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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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的自由意志与法

———读黑格尔《法哲学原理》

海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2013法班

石寒姻 0136

摘要

黑格尔说:“任何定在,只要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就叫作法。”①本文立足于《法哲学原理》中的自由意志对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进行论述。《法哲学原理》是黑格尔的一部比较成熟的着作。自由意志是黑格尔法哲学的出发点和归宿,他的整个法哲学体系始终贯穿着自由意志这条主线。在黑格尔的其他着作中,它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方面对自由意志进行了论述,而在《法哲学原理》中他则是从社会的角度集中地、系统地阐发了他的自由意志学说。这本书所描述的整个内容就是

“自由意志”在社会中的发展以及自由意志是如何在社会中实现自身的。因而这就涉及到了社会领域中的法律、道德和国家等问题,但无论涉及到什么问题,黑格尔都是从人的自由意志出发的,所以说自由意志是《法哲学原理》的主题。黑格尔通过对抽象法、道德、伦理三篇德尔论述阐明了自由意志从客观、主观到主客观相统一的过程。

关键词:黑格尔;自由意志;定在;法哲学;法

黑格尔从抽象的法哲学体系中把握世界,《法哲学原理》中自由意志和法的内容让我们来专门论述。根据黑格尔自己的说法,本文将对黑格尔自由意志与法进行阐述。

一、自由意志

(一)自由意志的提出

关于自由的问题,自从人类走出自然界,意识到自己的主体性时就发生了。这表明自由乃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本性,因此自由在人们的心目中,从来都是一个圣神的东西。“自由”一词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已经开始使用,虽然这时的“自由”已具备了自主、自立、人身依附关系的解除和人格独立的含义,但是,希腊哲学和罗马法律都未曾对“自由”概念本身加以系统的阐释。到了中世纪,封建制度和神权政治不仅束缚着人们的行动,而且也窒息了人们的思想自由。但是到了近代,资产阶级思想家们在反封建、反神权的斗争中给“自由”提出了新的概念。奥古斯丁在通过追问罪与责的来源和根据而提出了人的自由意志,由此开始了伦理学从“幸福生活指南”向“罪-责伦理学”的转向。这种观点的提出使人们认识到:因为有自由意志,人的存在才获得了正当性品格,也只有自由意志,人的存在、行动才有正当不正当的问题。

(二)自由意志是一种权能

我们每个人都可以在实际生活中成为自由意志的承载者与度量者。因为你被赋予了自由意志,被抛入了自由,也就是说,你赋得了这样一种权能,即你完全能够只从自己的意志出发决断自己的意愿,能够把自己意愿什么和不意愿什么完全置于自己

的意志支配之下。正是这种权能,便使个人获得了这样一种绝对的法律属性,即他在与他者发生法律关系时,他必须被允许根据自己的意志决断去生活和行动。由于每个人都赋有自由意志,因此,“必须被允许根据自己的意志决断去生活和行动”是每个人赋得的法律属性,而且每个人的这种法律属性是绝对的、不可替代的。

(三)自由意志是人的绝对尊严的来源

由于每个人赋有自由意志,使每个人成为他自己存在的目的本身。正如前面所言,既然自由意志使每个人都能够只根据自己的意志决断去生活和行动,而不必以任何他者的意志,哪怕是最高存在者的意志为根据,那么也就是说,每个人的存在不以任何他者为目的,而只以自己为目的。这恰恰是每个人的绝对尊严之所在。

二、黑格尔的自由意志观

黑格尔将“自我规定的普遍性”看成“意志”、“自由”。“自由意志”由于是以“无限形式的自身”作为“其内容、对象和目的”的,所以它不仅是“自在的”,而且是“自为的”。换句话说,自由意志是普遍存在于人本身且支配人的一切活动的自在自为的一种权能。“自由意志”是黑格尔法哲学的起点。他认为“法的基地一般说来是精神的东西,它的确定的地位和出发点是意志。意志是自由的,所以自由就构成法的实体和规定性。”②

