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中的美国联邦制的历史发展及其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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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制的历史发展及其评析
美国独立战争胜利后,就是联邦时期。但这时的美国人并没有立即建立联邦政府,而是说他们打下了江山,却没有去坐拥江山,而是和自己的士兵一样一哄而散,解甲归田。从英国独立出来的殖民地,成了一个个主权“邦国”,也有些则自称“政治实体”。
美国的邦在1776年到1780年开始制定各自的“宪法”,即邦宪法。1776年1月5日,新罕布什尔率先立宪,建立了自己“主权、自由和独立”的政府,其他北美英属殖民地则在两年间纷纷效法。就这样,原来的“殖民地”,就变成了具有“半国家”性质的“邦”,因为它们都有自己的宪法和依法成立的政府。美国各地的人民陆续制定成文宪法的举动的原因是:
其一,在殖民地时期,各地的统治机构基本上就是按照国王发布的委任状进行管理的;
其二,与英国的斗争中,殖民地人民频繁地援引《大宪章》和《权利法案》中的条款来争取自身的权利,独立后,制定属于美国人民的权利章典就成了当务之急;
其三,在新英格兰地区,多数民众接受社会契约论的思想,希望施行宪政。
邦宪法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政府架构,二是人权章典。在制定宪法的11个邦中,有7个邦的宪法采用了这种形式。此外的几个邦宪法,虽在形式上有所差别,但都把保障人民权利的规定放在最为重要的位置。
在国家的管理机关方面,各邦之间的差异更为显著。其中的一个原因是,与宪法的制定时期有一定关系。如果说,是在独立战争胜利后,就立刻制定宪法的地方,在制定中,管理机关会具有创新性,不愿遵循英国的旧例。而在独立后经过一段时间的酝酿再行制定宪法的地区,则会比较乐于选择接近英国模式的管理体制。同时,宪法制定的规定也体现了国内保守派和激进派在建国方略上的不同理念。激进改革派宪法的特点为:
第一,在三权分立,独重立法。
⑴行政机关的首脑立法机关通过选举产生;
⑵严格限制行政首长连任,防止因长期掌握行政权力而形成腐败;
⑶立法机关掌握全部或部分行政官员的任命权;
⑷法官由立法机关选举产生。
第二,为保证国家最高统治机关——议会的民主性,赋予民众广泛的议会选举权。相对的,保守派制定的宪法首先强调的是行政首脑的独立性,即:
⑴行政首脑不由议会选举,而是由全邦民众的直接选举产生;
⑵行政首长有权否决议会通过的法案;
⑶行政首长没有连任的限制。
独立后的13个邦,为了处理共同事务,实现统一政府,决定成立国家联合——邦联国家。而后就制定了《邦联条例》。《邦联条例》的批准过程,时间较长,从1776年开始着手,到1782年所有13个邦才都批准了《邦联条例》。这部法律开始生效,成为1787年美国宪法
生效前的宪法性文件。按照这部宪法成立起来的美国俨然是由13个独立国家组织的松散的国际同盟。不过,在宪法实施上,效果并不理想。无论是在政治、经济、外交或军事上,邦联政府都显得软弱无能独立战争后,北美地区遭遇了严重的经济危机。解决经济萧条的有效方法是在邦联政府的领导下执行统一的国际贸易政策,推行强有力的振兴经济的方略。但因为各邦自行设立关税壁垒来相互抑制,很少能有9个邦意见一致以通过重要立法,进而无权征收关税。松散的邦联体制,无法实现统一的经济政策,也无力阻止各邦的贸易保护主义。邦联政府因为没有自己的武装力量,只能要求各邦协助募集士兵,在紧急情况下不能保卫各州内部的社会治安。
因此,1783年时由于未能及时支付军饷,大批退伍军人开始围攻邦联政府,导致政府连续迁址。人民对邦联政府的尊重和信任程度开始下降。进而,在之后的修改《邦联条例》的观点之争中,修改的困难程度可想而知,在这种情况下,越来越多的民众放弃了保守的改革方案,转而支持激进派的主张。
从1786年年初,詹姆斯.麦迪逊说服了弗吉尼亚议会,向其他邦发出邀请,“在商定的时间地点指派专员来讨论合众国的贸易问题”。并于1786年的9月5个邦的代表在安那波利斯举行会议。在之后的报告结果,也得到了各邦的积极回应。决定于1787年5月份的第二个星期一,在费城召开了美国制宪会议。在制宪会议上,各地代表展开了激烈辩论。在1787年,9月17日,制宪会议确定了最后的文本,这部新宪法确认了,五项基本原则,即人民主权原则,共和政府原则,
受限政府原则,三权分立原则和联邦体制原则。
美国独立后的现实迫使美国放弃邦联制,而走向中心权利比较集中的联邦制。这种制度兼具一体化国家和国家联盟双方面的特点,将国家管理权分别交给联邦和州,从而实现了强化中央权力和维持地方自治两方面的目标。首先,在联邦的代议制度上,下院议员由人民直接产生。其次,在联邦的权力方面,联邦宪法没有采用《弗吉尼亚方案》中的概括性规定,而是一一加以列举。再者,在司法领域,联邦宪法规定联邦不权能够设置最高法院,而且也可以设立下级法院。新宪法公布之初,也曾有过一段时间反对联邦的人们占据了上风。但在最后,支持宪法的人们最终获得胜利。原因有几条:
其一,联邦党人多数为社会上层人士,利用有利的社会地位和经济条件,他们的主张得广泛传播;
其二,华盛顿、富兰克林等当时的政治领袖对联邦宪法表示坚决支持;其三,联邦党人目标一致,且行动果断迅速。
与之相对的,反对联邦的人士虽然将联邦宪法作为抵制的目标,却未能针对《邦联条例》的种种弊端形成一个全面的修正案文本,因此在斗争中落败。
同时,支持联邦宪法的人们,为了争取最后的胜利,作出了一个重大的让步——制定《权利法案》。
美国联邦制的统治机构初建时,联邦议会决定举行推选总统的选举工作。即1789年3月4日成立新的联邦政府。华盛顿赢得了全体选举人的一致支持,当选为第一任美国总统。在美国联邦制度的形成过
程中,麦迪逊的贡献无疑是重要的,然而华盛顿的贡献则可以说是不可或缺的。
由于参议院无法发挥行政咨询机关的功能,华盛顿总统不得不启动一种新的行政管理模式即召集各行政机关的负责以会议形式商讨国政。这就从华盛顿开始,历届总统都会设立内阁辅助其行使行政权。美国现在的政党体制为两党制。而制宪者和宪法的早期支持者一直希望不要建立政党或“派系”。华盛顿任命汉密尔顿为财政部长,任命杰斐逊为国务卿,而这两个人在政治立场上是水火不相容的。在实际的政府运作中,以上二人对于美国今后道路的不同看法,始终无法调和。因此,以汉密尔顿及其支持者自称为“联邦党”,以杰斐逊及其支持者自称“共和党”。就这样政党最终还是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并逐渐成为美国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影响也深深地渗透到其他各种政治制度中。
美国联邦制大致就是这样发展而来的。
联邦是指若干主权独立国家为实现某种共同目的(如军事、贸易等)而结成的国家联盟。联邦制,是指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联邦组成单位组成的联盟国家的国家结构形式。
基本标志是:联邦和其成员国分别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以及各自的国家机关体系(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公民具有双重国籍,既是成员国的公民,又是联邦的公民;联邦的最高立法机关通常采用两院制,其中一院由联邦成员国选派代表组成;通过宪法划分联邦与成员国之间的权力,联邦的权力,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