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收费行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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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
收费行为的意见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青价费[2002]26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监察局
【发布日期】2002.02.04
【实施日期】2002.02.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收费行为的意见
(青价费[2002]26号2002年2月4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过近几年的综合整治,我市的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得到了有效遏制,特别是自设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行为明显减少,投资环境进一步改善。但一段时间以来,少数部门利用掌握的行政权力,在实施行政审批、审核时,出现了强制服务收费、只收费不服务或代其他部门收取各种费用等问题,引起不少反映,损害了政府形象,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市的改革开放。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随着内外交往活动的大量增加,上述行为的负面影响会更加严重,因此必须予以高度重视,认真加以规范。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治理乱收费的政策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建设“五项工程”的精神,以及
WTO规则对政府公务行为的客观要求,为规范收费行为,改善政府形象,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党政机关及受权行使国家机关行政职能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在行使职能过程中的收费行为提出如下规范意见:
一、机关事业单位收费应当严格执行“两证一卡”(《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实行《收费批准通知书》制度的单位到外商投资企业收费时,必须持物价部门签发的《收费批准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