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税收管理权限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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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中国的税收管理权限的划分,是从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开始的:
中央税:
中央税包括:消费税、关税、车辆购置税、海关代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地方税包括下列税种:
1、营业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营业税),
2、地方企业所得税(不含上述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
3、个人所得税,
4、城镇土地使用税,
5、资源税,
6、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部分),
7、房产税,
8、车船税,
9、印花税,
10、农牧业税,
11、耕地占用税,
12、契税,
13、土地增值税。
14地方教育附加税。
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证券交易印花税
一般来讲,完整意义上的税收权限应涵盖四个方面的内容:①税收立法权,即税法的制定、颁布和税种的设立权。税收立法权在税收权限中处于核心地位。②税法解释权:即依据税收基本条例,对基本法进行补充规定和制定实施细则的一种权限。③征收管理权:包括税种的开征与停征权,以及对税收稽征过程中产生的若干争议问题进行裁决的权限、征收机构的权限。④税收调整权:具体包括增加或减少征税品目,调整征税比率,减少税负等方面的权限。
税收管理权,包括税收的立法权、解释权、减免权、税目和税率的调整权等。目前,地方税收的各种管理权限高度集中在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只负责税款的征收和在极小的范围内制定一些补充措施和征税办法。地方政府税收管理权限过小,尤其是税收立法权缺位,使地方政府不能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开征一些具有地方特色的新税种和调整税收政策,不利于地方政府因地制宜的运用税收杠杆调节当地经济运行。
中国的税收权限却是高度地集中于中央的。几乎所有的地方税的税法、条例,以及大多数税种的实施细则,都由中央制定和颁布,地方只有征收管理权限及制定一些具体的征管办法和补充措施的权限。
(二)地方税收管理权限十分有限
地方目前没有税收的立法权。除筵席税和屠宰税外,地方没有税种的开征、停征权。地方具有十分有限的税率调整权限。税目的确定权限,基本上集中在中央,一些地方税种的具体征税范围或项目的调整权限地方很有限。地方具有一定的在中央统一规定下减免税的权限。
完全的分税制有以下特点:
(1)各级政府都有独立的税种,独立征税,不设共享税;
(2)各级财政在法定收支范围内自求平衡,各级财政之间不存在转移支付或转移支付的规模很小;
(3)中央财政立法权和地方财政立法权划分明确,地方财政权独立。
完全的分税制模式与不完全的分税制模式之间没有绝对的区分界限和衡量标准。将分税制区分为两种模式,目的在于说明财政管理体制法的分税、分权不是越彻底越好,要根据相关因素确定合理的分权程度。
三、日本分税制的特色
日本是实行地方自治制度的单一制国家。行政机构分为中央、都道府县和市町村三级,其中47个都道府县和3253个市町村在法律上是平行的行政机构,统称为“地方公共团体”。与此相适应,日本的税收也分为中央、都道府县和市町村三级管理。税法由国会统一制定,内阁为实施税法制定政令,都道府县和市町村各级政府根据政令制定条例。各级税务机构为了贯彻执行税法和政令,需要制定各种各样的内部文件。当地方政府出现收不抵支的情况时,可以开征法定外普遍税,但该税的开征和调整必须经过地方议会讨论通过,并经自治大臣批准。在税收征收管理上,日本分为中央和地方两套系统,三级政府均有自己的征管机构,各自负责征收自己的税收。
