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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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
摘要
违约责任是促使当事人履行债务,使非违约方免受或少受损失的法律措施,关系到当事人双方的切身利益,合同在建立之时应当对其作出明确规定。买卖合同中的当事人违约的一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中的规定履行自己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对促进合同目的的实现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本文从违约责任的理论概述,归则原则,违约行为,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等方面论述违约责任。
关键字:违约责任,归责原则,违约行为
九届人大二次会议上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1]这种义务往往是以违约责任的强制力为后盾。它是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保障,不仅可以促使当事人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起到避免和减少违约行为发生的预防作用,更为重要的是在发生违约行为后,通过追究违约方的责任,使守约方的损失得到补偿,保障交易安全。
一、违约责任的理论概述
违约责任是指在合同签署成立之后,合同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的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所承担的法律后果,又被称作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1)违约责任的性质
违约责任属于民事责任的一种,它具有民事责任的一切性质,即独立性、财产性、平等性、强制性和补偿性。违约责任的产生一合同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为前提,任何一方不履行其合同中的债务或不按照合同适当履行都将引发违约责任。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约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一旦违约责任被引发,违约一方当严格按照合同中约定来对另一方进行赔偿。
(2)我国合同法中违约责任制度的特点
第一,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它包含两层意思,其一是违约责任产生的基础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若当事人之间没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则无违约责任可言;其二是以违反合同义务为前提。
第二,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是指它只发生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不负责任。
第三,违约责任具有可确定性。根据合同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违约金的数额等,但这并不否定违约责任的强制性,因为约定应限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
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民事责任的认定必须依循一定的归责原则,包括合同法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根据违约的具体事由确定违约责任承担的法律原则[3]。换言之,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行为人是否承担违约责任的法律原则。归责原则是指在进行违约行为所导致的事实后果的归属判断活动时应当遵循的原则和基本标准。我国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采取了二元立法模式,即总则中的严格责任与分则中的过错责任相结合的立法模式。
(1)严格责任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严格责任并不以过错为要件,被告是否具有过错不作为衡量责任承担的依据。严格责任的损失在于合理补偿债权人的损失,而不在于惩罚过错行为。
(2)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也叫过失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原则的确立,为民事主体的行为确立了标准[2]。它要求行为人善尽对他人的谨慎和注意,尽量避免损害后果,也要求每个人充分尊重他人的权益,从而为行为人确立了自由行为的范围体现了对人的尊重;它也有利于预防损害的发生,通过赋予过错行为以侵权责任,
教育行为人行为时应当谨慎、小心,尽到注意义务,努力避免损害的发生;它充分协调和平衡了“个人自由”和“社会安全”两种利益的关系。
三、违约行为
违约行为形态,是根据违约行为违反合同义务的性质和特点,对违约行为所作的分类。
(1)不履行合同义务
是指当事人在合同期限到来之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既可以是明示即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也可以是默示即用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义务。
(2)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
是指债务人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等。《合同法》规定,合同履行原则为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期限、地点、方式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此种形态大多表现为买卖合同中的质量纠纷[3]。
(3)预期违约
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违法行为。
四、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也就是违约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方式。(1)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4]。违约金的标的物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违约金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惩罚违约人和补偿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效果。
(2)赔偿损失
所谓赔偿损失,是指合同当事人由于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财产上的损失时,由违约方以其财产赔偿对方所蒙受的财产损失的一种违约责任形式。
(3)强制实际履行
又称“强制依约履行”。债务人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债权人申请合同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强制债务人实际履行合同,以实现订立合同的目的。所谓实际履行,即指合同订立后,其合同义务一般不能免除,不允许债务人以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代替履行合同义务[4]。
五、结束语
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发育成熟,违约责任制度也必将更加完善。我国合同法在在与国际法规和国际惯例接轨方面大大前进了一步,并保留了自己的特色,其内容也更加全面合理、更科学。违约责任制度必将为我国的合同制度中实现合同义务和风险的合理负担,以及对免责事由的深刻认识和了解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 《合同法学》,第二版,主编:陈小君
[3]. 《合同法论》,1999年9月版,主编:徐德敏
[4]. 《合同法总论》,2001年7月版,主编:贾邦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