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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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会徽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是由中国各类残疾人代表和残疾人工作者组成的全国性残疾人事业团体,简称中国残联。

1988年3月11日在北京正式成立。

它是在中国盲人聋哑人协会(1953年成立)和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1984年成立)的基础上组建而成的。

机构简介
宗旨
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发展残疾人事业;动员社会发扬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鼓励残疾人坚持爱国主义和乐观主义,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贡献力量。

任务
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机构
中国残联实行全国代表大会制度,设有主席团、执行理事会、评议委员会等机构。

代表大会和主席团是中国残联的决策和权力机构;执行理事
邓朴方
男,汉族,1944年4月生,四川广安人,1965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68年9月参加工作,北京大学技术物理系原子核物理专业毕业,大学学历。

1962—1968年北京大学技术物理系原子核物理专业学习,1968年5月受迫害致残
1968—1975年“文化大革命”中受迫害
1975—1984年总参管理局服务处干部
1984—1984年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副理事长
1984—1985年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党组书记(副部长级)、副理事长
1985—1988年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党组书记、理事长
1988—1991年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主席团主席、党组书记,执行理事会理事长,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理事长
1991—2003年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主席团主席、党组书记,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理事长(1999.12享受正部长级医疗待遇,2001.11明确为正部长级)
2003—2004年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主席团主席,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理事长
2004—2006年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主席团主席,北京奥运会组委会执行主席,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理事长
2006—2008年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主席团主席,北京奥运会组委会执行主席,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会长
2008—2008年11月十一届全国政协副主席、党组成员,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主席团主席,北京奥运会组委会执行主席,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会长
2008年11月—十一届全国政协副主席、党组成员,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名誉主席,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会长
中共第十五届、十六届中央候补委员。

第九届、十届全国政协常务委员,十一届全国政协副主席。

[1]
领导简介
张海迪,
张海迪
女,汉族,1955年9月出生,山东济南人,1982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1年9月参加工作,吉林大学哲学系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

肢体残疾。

历任山东莘县城关医院医生、广播局无线电修理工,济南市文联创作室创作员,山东省作家协会创作室创作员,中国残联第一、二、三届主席团委员,第三届肢残人协会主席,第九、十届全国政协委员。

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常委,中国残联第四届主席团副主席,中国肢残人协会主席,山东省作家协会副主席,山东省青联副主席,省残联主席团副主席。

2008年11月当选中国残联第五届主席团主席。

[2]
会徽说明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会徽说明
一、会徽中心图形由"残疾人"三字的汉语拼音缩写CJR组成,表示残疾人,与国际上通用的残疾人标志相近,使人一看便知是代表残疾人。

二、会徽外形是我国人民喜爱的梅花,既有浓郁的民族色彩,又象征残疾人顽强拼搏的品格和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的进取精神。

翠绿的底色象征着顽强的生命力;梅花盛开,寓意残疾人事业的春天,代表全国残疾人及其亲属的希望。

三、梅花以五个相互连接的人字组成象征残疾人团结携手,生活在友爱、互助的社会之中,得到理解和尊重;象征全国人民共举人道主义旗帜,和残疾人一起组成亲密无间的整体。

四、会徽的中心图形和边线采用金色,象征残疾人生活在社会主义祖国,沐浴党的阳光,象征我国残疾人事业生机蓬勃,欣欣向荣。

[3]
五、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徽章,正面采用会徽图案,背面标示"中国残联"字样。

残联章程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08年11月12日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简称中国残联)是国家法律确认、国务院批准的由残疾人及其亲友和残疾人工作者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全国各类残疾人的统一组织。

第二条中国残联的宗旨是: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发展残疾人事业,促进残疾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

第三条中国残联具有代表、服务、管理三种职能: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管理和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二章任务
第四条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维护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平等的公民权利,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意见,反映残疾人需求,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

第五条团结、教育残疾人遵守法律,履行应尽义务,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第六条沟通政府、社会与残疾人之间的联系,宣传残疾人事业,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

第七条开展和促进残疾人康复、教育、扶贫、劳动就业、维权、文化体育、社会保障和残疾预防等工作,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

第八条参与研究、制定和实施残疾人事业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发挥综合、协调、咨询、服务作用,对有关领域的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九条承担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管理和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第十一条管理和指导各类残疾人群众组织,培养残疾人工作者,使残疾人在残疾人组织中更加活跃,残疾人组织在基层更加活跃,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在社会上更加活跃。

第十二条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发挥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特别咨商地位的作用。

第三章全国组织
第十三条全国代表大会
中国残联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代表大会。

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国残联主席团召集。

代表中残疾人及残疾人亲友应超过半数。

全国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审议中国残联主席团报告,确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修改中国残联章程;
三、选举中国残联主席团。

