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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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与管理工作,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我市创新体系和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和《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05年第30号令)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研发投入的主体地位,对我市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绩效显著、具有较好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以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市经委牵头,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和大连海关参加,共同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扶持企业技术中心发展,形成共同推进企业自主创新工作的协调互动机制。市经委作为牵头单位,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指导与管理,并具体负责组织认定和评价工作。

第二章认定

第四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

第五条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已设立三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企业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上年度销售收入总额应在6000万元以上。

3、企业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我市各主要行业(或产业)中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4、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5、已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并正常运行一年以上。

6、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检测分析和试验条件,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具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7、企业技术中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研发人员队伍结构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少于30人。

8、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9、企业两年内无偷税、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或因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10、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两年内没有发生走私罪或走私行为的。

以上基本条件可根据全市企业总体发展情况做出适当调整。

第六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1、企业向市经委提出书面申请(一式两份),申请材料包括:《大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见附件一)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含需提交的报表及证明材料)(见附件二)。

2、市经委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审查后,依据《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三),组织有关专家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3、市经委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大连海关,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初评结果、专家综合评审意见等进行综合审查后,择优确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七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结果自市经委受理企业申请截止日期之日起,90个工作日之内公布。

第三章评价

第八条依据《大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已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每年进行一次评价。

第九条评价程序:

1、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于当年5月30日前将评价材料(一式两份)报送市经委。评价材料包括:《大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见附件四)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2、市经委组织专家对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按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形成初步评价结果,市经委对初评结果进行审核,确定评价结果,并通报相关部门和企业。

第十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1、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2、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90分为合格。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连续两次评价得分在65分(含65分)至60分之间;

(3)逾期一个月不报送评价材料;

(4)提供虚假评价材料。

第四章调整与撤销

第十一条已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改制、合并、分立、股权转让、更名等重大变更事项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一个月内书面报告市经委。市经委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原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是否保留,属于国家、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应及时将有关材料报国家、省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消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1、技术中心评价不合格;

2、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3、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4、企业有偷税、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或因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5、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发生走私罪或走私行为的。

第十三条市经委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和大连海关对调整与撤销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及当年新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以文件形式一并公布。

第五章管理与政策

第十四条企业报送的认定申请材料和已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报送的评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企

业,两年内不得申请市级认定;已是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撤消其认定资格,且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市级认定。

第十五条因第十二条原因被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第十六条已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得分65分(含65分)至60分或无故不参加国家、省、市组织的企业技术中心正常活动,市经委将给予警告,并督促所在企业进行整改。

第十七条市经委应以已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为主体,积极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工作。根据产业发展重点,鼓励企业进行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的研发,加强产学研结合,不定期开展专业培训、参观考察和经验交流等活动,促进企业加大技术中心建设力度,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水平。

第十八条对新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50万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含分中心)给予200万元。所需资金由大连市自主创新专项资金安排解决。资助资金主要用于企业技术中心购置研发、检测、试验仪器设备,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

第十九条市经委、市财政局应当对资助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核查。

第二十条已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申报市技术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经专家评审确认符合重点支持的项目,优先列入资助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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