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经济林补偿标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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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经济林补偿标准有
来源:河南省林业厅浏览次数:2634次发布时间:2006-6-21 8:5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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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林业(农林)局,河南省铁路林业局: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经济林经营管理水平不断提高,我厅1998年下发的《关于修订〈河南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经济林补偿标准〉的通知》(豫林政〔1998〕32号)规定的补偿标准,已不能体现林权所有者的实际利益。根据《森林法》等国家有关规定,现作出如下通知:
一、废止1998年3月6日我厅《关于修订〈河南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经济林补偿标准〉的通知》(豫林政〔1998〕32号)。
二、国家建设征用占用土地上经济林的补偿,参照当地该树(品)种相同(相近)的立地条件、管理水平,按该树(品)种盛果(丰产)期近三年的平均产量乘以当年该产品的市场价格,再乘以折算倍数计算。具体标准为:
(一)干果类:盛果期前按0.5至4倍计算;盛果期按6至8倍计算;盛果期后,按2至3倍计算。
(二)鲜果类:盛果期前按0.5至2倍计算;盛果期按3至5倍计算;盛果期后按1至2倍计算。
(三)药用林:丰产期前按0.5至4倍计算;丰产期按6至8倍计算;丰产期后按2至3倍计算。
其它经济林木可参照上述干果类标准执行。
三、确定补偿执行标准,由征占用土地单位和林农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商定。协商不成的,可以聘请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专家予以鉴定。
四、本文适用于对毁坏经济林的赔偿和其他被占用土地地上经济林的补偿。
五、本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主要经济树种平均盛果(丰产)期一览表
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附件:
主要经济树种平均盛果(丰产)期一览表
单位:年
类别品名平均盛果(丰产)期备注鲜果桃 4—15
苹果 5—25
李 4—25
杏 4—25
葡萄 3—35
梨 4—30
樱桃 5—25
石榴 5—40
干果山楂 5—50
核桃 7—50
枣 6—80
柿 6—60
板栗 6—50
药用树银杏 8—100 嫁接苗造林
杜仲 8—30
辛夷 15—100
山茱萸8—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