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综合知识(含法理、行政法、刑法、民法、国际法)(623)2010年考研试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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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综合知识(含法理、行政法、刑法、民法、国际法)(623)2010年考研试题及答案
法理部分(共30分)
一、辨析题(共2小题,每小题7分,共14分)
1、调整性规则与构成性规则
2、目的解释与文本解释
二、简答题(共2小题,每小题8分,共16分)
1、法理学的性质与品格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刑法部分(30分)
一、辨析题(共2小题,每小题5分,共10分)
1、主犯与首要分子
2、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二、简答题(共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1、简述我国刑法总则关于适用死刑的限制性规定
民法部分(30分)
一、辨析题(共3小题,每小题6分,共18分)
1、地役权/相邻权
2、附随义务/不真正义务
3、有限合伙/隐名合伙
二、简答题(共1小题,每小题12分,共12分)
1、我国法律规定的合同保全方式有哪些?并请分别予以说明。

行政法部分(30分)
一、简答题(共3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
1、我国《立法法》第8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一)国家主权事项;﹍。

(四)犯罪与刑罚;(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试分析本法条涉及的法学概念、理论以及本条款的立法精神。

2、根据公共利益本位论与其他学说,试论行政法理论基础的重构。

3、某市某区工商局对张某的无证经营行为处以6万元罚款,并没收经营产品一批(部分产品系王某所有)。

依据国家工商总局的某规定:(1)无证经营可以处以3万—5万或者5倍以下的罚款;(2)必须没收经营产品。

张某不服,向市工商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工商局于10月5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此后,张某和工商局在10月6日达成仅没收产品的口头和解协议。

根据《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认定此和解协议的合法性,并说明理由.
国际法部分(30分)
一、简答题(共3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
1、什么是国际法与国内法相互联系论?
2、如何理解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
3、如何理解缔结条约的程序?
武汉大学
2010年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参考答案
法理部分(共30分)
一、辨析题(共2小题,每小题7分,共14分)
1、答:调整性规则在于使已经存在的行为必须符合该规则所确定的行为模式,构成性规则与调整性规则相应的,在他产生之前,不存在确定的行为模式。

2、答:文本解释是按照法律条文的用语的字义、文义及语言的通常使用方法和逻辑规律所作的解释。

目的解释是按照立法的宗旨和意图所作的解释。

二、简答题(共2小题,每小题8分,共16分)
1、答:法学是治国之学,法学是强国之学,法学是正义之学,法学是权利之学。

2、答: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环境法、刑法、诉讼法、军事法等构成。

刑法部分(30分)
一、辨析题(共2小题,每小题5分,共10分)
1、答:主犯与首要分子的区别在于:凡是首犯都是主犯,但主犯不一定是首犯;首犯在犯罪集团中可能是一个或二个,而主犯在犯罪集团中可能二个以上或者更多一些,首犯与主犯之间,也还有罪恶大小不等之分。

2、答:主要有六点不同:(1)在本质上说,紧急避险是一种“正对正”的关系,而正当防卫是一种“正对不正”的关系。

紧急避险是损害一种合法权益而保全另外—种合法权益。

而正当防卫是针对不法的侵害而为的紧急防卫行为,其损害的是不法的侵害行为。

(2)前提条件不同。

紧急避险以紧急危险的发生为前提,而正当防卫是以存在他人的不法侵害为前提。

(3)行为的条件不同。

紧急避险行为只能在“不得已”的条件下才能进行,而正当防卫则没有这一条件的限制。

(4)行为所针对的对象不同。

紧急避险所针对的对象是与造成危险没有关系的第三者,而正当防卫所针对是不法侵害人本人。

(5)行为的方式不同。

紧急避险的行为一般多为消极的逃避危险的行为,而正当防卫行为是对不法侵害人的积极的防卫行为。

(6)行为的限度条件不同。

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不能大于所要保全的利益,而正当防卫造成的损害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大于不法侵害所可能造成的损害。

二、简答题(共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1、答: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简述我国第269条规定的事后抢劫的成立条件
答:需满足两个条件:(1)犯盗窃、诈骗、抢夺罪(2)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
民法部分(30分)
一、辨析题(共3小题,每小题6分,共18分)
1、答: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土地的方便与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是一种为增加自己土地的利用价值而支配他人土地的他物权。

