签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并将于 2017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2009年颁布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届时废止。
化配置和海事信息化建设成果的运用,科学设计船舶监督检 查的功能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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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制定的原则
(二)便民原则
一是由船舶签证到船舶报告,信息化的利用; 二是规范现场的各种登轮检查统一以监督检查形式开展,做 到一支执法队伍对外,减少登轮检查频次,将对船舶的干扰降到 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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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制定的原则
(三)责任明晰原则
《规则》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要求,明确了航运公 司、船舶、船长、船员、船舶检验机构、海事管理机构等相 关方在安全生产各环节各自应当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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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内容介绍
(一)定义了船舶安全监督概念和行为
船舶安全监督是指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船舶及其从事的相关活 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国际公约和港口国监督区 域性合作组织的规定而实施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主要包含两方 面内容,一是传统意义上定期对船舶技术条件安全状况的船舶安 全检查,二是日常一般性的船舶现场监督,包含码头、水域巡查 以及非安全检查的登轮检查,内容主要包括船舶船员证书、船舶 配员、船舶防污染检查、船舶停泊及作业、进出港报告和费税缴 纳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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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内容介绍
(二)明确了各相关方的责任和义务
明确了航运公司、船舶、船长、船员、船舶检验机构、海事管 理机构等相关方在船舶安全、防污染、海事劳工条件和保安等方 面各自应当履行的责任和义务,构建了船舶安全管理新机制,更 加突出船舶、船公司的主体责任和船舶检验机构的技术保障作用。 明确了船舶安全监督是一种抽查行为,不免除或替代相关方应当 履行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建立了信息通报机制,海事管理机构将 检查情况通报负责安全与防污染责任的航运公司,督促落实航运 公司安全主体责任;对重要的船舶安全技术缺陷通报船舶检验机 构,与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互通监管信息,充分发挥船舶检验机构 技术保障作用和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市场监管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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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作程序介绍
(一)A部分 一般原则
检查的内容 船舶现场监督(八大类)
中国籍船舶自查情况; 法定证书文书配备及记录情况; 船员配备情况; 客货载运及货物系固绑扎情况; 船舶防污染措施落实情况; 船舶航行、停泊、作业情况; 船舶进出港报告或者办理进出港手续情况; 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税情况。
四、工作程序介绍
(一)A部分 一般原则 证据保存(必须搜集保存相关证据的情形:滞留,禁止进 港,责令离港,限制操作 ;原程序:应注意搜集证据) 避免实施检查的情况(仅对安全检查进行了规定) “指定负责人”(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确定“指定负责人 ”,授权其负责对船舶安全检查中提出的滞留、禁止船舶进港 、限制船舶操作或责令船舶离港的缺陷处理意见进行技术复核 ,该“指定负责人”应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查员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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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内容介绍
一.总则
二.船舶进出港报告
主 要 框 架
三.船舶综合质量管理
四.船舶安全监督
五.船舶安全责任 六.法律责任 七.附则
共七章57条,分别为:总则(9条);船舶进出港报告(5条); 船舶综合质量管理(3条);船舶安全监督(23条);船舶安全责任(9 条);法律责任(6条);附则(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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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介绍
(二)海事部门作为水上安全监管的主管机关,新 形势下亟需制定规章对履职情况进行精准定位。
2014年12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明 确规定了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依法履行安全生产 法定职责和义务;各级政府和部门是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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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介绍
(三)借鉴国际先进的管理理念,适应新的监管模 式改革的需要,通过构建安全监督管理的新机制, 提升监督检查的质量和效果 。
为进一步细化《规则》执行相关程序性要求,全面修订了部局 2010年颁布的《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 主要变化: 新增船舶现场监督部分 统一了检查缺陷处置措施

明确了安全检查信息通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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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作程序介绍
(一)A部分 一般原则
登轮检查人员的组成 船舶现场监督:应至少由两名持有海事行政执法证 的人员实施。 船舶安全检查:应至少由两名船舶安全检查员实施 ,其中至少一名持有相应等级的船舶安全检查员证书。 检查报告的性质 检查报告仅反映当时的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告知船长 和其他港口主管机关已对船舶进行了检查,检查报告不 免除船舶其他应尽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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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内容介绍
(五)完善了安全监督目标船舶选择标准
将风险评估作为监督和检查选择船舶的依据,通过信息化系统 实现对适检对象的选择,保证了良好状况船舶的营运,又让不安 全不守规的高风险等级的船舶处处受查。将重点船型船舶(客船、 危险品船等)、船龄、缺陷和滞留情况等做为风险评估的参数, 将被举报的船舶、重点跟踪船舶等列为绝对优先监督对象,合理 调配行政执法资源,提高了检查的针对性和效率,使目标船选择 更加合理,更有操作性,一定程度上对安全检查的“覆盖面”进 行制度上的保障,也预防了廉政方面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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