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专项培训教材(PPT 8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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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防护手套:用于手部保护,主要有耐酸碱 手套、电工绝缘于套、电焊手套、防X射线手 套、石棉手套等。
(7)防护服:用于保护职工免受劳动环境中的 物理、化学因素的伤害。防护服分为特殊防 护服和一般作业服两类。
(8)防坠落具:用于防止坠落事故发生。主要 有安全带、安全绳和安全网。
(9)皮肤防护品:用于外露皮肤的保护。主要 有护肤膏、洗涤剂、皮肤防护膜等。
1.劳动防护用品的概念
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 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 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 所配备的防护用品。 国际上称为PPE ( PersonalProtecti ve Equipment ) , 即个人防护器具。
01 头部受伤的人 中只有 16%的人戴了安全帽
02 脸部受伤的人 中只有 1%的人戴了面罩
书面告知第11条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要按照规定组织从事接 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 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 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书面告 知文件要留档备查。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
1、劳动防护用品概念 2、法律法规 3、劳动防护用品的分类 4、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 5、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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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 防坠落
安全带 安全网 密目式安全立网
3.2.8 特种劳动防护用 品安全标志标识
特种劳动防护 用品安全标志 是确认特种劳 动防护用品安 全防护性能符 合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准 许生产经营单 位配发和使用 该劳动防护用 品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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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
3.1 使用前检查
劳动防护用品在使用 前必须作一次外观 检查:是否符合标 准、外观是否完整 、组装是否严密、 开启是否灵活。
3.2 五不能
未达到标准的产品不能 用
超过防护效能极限不能 用
替代的防护用品不能用
以次充好的防护用品不 能用
超过使用期限不能用
3.3 安全帽的使用
3.3.1安全帽安全帽的主要用途 佩戴安全帽可以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保护人的头部不受
伤害或降低头部伤害的程度: ➢ (1)飞来或坠落下来的物体击向头部时; ➢ (2)当作业人员从2m及以上的高处坠落下来时; ➢ (3)当头部有可能触电时;
公告栏告知第10条
第十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设 置公告栏,公布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 度等内容。
设置在办公区域的公告栏,主要公布本单 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设置 在工作场所的公告栏,主要公布存在的职业 病危害因素及岗位、健康危害、接触限值、 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 素检测结果、检测日期、检测机构名称等。
03 脚部受伤的人 中只有 23% 的人穿了安全鞋
04 眼 睛 受 伤 的 人 中 只 有 约 40%的人采取了眼部防护
3.劳动防护用品的分类
耳
头
眼
肺
身体
手 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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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劳动防护用品的分类用途 :
(1)安全帽类:是用于保护头部,防撞击、挤 压伤害的护具。主要有塑料、橡胶、玻璃、胶 纸、防寒和竹藤安全帽。 (2)呼吸护具类:是预防尘肺和职业病的重要 护品。按用途分为防尘、防毒、供氧三类,按 作用原理分为过滤式、隔绝式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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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眼、面防护具:用以保护作业人员的 眼睛、面部,防止外来伤害。分为焊接用眼 防护具、炉窑用眼护具、防冲击眼护具、微 波防护具、激光防护镜以及防X射线、防化 学、防尘等眼护具。 (4)听力护具:长期在90dB(A)以上或短 时在115dB(A)以上环境中工作时应使用听 力护具。昕力护具有耳塞、耳罩和帽盔三类 。 (5)防护鞋:用于保护足部免受伤害。目 前主要产产品有防砸、绝缘、防静电、耐酸 碱、耐油、防滑鞋等。
3.2劳动防护用品图片
3.2.2 呼吸护具 防尘口罩
3.2.1 头部护具:安全帽
过滤式防毒面具 自给式空气呼吸器
长管面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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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眼(面)护具
防冲击眼护具、焊接眼面防护具
3.2.4 听觉器官护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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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 防护服
阻燃防护服、防酸工作服、 防静电工作服
3.2.6 手、足防护
保护足趾安全鞋、防静电鞋、 导电鞋 防刺穿鞋、胶面防砸 安全靴、电绝缘鞋、耐酸碱 皮鞋、耐酸碱胶靴、耐酸碱 塑料模压靴
第八条 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 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订立劳动合 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 人单位应当依照本规范第七条的规定,向劳 动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协调原劳动合同 相关条款。
培训告知第9条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 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 训,使劳动者知悉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 害,掌握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 规程、应急救援措施、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 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方法及相关警示 标识的含义,并经书面和实际操作考试合格 后方可上岗作业。
1 合同告知第7、8条 2 培训告知第9条 3 公告栏告知第10条 4 书面告知第11条
告 知 职 业 病 危 害
合同来自百度文库知第7、8条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在劳动合同中 写明工作过程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 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岗位津贴 、工伤保险等)等内容。同时,以书面形式 告知劳务派遣人员。格式合同文本内容不完 善的,应以合同附件形式签署职业 病危害 告知书(示例见附件1)。
职业卫生专项培训
一、用人单位职业 病危害告知
二、劳动防护用品 监督管理
三、用人单位职业 卫生基础建设主要 内容及检查方法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 管理规范
【文件名称】《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 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 【文 号】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 【颁布部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颁布时间】2014年11月13日 【实施时间】2014年11月13日 【效力级别】规范性文件
➢ (4)在低矮的部位行走或作业,头部有可能碰撞到尖锐、坚 硬的物体时;
➢ (5)头发污染或损伤。
❖ 特殊性能:防静电性能、绝缘性能、侧向刚性、阻燃性能 、耐低温性能
❖ 永久性标识:标准编号GB2811、制造厂名、生产日期(年 月),产品名称、特殊性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