第十四条名誉职务
中国残联可设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由中国残联主席团聘请。

第十五条主席团
主席团每届任期五年。

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贯彻全国代表大会决议,领导全国残联工作。

主席团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

主席团委员中残疾人及残疾人亲友应超过半数。

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团主席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主席团实行民主集中制。

主席团职权是:
一、选举主席、副主席;
二、推举执行理事会理事长,通过执行理事会组成人员;
三、检查代表大会决议执行情况;
四、审议执行理事会工作报告;
五、调换、增补主席团委员;
六、监督执行理事会贯彻有关残疾人事业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划的情况;
七、监督“人道、廉洁、服务、奉献”职业道德建设情况;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执行理事会
执行理事会是中国残联全国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常设执行机构,由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组成。

理事会成员中应有各类残疾人或残疾人亲属代表。

理事长由中国残联主席团推举,政府任命,任期不超过两届。

副理事长由理事长提名,主席团通过,政府任命。

理事由理事长提名,主席团通过。

执行理事会实行理事长负责制。

执行理事会下设办事机构,承办中国残联的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专门协会
中国残联设盲人协会、聋人协会、肢残人协会、智力残疾人及亲友协会、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协会等专门协会。

专门协会委员会由中国残联全国代表大会代表中同类别的残疾人、残疾人亲友选举产生。

专门协会的主要任务是:代表、联系、团结、教育本类别残疾人,反映特殊愿望及需求,维护合法权益,争取社会帮助,开展适宜活动,参与国际交往。

专门协会设主席、副主席,由专门协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团体会员
与残疾人事业有关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承认本章程,可申请作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第四章地方组织
第十九条按国家行政区划设立中国残联各级地方组织。

第二十条县(市、区、旗)及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代表大会。

代表大会审议同级主席团报告,确定工作方针和任务,选举本级大会主席团。

可设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

主席团每届任期五年,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常设执行机构为执行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

县(市、区、旗)及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设专门协会。

第二十一条乡、镇、街道残疾人联合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代表会议,设主席、理事长。

理事长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章基层组织
第二十二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残疾人集中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残疾人协会或残疾人小组。

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联合会同意、本单位批准,可建立残疾人协会或残疾人联合会。

第二十三条基层组织的任务是:代表残疾人利益,反映残疾人需求,维护残疾人权益,开展有益活动,为残疾人办实事。

第六章经费
第二十四条经费来源
一、政府财政拨款;
二、社会捐助;
三、其他。

第七章会徽
第二十五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会徽外形为梅花图案,中心由“残疾人”三字汉语拼音缩写CJR组成。

底色为翠绿色,中心图形和边线为金黄色。

第二十六条中国残联会徽可在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场悬挂,也可作徽章佩戴。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英文译名是“China Disabled Persons’Federation”,缩写为“CDPF”。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事业发展
由于党和国家在指导方针上发生严重错误及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干扰破坏,残疾人事业陷于停顿。

3.开创新局面阶段(1978年以后)
1978年,随着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中国进入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新的历史时期。

贯彻改革开放的总方针,工农业生产迅速发展,经济、社会活力显著增强。

国家对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采取一系列重大举措:1978年,中国盲人聋哑人协会恢复活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盲人聋哑人协会及其下属组织也相继恢复工作;1982年全国人大修改后的《宪法》首次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1984年3月,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成立;1986年7月,联合国“残疾人十年”(1983~1992)中国组织委员会成立;1987年4月,进行了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

1988年3月在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和中国盲人聋哑人协会的基础上,本着改革的精神,成立了融代表、服务、管理功能为一体的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邓朴方为中国残联主席团主席兼执行理事会理事长。

王震为中国残联名誉主席。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依靠政府,动员社会,协助政府、全国人大等实现了一系列重大举措:1988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颁布实施《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工作纲要》;1990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1年12月,国务院批准颁布《中国残疾人事业"八五"计划纲要》及其16个实施方案;1993年9月,国务院批准成立由32个部委负责人组成的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等。

这一系列重大举措的实施,使中国残疾人事业由救济安养为主的初创阶段,步入以“平等·参与”为宗旨,康复、教育、就业、文化体育、福利、环境、法制建设全面发展的阶段,全国残疾人工作进入历史上从未有过的最好时期。

这个时期中国残疾人事业建立起业务体系、工作体系、组织体系和法律法规体系,残疾人的参与意识增强,全国残疾人的生活状况比初创阶段有较大改善。

中国残疾人事业的各项业务,在较低的起点上以较快的速度发展,获得显著成绩。

康复残疾人康复工作以实用、易行、受益广的康复内容为重点;将现代康复技术与传统康复技术相结合;以专门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康复为基础、残疾人家庭为依托,为残疾人提供有效的康复服务。