日本分税制按税种划分为国税和地方税。其中国税占的比重较大,约占税收总收入的60%以上(见表3)。国税即中央税,主要包括个人所得税、法人所得税、继承税、赠与税、酒税、印花税等25种。在国税收入中,个人所得税和法人所得税占的比重很大,1987年两税合计占国税的67%。地方税又分为道府县税和市町村税两个部分。道府县税包括道府县居民税、事业税、汽车税、餐馆饮食消费税、汽车税等15种。在道府县税收入中,道府县居民税、事业税、汽车税占的比重大,1985年分别占道府县税收入的28.9%、38.6%、10.2%,合计为77.7%。市町村税包括市町村居民税、固定资产税、卷烟消费税、电税、煤气税等17种。在市町村税收入中,市町村居民税和固定资产税占的比重很大,1985年分别为50.8%和32.9%,合计为83.7%。
表3 日本税收划分的格局
单位:亿日元
资料来源:[日]《财政金融统计月报》,1991年第5期,第12~15页。
在日本,凡是征收范围广,影响到全国利益的税种,都划为中央税。由中央征收管理的税收占全国税收总收入的2/3左右。但是,在税收的使用上,为了支持地方发展经济文化事业,中央政府又以地方交付税和地方让与税以及国库支出金等形式,将相当于全国税收总收入的2/3再分配给地方使用。这样,一方面中央政府可以掌握对地方资金的支配权,使中央的政策意图能贯彻执行;另一方面也能充分发挥地方政府调节和干预经济的自主性和积极性。
地方交付税是中央政府为了平衡各地方的经济发展,把国税中的所得税、法人税和酒税按照一定的比例(三种国税收入额的32%)下拨给地方的一种税。地方交付税是地方政府重要的收入来源,它在整个国税收入中占25%左右,约占地方实际收入的20%以上。贫困地区得到的地方交付税比例更高,达30%以上。地方交付税不指定专门用途,不附加其他条件,地方政府可以自由使用,如同地方税收一样,使地方政府能有一个比较稳定的收入。同时,它又是中央政府的一种地区平衡手段,用以减轻地区之间的收入差别。地方交付税分为普通交付税和特别交付税两种,两者的目的是相同的,但后者是在普通交付税算定以后发生的灾害、欠收等特殊情况下提供的补充性财源。
地方让与税是中央政府把作为国税征收的特定税种的收入按照一定的标准转让给地方的一种税。如将地方道路税和特别吨位税的全部,天然气税的1/2,机动车吨位税的1/4及飞机燃料税的3/20,作为转让给地方政府的税款。地方道路税、天然气税和机动车吨位税是作为道路修筑和维修经费的财源而转让给地方政府的,其转让金额与征收地点无关,完全根据道路的总长度和面积等标准来确定。飞机燃料税是为了维修机场和有关设施,防止飞机噪音等而转让给与机场有关的地方公共团体的一部分财源。特别吨位税是转让给征收地点即港口所在地的市町村的,不指定专门用途。“地方交付税”和“地方让与税”都是地方政府的财源。但是,前者具有调剂财源的作用,只拨给财力不足的地方。而后者就“地方道路税”而言,原则上是按道路的长度、面积等标准来分配的,不像“地方交付税”那样进行重点分配。地方让与税虽然在地方财政收入中占的比例很小,但在实际运用中却发挥着相当大的职能。它不仅能从税制上保证中央将一部分税收稳定地用于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而且也具有诱导地方政府增加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作用。
国库支出金是根据一定的目的和条件由国库拨付给地方政府,用于特定支出的一种财政资金。从地方财政的角度来看,可以根据支出的目的和性质,把它划分为国库负担金、国库委托金和国库补助金三大类。在地方政府承办的事务中,有些关系到国家的整体利益,需要国家统一标准,由国家负担其全部或部分经费,国家为此拨付的资金就称为国库负担金,如义务教育费、生活保护费等。有些事务本应由国家承办,但发生在地方,委托给地方办理,国家为弥补地方政府支出中这部分经费开支,拨付给地方的国库支出金就是国库委托金,如国会议员当选费、自卫队驻扎费等。在地方兴办的事务中,有些是国家鼓励地方自办的事务,如地方的某项基础设施建设,中央认为有利于整体经济发展,因此给予补贴。这种国家出于行政上的需要,根据自身判断而拨付给地方的国库支出金就是国库补助金。国库支出金的数额很大,近年已超过10万亿日元。它在地方财政收入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大约在15%~20%左右,主要分配在教育、就业、灾害救济等方面。
归纳起来,日本的分税制,在税种分布、税源划分和税收调整等方面有以下几个特点:
1.国税在全国税收总收入中处于主导地位,财权偏重于中央。征收范围广的税种大部分划归中央,中央财政集中了相当部分的税源,这就为中央政府加强对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再生产的干预提供了财力上的保证。如1991年国税占税收总收入的66.6%,地方税只占33.4%,地方本身的税收在地方预算总收入中也只占30%左右,因而地方政府在一定程度上要依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