意志和自由是统一的的,意志没有自由是一句空话,自由只有作为意志,作为实体才是现实的。自由意志发展存在三个阶段,第一,自由意志表现为绝对的抽象性。这是一种超越本性,没有规律对它自身的纯思维。这种意志自由在宗教方面的表现为印度纯思维,在现实应用中表现为类是法国革命的恐怖时期的破坏现存社会

秩序的狂热。第二,自由意志的外化,在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一书中意志把自由设定为一个特定的东西,从无差别的无规定性过渡到区分,规定和设定一个规定性作为一种内容和对象。这时,上一个环节的普遍性变成这个环节的特殊性。第三,自由意志的有限性,意志通过自身的反思回到普遍性中,意志规定自身并限制自身。这种有限性的意志是自由的具体概念。与第三点相比,前两点始终是抽象和片面的。黑格尔说,意志的活动在于扬弃主观性和客观性之间的矛盾,使得目的的主观性变为客观性并且在客观性中又保留主观性。黑格尔总结说到:“任何时刻,只要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就叫做法。所以一般来说,法就是作为理念的自由。”③

三、自由意志与法

黑格尔从发展的角度看待自由意志和法,认为自由意志和法之间是辩证关系。黑格尔认为,自由理念的每个发展阶段都有其独特的法,因为每个阶段都是在其普遍中独特自由的定在。他认为:法是自由意志的直接定在。

(一)、自由意志的直接定在是法

黑格尔认为法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它的定在是直接的、外在的事物,只要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就是法。一般来说,法是一种意志,是一种理性的社会精神。精神和意志是自由的,所以,对自由进行限制和规定,就是对自由意志的定在。所以在他看来,法就是作为理念的自由,法是自由意志的另一个方面,法和自由意志是无法分开的,没有法的自由意志和没有自由意志的法是不能想象的,自由意志和法是相互统一,不可分割的。

(二)、自由意志是法的本质

黑格尔认为自由是法的本质。自由意志从外部定在从自身中反思,于是被规定为与普遍物相对立的主观特殊物。这种普遍物作为内在的东西就是善,作为外在的东西就是现存世界,而理念的这两个方面就是互为中间。善的理念在自身意志和外部世界获得了实现,主观意志也是必然的,这是伦理的范围。对犯罪的人实施处罚时也要坚持自由意志的原则,把犯罪的人实施处罚要是必然的,但要尊重他作为一个自由的、理性的人。

(三)、法是自由意志的保障和实现

黑格尔说:“自由人所实施的作为暴力行为的第一种强制,侵犯了具体意义上的自由的定在,侵犯了作为法的法,这就是犯罪。”④自由意志的实现是法律的客观实现。个人是主观性的,他人的目的要在法律保护下才能得以实现,大家在尊法守法的过程中,自己的权利也得以保护和实现。黑格尔说,作为理念,自由意志对各种犯罪应该如何处理,不能用意志来解决,而是必须要用法律来规定。人们服从法律是服从他自己的自由意志,而不是可观的外在化力量,因为法律是客观的精神和意志。自由意志的实现要通过发的实施来保障,黑格尔认为,法的意义就是对自由意志的规范,而刑法的意义就是对犯罪的否定的否定。现实的法就是对侵害的扬弃,正是因为这种扬弃,才显示出法的有效性,即是对自由意志的定在和扬弃。

四、结语

综上所述,自由意志是黑格尔最为杰出的法哲学理论,黑格尔将自由意志当作他法哲学思想的核心,用自由意志诠释了法的本质。黑格尔第一次对自由意志作了具体考察,把自由意志和法联系起来,用发展的眼光看待它们,揭示了自由意志的深刻内涵。所以,我们在对待黑格尔法哲学思想时要采取辩证的、一分为二的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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