近5年来,狠抓了抢救性的三项康复工作,截止1993年底,白内障摘除手术已使90余万名盲人复明,脱盲率达99.8%;进行了32万余例小儿麻痹后遗症矫治手术,有效率达98.7%;对3.8万名聋儿进行听力语言训练,使之都能开口说话。

这三项共126万名残疾人获得康复。

广大农村成千上万的白内障患者过去贫病交加,不得温饱,复明后,劳动致富。

青海、西藏喇嘛、活佛深受盲病之苦,重见光明后,进一步升起了感激共产党和社会主义的爱国热忱。

许多儿麻患者结束了十几年的爬行生活,站起来走向生产岗位。

聋儿们开口说话,呼爹唤妈,一些聋童进入普通学校学习,为
亲人免除后顾之忧。

所有这些康复成果,不仅解放了社会生产力,而且为广大残疾人全面参与社会生活奠定了基础,在国内外产生重大影响。

目前,康复工作领域已扩展到精神病综合防治、智力残疾预防和低视力康复。

全国已有30个市、30个县采取社会化、开放式、综合性的措施,对70多万精神残疾人进行康复试点;建立了近百个低视力康复点,为低视力残疾者配用助视器,使其脱离盲人生活状态;针对导致智力残疾的遗传和缺碘两大因素,6个省和14个高发县制定了控制遗传性智力残疾的规定,部署了食盐加碘及对新婚育龄妇女、孕妇和婴幼儿补用碘油制品,以消除碘缺乏病,预防残疾。

康复基础性工作也有良好开端。

1988年建成的中国第一个现代化康复研究中心,在康复医疗、科研、人才培训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全国建立了29个省级聋儿康复中心、600多个聋儿语训部(班)。

设立1200多个社区康复站、300多个特殊用品辅助用具供应服务站,帮助残疾人补偿和训练功能,增强生活自理能力和参与社会能力。

在街道和福利工厂设立精神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工疗站1300多个。

逐步发展骨干康复机构,三级综合医院普遍设立康复科(室),6所医学院校开设了康复医学专业,发挥培养人才和技术指导作用。

教育残疾人教育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着重义务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截止1993年底,特教学校已发展到1108所,比建国前增长25倍,比1966年增长4倍,平均每年增长20%;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达3568个,这是80年代发展起来的,已逐步成为残疾儿童义务教育的主体。

在特教学校、特教班就读的盲、聋、弱智儿童已达37万余人,相当于建国前在校生两千人的185倍。

近5年残疾人教育的发展,超过了我国特殊教育百余年的总和。

残疾人职业技术教育广泛开展。

1988~1993年五年累计,全国普通技校、中专共招收残疾学生4300人。

建立了残疾人职业高中89所、技工学校9所、中等专业学校15所及各类培训机构268个,开办各类中短期职业培训班4500多期,共培训13万余残疾人。

高级中等以上教育初见成效。

大学之门已为残疾青年敞开,普通高校1988~1993年累计录取3859名残疾学生。

开办了长春大学特教学院、山东滨州医学院医学二系(专收肢残学生)、天津理工学院聋人机电专业,试办了青岛盲人高中、南京聋人高中,新疆、南京中医学院开设了盲人按摩医疗专业。

盲文改革和聋人手语的推广取得成果。

制定了《汉语双拼音盲文方案》、盲人数理化和民族器乐符号,出版了第一部规范化的《中国手语》和盲人触摸世界地图集。

劳动就业国家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采取按比例安排就业和减免税优惠政策及各种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安排残疾人劳动就业。

截止1993年底,集中安排残疾人的福利企业已达5.6万个,84万残疾人在其中就业,1993年实现产值890亿元,其中有不少出口创汇产品。

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按比例安排就业迈出了开拓性的
一步:140多万残疾人分散在各单位就业,占全国职工总数0.93%。

在此基础上,全国已有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9个大城市依照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进行试点,按1.5~2%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个体从业的残疾人已达数十万。

据抽样调查,城镇残疾人就业率为50%,农村残疾人在业率为60%左右。

全国建立435个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实施待业登记、能力评估、职业培训、就业介绍、指导的残疾人劳动服务网络逐步形成。

农村由县、乡(镇)政府和基层组织扶助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生产劳动。

针对贫困残疾人口数占全国贫困人口半数的状况,国家于1990年批准设立“康复扶贫”专项贴息贷款,第一批贷款一亿元拨到500个县,先后帮助40余万个残疾人户进行康复、职业培训,参加生产劳动。

这一举措成效明显,“先治病,后治穷,学技术,抓生产”,不少残疾人初步脱贫。

1991年,在有83个国家和地区参加的第三届残疾人职业技能奥林匹克竞赛中,我国残疾人展能团获金牌15、银牌10、铜牌10,为各类奖牌和总分第一名。

劳动就业和展能的成果,充分显示,只要认真培训,安排适合的工作,残疾人同健全人一样是社会物质财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

