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女性网辞退怀孕女职工案(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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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女性网辞退怀孕女职工案
法学C101 张亚静 108207
调查时间:2013年4月—2013年7月
调查地点:河北工业大学
调查方法:访问调查文献调查
调查方式:独立调查
一、事实详情
(一)、案件简述
2008年7月董小姐大学毕业后被太平网女性网公司录用,并且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为6年。董小姐任职公司地点在北京,工作期间,董小姐踏实肯干,工作认真,并且多次被该公司评为优秀员工。因董小姐的工作十分出色,在2011年3月董小姐被公司任命为太平洋女性网总编辑。同年5月,董小姐与相恋了6年的男友结婚,且二人在北京市丰台区共同贷款买了一套商品房,两人每月要共同偿还5000元的房贷。虽然有房贷的压力,但是能够在北京安定下来,二人还是感到非常满足,小两口的生活也是非常幸福甜蜜。朋友们也都非常羡慕董小姐既有了事业,又有了爱情。有了稳定的家庭,董小姐也是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放在了工作上面,希望为公司做出更大的贡献。然而在2012年3月份,董小姐查出自己怀孕,同丈夫商量后,两人决定将孩子生下来。刚开始,董小姐并没有告知公司,等到2012年4月底,董小姐向公司领导提及此事,希望领导能够理解体谅并且到时准许董小姐的产假。但是令人出乎意料的是5月10日,公司将董小姐辞退, 董小姐表示不能接受,公司首席营运官张聪敏得知她不同意辞职,就下令马上对她实施封电脑、销门卡、注销内部邮箱账号、停止公司内网使用权限。如今,她连公司大门都进不了。
这件事对于董小姐犹如晴天霹雳,刚刚在北京稳定下来的董小姐与老公每月需要支付一定数额的房贷并且董小姐事业也正处于上升期,突然被辞退,董小姐觉着不甘心。之后,董小姐多次找到公司交涉此时,但公司领导多以公事繁忙等各种理由拒绝接见董小姐,且董小姐多次给公司领导发短信要求协商解决此事,但都未得到有效回应。
于是董小姐将太平洋女性网告上法庭,2012年10月份法庭宣判:太平洋女性网不得在董小姐怀孕期间辞退董小姐,要求该公司给予董小姐规定时长的产假,并且给予董小姐5000元的精神损失赔偿。事情到此,落下一段帷幕。
(二)案件背景
女性在求职过程中一直都扮演着弱者的角色,许多公司在招聘过程中明确表示不要女性,即使有的公司没有明确表示不要女性,但总会以这样那样的理由拒绝录用女求职者。已经在职的女员工也会有各种各样的烦恼,最大的烦恼恐怕就是面临的怀孕问题。到婚育年龄且已经有家庭的女性不得不考虑生育问题,且这时期的女性一般都是处在事业初期或者事业上升期,在单位中属于较为弱势的群体。如果选择生育就必须向公司要求放产假,且产假时间一般较长。有的公司便以女员工怀孕为借口将其开除,或者以其他各种各样的事情为由开除怀孕期间的女员工。所以说,女员工尤其是怀孕期的女员工受到了许多不公正的待遇,她们亟需受到社会的保护与重视。
随着我们国家的法制越来越健全,且社会越来越重视公平和保护弱者。近些年来出台了许多保护女性尤其是女职工的法律法规,使得她们的权益能够得到有效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就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29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社会团体等一切雇佣人员的单位。怀孕的女职工不仅在劳动合同的聘用期内不得解除合同,就是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也有继续签劳动合同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第12条就规
定:“劳动合同期满,因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续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已经连续工作满10年,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该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2011年4月28日,国务院公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特别规定” 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加强了对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保护,规定了用人单位反对性骚扰的责任,强化了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同时还明确,“特别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现在越来越多的女性敢于拿起法律捍卫自己的权益,向那些不公平的遭遇说不!
二、法律解决
关于此案,虽然告一段落,但是有很多地方值得我们思考。我们相信最后法院做出了一个非常公正的判罚。董小姐的代理律师刘继承刘律师告诉我们:国家明文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太平洋女性网的做法是违法的。同时,公司以之前提出辞职为由解除合同,如果董小姐有证据证明她同意留职,那么她之前提出的辞职就失效,公司宣布她离职,属于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
虽然现在事情得到了一个妥善的处理,但是这件事给董小姐带来的精神损失还是相当大的,而且这件事情之后董小姐在公司的发展空间也受到了一定的限制。董小姐的案件只是众多女职工维权案件中的冰山一角,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侵犯女职工权益的案件显现出来,有些法律意识较强的女性选择站出来跟这种不公平的现象说不,懂得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还有相当大一部分的女性选择沉默不语,息事宁人,默默忍受这种不公平,这就需要我们整个社会普及基本法律知识并且继续加大对女性职工权益的保护,加大对侵犯女职工权益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打击力度,使得那些单位或个人不敢越雷池半步。
董小姐一案自法院宣判起已经过去将近一年的时间了,但是我们不得不继续深入了解一些具体的问题:该公司是否已经履行法院的判决继续执行同董小姐的劳动合同,并且给予董小姐规定时常的产假和相应的经济补偿?据我们调查了解所知,从法院判决书下达之日起到今天,该公司虽然已经给予董小姐规定时常的产假,且产假期间的工资照常发放,而且董小姐目前仍然在该公司担任总编辑一职,但是该公司仍然拖欠着应该给予董小姐的精神赔偿款5000元。对于此事,董小姐表示不再继续追究,且对目前的结果较为满意。
就算该公司履行了法院的判决,并且继续执行同董小姐的劳动合同,但是公司领导会不会因为董小姐状告公司一事而对董小姐怀恨在心并且在接下来的工作过程中刻意刁难董小姐?董小姐会不会因为此事而影响了自己的事业,即使自己的工作干的再出色也不能得到提升?合同期满后公司会不会因为这件事而拒绝继续同董小姐继续签订劳动合同?当然,这些事我们都不得而知。但是我们都希望董小姐在该公司能够像之前一样得到公平的对待且不会对她的事业产生较大的影响。我们也希望法院或者其他一些社会机构能够继续跟进此事,使得董小姐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全面保障
董小姐一案能否为其他用人单位敲响警钟,使得其他用人单位在处理类似事件的时候能够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事,给予这些职场中的弱者足够的尊重和保护,不让类似董小姐的事件重演!这也是我们每一个人所希望看到的。
三、法律知识阐释
此案件已经有了一个比较明朗的结果,但我们应该了解其中所涉及到的一些问题。
(一)、不得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29条规定,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单方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双方的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也应顺延至产后一年,才能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但女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