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版权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美国版权法
(修订至1987年9月30日止)
第一章版权的客体和范围
条次
第101条定义
第102条版权的客体:总类
第103条版权的客体:编辑作品和演绎作品
第104条版权的客体:作品的起源国
第105条版权的客体:美国政府作品
第106条有版权作品的专有权利
第107条专有权利的限制:合理使用
第108条专有权利的限制:图书馆和档案馆的复制
第109条专有权利的限制:特定复制件或录音制品转移的效力
第110条专有权利的限制:某些演出和展出的免责规定
第11l条专有权利的限制:转播
第l12条专有权利的限制:临时性录制品
第l13条绘画、刻印和雕塑作品的专有权利的范围
第114条录音作品的专有权利的范围
第115条非戏剧音乐作品的专有权利的范围:制作和发行录音制品的强制许可证
第116条非戏剧音乐作品的专有权利的范围:通过自动点唱机进行公开演奏
第117条专有权利的限制:计算机程序
第118条专有权利的范围:关于非商业广播对某些作品的使用
第10l条定义
本版权法专用名词及其各种不同形式的意义如下:
“不具名作品”是在该作品的复制件或录音制品上无法识别任何自然人为其作者的作品。
“音像作品”是由一系列有关的图像所组成,目的是用机器或装置例如放映机、观察器或电子设备将其放映的作品,如伴有声音则连同声音一起放映,不论体现这类作品的物体例如影片或磁带的性质如何。
作品的“最佳版本”是在交存之日以前任何时候在美国出版的、并为国会图书馆确定的最适合该馆用途的版本。
某人的“子女”是某人的直接后代,不论合法与否,以及由某人合法收养的任何子女。
“集体作品”是期刊、选集或百科全书之类的作品,由一些本身单独独立的作品所组成,汇编成一个集体的整体。
“编辑作品”是通过收集和汇编原有的材料或经过选择、整理或安排的资料,使由此产生的作品作为整体构成作者的独创作品。“编辑作品”一词包括集体作品在内。
“复制件”是除录音制品外,作品以现在已知的或以后发展的方法固定于其中的物体,通过该物体可直接地或借助于机器或装置感知、复制或用其他方式传播该作品。“复制件”一词包括除录音制品外,作品初次固定于其中的物体。
“版权所有者”是指版权中包含的任一特定专有权利的所有者。
“创作”一个作品,是指把一个作品初次固定于一个复制件或录音制品中。如一个作品是经过一段时间作成,其中一部分是在任一特定时间固定下来的,则该部分构成那个时候的作品。又如果该作品以不同的文本作成的,则每一文本分别构成单独的作品。
“演绎作品”是根据一个或更多个原有的作品对其进行重新安排、改变形式和改编的作品,例如译文、乐曲改编、改编成的戏剧、改编成的小说、改编成的电影剧本、录音作品、艺术复制品、节本、缩写本或任何其他的形式。凡作品内有编辑的修订、注解、详细解释或其他修改,作为整体成为作者的独创的作品均为“演绎作品”。
“装置”、“机器”或“方法”是指现在已知的或以后发展的装置、机器或方法。
“展出”一个作品,是指直接地或用影片、幻灯片、电视图像或任何其他装置或方法显示该作品的复制件,如系影片或其他音像作品,则是显示不连续的个别图像。
把作品“固定”在有形的表现媒介上是经作者授权,使作品形成为一个复制品或录音制品,其长期性、稳定性足以使作品在不很短的时间内可以被感知、复制或用其他方式传播。为了本法的召的,被播送的由声音或图像组成的或由两者所组成的作品,如果是在播送的同时进行录制,即为“固定”作品。
“包括”和“例如”是属于举例说明而非限制性的词。
“合作作品”是两名或多名作者创作的作品,其意图是把他们的创作部分合并成为一个单一体中的不可分割的或相互依存的部分。
“文字作品”是除音像作品以外的用文字、数字或其他言辞或数字符号或标记表达的作品,不论体现这种作品的物体例如书籍、期刊、原稿、录音制品、影片、录音带、唱片或卡片的性质如何。
“电影”是含有一系列有关联的图像,在连续放映时——如伴有声音,连同声音同时放映——给人以活动的印象的音像作品。
“演出一个作品”是指朗诵、表演、演奏、舞蹈或扮演一个作品,不论是直接地或使用任何装置或方法,如系电影或其他音像作品,则是显示任何连续的图像或使伴随作品的声音可以被听到。
“录音制品”是除伴随电影或其他音像作品的各种声音以外的声音由现在已知的或以后发展的任何方法加以固定的物体。通过这类物体,声音可以被听到、复制或用其他方式传播,无论是直接地或借助于机器或装置。“录音制品”一词包括初次录制声音的物体。“绘画、刻印和雕塑作品”包括平面和立体的美术作品、刻印艺术作品、实用美术作品、照片、印刷和艺术复制品、地图、地球仪、图表、技术绘图、图解和模型。艺术性的工艺作品就其形式而非就其机械和实用方面而言,应属于这类作品。按本条所下定义,实用物品的设计,如果有可以同该物品的实用方面区别开来单独存在的绘画、刻印或雕塑特征,在这个范围内,该设计应视为绘画、刻印或雕塑作品。
“假名作品”是在该作品的复制件或录音制品上以虚构的名字标明其作者的作品。
“出版”是用出售或其他转移所有权的办法,或用出租或出借的办法向公众发行作品的复制件或录音制品。为了向一些人进一步发行、公演、或公开展出的目的而提供发行复制件或录音制品,则构成出版。公演或公开展出作品本身不构成出版。
“公开地”演出或展出一个作品是指:
(1)演出或展出作品的地点是向公众开放的地点,或聚集超出一个家庭及其社交关系正常范围的相当数量的人的任何地点。
(2)利用任何装置或方法向以上第(1)项规定的一个地点或向公众播送或用其他方式播送作品的演出或展出,不论能够收听收看该演出或展出的公众是否在同一地点收听收看以及是否在同一时间收听收看该作品的演出或展出。
“录音作品”是经录制一系列音乐的、说话的或其他的声音产生的作品,不论体现这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