宣传工作和文化体育残疾人宣传和文化体育工作,面向基层,融于社会和大众文艺体育,适应残疾人的特点与需要,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

社会传播媒介和公众文化单位努力为残疾人和残疾人事业服务。

1992年成立的全国残疾人事业宣传新闻促进会,已成为中央和地方新闻单位联系的枢纽,每年在中央报刊、电视台、广播电台刊登和播放有关残疾人事业的稿件达数千篇,重要会议、重大活动、重大典型及时报道,基本形成了宣传网络。

适应聋哑人的需要,开办了电视手语节目,并在一些影视节目中增加字幕。

全国摄制了《启明星》等引起强烈反响的10多部电影和50多部电视剧。

为残疾人服务的华夏出版社、中国残疾人杂志社等单位,出版发行盲人、聋人、弱智人读物和残疾人教育、康复、就业等书刊1200余种、数千万册。

全国开辟了2100多个残疾人活动场所和51个盲人有声读物图书馆(室)。

1987、1990年先后举办两届全国残疾人艺术汇演,有两万余名残疾人参加各地演出,共演出万余场,展示了才华,感动了社会。

中国残疾人业余艺术团不但在国内演出,还曾出访欧美亚澳洲十几个国家和香港,引起轰动,被誉为"美和友谊的使者"。

1985、1989、1992年先后举办了三届全国残疾人运动会,有14万名残疾人参加县以上选拔赛,推动了基层体育活动,并创造了优异成绩。

仅第三届全国残疾人运动会就刷新238项全国纪录、10多项世界纪录。

中国残疾人业余体育代表团先后参加残疾人奥运会等10多次重大国际比赛,共获金牌133枚、银牌62枚、铜牌29枚,在第八、九次残疾人奥运会上奖牌第一,为国家争了光。

社会环境国家发布了《方便残疾人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北京、上海、深圳、广州、沈阳等城市的主要道路、街道和商场、剧院、会议中心、广场等建筑物逐步采取了无障碍措施。

城市实行盲人免费乘车、
盲人邮件免费寄递等。

这些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了条件。

公众助残意识逐步提高,残疾人保障法颁布后的三年间,分别以"宣传保障法"、"走进每个残疾人家庭"和"扶助与共进"为主题,开展了三次"全国助残日"活动,从中央到县乡地方领导,深入村和居委会看望残疾人,全国每个年度的"助残日"有数千万人为残疾人办实事、送温暖。

全国约有五千万少年队员先后参加了历时8年的"红领巾助残"活动。

各级残疾人组织开展"建残疾人之家"、做"残疾人之友"活动,展现了团结、友爱、互助之情。

召开"全国助残先进集体、个人暨自强模范表彰大会,表彰193个助残先进集体和个人、75个残疾人之家、194名全国自强模范,宣传残疾人身残志坚、为国奉献的事迹和自强不息精神,推动社会树立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风尚。

残疾人组织建设年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成立后,省、市、地、县以至大部分乡镇都建立了残联组织,形成了统一的残疾人组织体系。

各级残联本着“边工作边建设,以任务带队伍促事业”的原则,逐步加强了地市以上残联的领导班子,学会运用社会化工作方式,树立“人道、廉洁”的职业道德和“团结、实干、高效、开拓”的工作作风。

与此相适应,县以上各级政府先后建立了残疾人事业领导小组,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协调与领导。

国务院在联合国残疾人十年中国组委会行将结束之际,成立了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地方各级残疾人事业领导小组也相应改为地方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在方针、政策、法规、规划等重大问题与重大措施上加强领导与协调,形成全国残疾人工作的管理体系。

法制建设
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这是一部保护残疾人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的基本法律,是每个公民和一切组织对待残疾人问题的行为规范。

国务院专门发出了宣传贯彻《保障法》的通知,国家将其列入"二五"普法规划,在全国发行汉文、盲文和七种少数民族文字的法律文本近1000万册,从中央到地方各级领导带头宣讲,一年一个宣传高潮,以多种宣传形式在公民中普及维护残疾人权益的法律意识。

同时积极制定配套法规,国家有关部门已制定“残疾人教育条例”、正起草制定“残疾人劳动就业条例”,1993年底,一半左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颁布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其他省区也已将“实施办法”提请审议。

大多数地、市、县政府制定了扶助残疾人的规定和优惠政策。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2、1993年分别对5个省执行"残疾人保障法"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在29个省的义务教育法检查中将残疾人教育列为专题。

1993年司法部等六部委联合召开宣传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工作座谈会,总结实施三年来的经验,有力地推动了这部法律的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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