相邻关系即不动产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行使权利的延伸或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2、答:附随义务指合同关系发展过程中及合同关系终止后的一定时期,依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所应负担的给付义务以外的义务;不真正义务是指合同相对人虽不得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人违反亦不会发生损害赔偿责任,而仅使负担此义务者遭受权利减损或丧失后果的
义务,理论上也称间接义务。

3、答案参见《民法原论:马俊驹,余延满》第六章合伙第八节合伙的中止。

二、简答题(共1小题,每小题12分,共12分)
1、答:合同的保全指法律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

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代位权制度,一种是撤销权制度,其中代位权制度是指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的法律制度,称为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撤销权制度指债权人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称为债权人撤销权制度。

行政法部分(30分)
一、简答题(共3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
1、答:(1)本法条涉及的法学概念有法律,强制措施等法学概念。

涉及的理论主要是行政法定原则中的法律保留原则。

(2)法律保留原则是指凡属于宪法、法律规定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则只能由法律规定或者是必须在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能有行政机关作出规定。

(3)该条体现的是行政法定的精神。

行政法定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任意行政。

2、答:(1)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是指能够揭示行政法所赖以存在的基础,并用以全面解释各种行政法现象及指导行政法学研究和行政法制建设的最基本理论。

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应当是公共利益本位轮,而不能是其他学说;但是对于其他学说也不可全盘否定,而是应当批判吸收其合理因素。

(2)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应当是公共利益本位论,该理论揭示了行政法的基础及其矛盾运动,有以此为逻辑起点,科学地全面又合理地解释行政法的内涵、外延等现象,能够合理地确定行政法学的体系,为行政法学研究和行政法制建设提供了正确的理论指导。

(3)行政法的理论基础不能是其他学说,它们只是解释了行政法某一个方面的特征或现象,而无法从总体上全面回答行政法的各种特征和现象。

它们只是回答了行政法本身所具有某种特征或现象,而不能从根本上深刻揭示行政法赖以存在的客观基础。

(4)因此我们需要在以公共利益本位论为理论基础的前提下,对其他几种主要学说进行批判吸收。

用平衡论作对行政法目标层面的理论概括;用保权论与控权论作为行政法手段层面的理论概括;用服务论与合作论作为宗旨层面的理论概括,建构其一整套完整的行政法理学体系,真正走向行政法哲学。

3、答:(1)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四十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做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协议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

(2)根据该条规定分析得出该和解协议是不合法的。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0条规定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需在行政复议决定做出之前,根据上述案例我们可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市工商局做出行政复议决定后才达成的和解协议,此为其一。

(3)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和解协议是行政机关在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案情我们可知法律规定了必须没收经营产品,这并不是自由裁量权的范围,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和解协议却正是仅关于没收经营产品的方面,这是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因而是不合法的。

其三、即使该和解协议是在行政复议决定做出前,即使该和解协议的内容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解协议也应为书面形式,而在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和解协议是口头的,因此也是不合法的。

国际法部分(30分)
一、简答题(共3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
1、答:国际法与国内法不是彼此孤立无关,而是相互联系,而发生联系的根本因素和纽带,来自以下三个方面(1)国家是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联系的最重要的纽带和动力(2)国家的对内职能和政策,同国家的对外职能及政策,虽然分属两个不同领域,但却彼此密切联系(3)适用国内法的国内社会和适用国际法的国际社会,虽各有特点,而却具有千丝万缕的关系。

2、答:其含义不仅在原则上禁止正规的侵略战争,而且进一步确认一切武装干涉、进攻或占领以及以武力相威胁的其他行为,都是违反国际法的,但是,集体强制措施、单独或集体自卫和区域机构采取的强制行动等,不受这一原则的限制,此外,殖民地或半殖民地的人民为摆脱殖民统治而进行的武装斗争,是实行民族自决的合法途径,不应被解释为与禁止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相抵触。

3、答案参见《国际法:粱西主编》第十五章条约法第二节条约的缔结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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