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议会制度(修改)最后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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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英国议会
英国议会可追溯到13世纪,历经800多年,可以说是世界上历史最为悠久的议会。经过1688年“光荣革命”的洗礼,英国渐渐出现现代议会的雏形,并且在改革中不断发展和完善。英国的议会因有其优越性而被其他国家所借鉴、采用,对世界各国的政治制度产生重要的影响,常被称为“议会之母”。英国议会采用两院制,分为上议院和下议院。两院之间在职责分工、权力的分配、地位、议员的产生方式上都有所不同,但彼此相互制衡,共同致力于立法和监督政府。在立法上,两院的程序都要经过“三读”;在监督政府方面,两院通过质询和控制政府财政等方式,在本章的案例二中可看到英国议会在伊拉克战争中始终有效地监督政府。长久以来,英国议会虽然被英国法律议会至上原则赋予了至尊地位,但近些年来,议会的地位不断受到本国行政权力的挑战,在加入欧盟之后更是受到冲击。在本章案例一伐支多塔姆公司案帮助我们理解欧盟法是如何对英国议会至尊地位产生冲击的。面对挑战与冲击,“议会之母”将会走向衰落还是日久弥新呢?
4.1现代议会制度史
4.1.1走向现代议会制度(1688至18世纪初)
1295年,爱德华一世为征收税款而召开议会,召集贵族、神职人员、骑士和市民代表,议事的代表性增强带来现代议会的代议性质。但英国现代议会又经过5个王朝的更替,议会在英法百年战争(1337-1453年)期间的作用突显,但在“玫瑰战争”(1455-1485年)中的地位下降,由“亨利八世奴颜婢膝的议会通过很多步骤,变成伊丽莎白女王发牢骚的议会、詹姆士一世反抗的议会以及查理一世的反叛的议会”①,遭受短暂共和时期护国主克伦威尔的多次解散以及斯图亚特王朝复辟后的詹姆士二世钳制。至此,英国议会走过了将近400多年漫长的历史。这段议会制度史是围绕议会与王权之间的斗争而展开的。随着1688年光荣革命后詹姆斯二世的统治结束,国王与议会之间关于国家权力的争夺以议会胜利告终。因此,光荣革命被认为是英国君主立宪制建立的标志,也是现代议会的开端。
①沃尔特·白哲特:《英国宪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95页
在推翻詹姆士二世统治之后,英国邀请詹姆士二世的女婿、荷兰执政官威廉和詹姆士二世的女儿玛丽共掌王权。但是,为了避免再次陷入邀请1660年斯图亚特王朝复辟那样的恶果,英国决定以法律的形式来限制王权,并在1689年2月召开的协商会议上,以威廉和玛丽接受《权利宣言》为条件,认可国王威廉三世和英国女王玛丽二世的合法地位。同年10月,议会通过《权利宣言》,经过国王和女王签署生效,称为《权利法案》。《权利法案》是一项重要的文件,它在英国是具有宪法性质的法案,确立了议会权力高于王权的原则,保证议会的立法权、财政权等,并且使王权受到法律和议会方面的限制。该法案相关条文如下:凡未经议会同意,以国王权威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
以国王权威擅自废除法律或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
凡未经国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而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国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
除经国会同意外,平时在本王国内征募或维持常备军,皆属违法。
国会议员之选举应是自由的。
国会内之演说自由、辩论或议事之自由,不应在国会以外之任何法院或任何地方,受到弹劾或讯问。
为申雪一切诉冤,并为修正、加强与维护法律起见,国会应时常集会。①
威廉和玛丽接受《权利宣言》
①姜士林,陈玮主编:《世界宪法大全(上卷)》,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89年版,第1131页
从《权利法案》的相关条款中,我们可以看到议会在努力限制王权。除此之外,议会为了确保自己的权力,接下来还通过一系列旨在削弱王权并扩大议会作用的法案。1689年3月,议会通过一项以财政问题来限制王权的拨款法案,授予国王每年120万镑的税款,并规定其中60万镑用于宫廷和非军事性开支,其余用作海陆军开支。①这项法案使国王对外发动战争的权力受到财政限制。1694年,议会又通过《三年法案》,规定议会的任期为三年,目的主要是“使国王不可能长期不要议会,使议会能够成为一个常设性立法机构”,三年限期是“为了防止国王和权臣在议会中培植自己的势力”②。值得注意的是,1707年的《王位继承法》,它被看做是《权利法案》的补充条款,用以进一步削弱王权,并由议会议立新君。这不仅破除了“君权神授”的国王统治合法性来源,也防止再次出现斯图亚特王朝复辟的可能性,从而进一步确认议会凌驾于君主之上的地位。
虽然一系列法案对王权作了诸多的限制,“下议院逐渐把国王的权力纳入他自己的掌握之中,虽然它这样做,却没有严重地削减国王在法律上的权利。所以国王在法律上仍旧具有他前辈们所具有的特征”③。这意味着国王不是完全丧失权力的“虚位君主”,还是掌握着较大的权力,包括部分的立法权、大臣任免权、法案否决权、政府决定权、军队统率权,外交权等。这与总统制国家的总统权力相差无几。比如,威廉三世在立法方面曾对议会的《三年法案》行使否决权;在行政上他通过封赐贵族和官职俸禄来控制议会和政府,在重大政策上他往往是最后的决策者。在这一时期,国王和议会的权力处于均势状态。但相较于君主专制时期,国王不再具有优势或绝对的权力,不能随意干扰和解散议会。议会也不再只是向国王“表达意见的机构”,而是独立的“最高统治机构”和立法机构。
英国议会是由上议院(也称贵族院)和下议院(平民院)组成。但总体而言,这一时期的议会上院比下院要有优势。上议院主要是由贵族和神职人员构成。上议院是“一个由统率者组成的议院”,“处于领导地位的贵族占据着贵族院,他们在平民院具有最大的影响力、并且支配着平民院”④。这些议员在当时社会中享有优越的地位,因为他们手中握有当时国家重要的生产资料和经济力量——土地。他们的政治权力与经济地位相匹配,主宰着英国的政治生活,控制下院。具
①阎照祥:《英国政治制度史》,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02页
②阎照祥:《英国政治制度史》,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02页
③罗威尔:《英国政府•中央政府之部》,上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2页
④沃尔特·白哲特:《英国宪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8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