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申报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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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申报审批程序主要包括:

(1)立项。项目建议书是正式确定开展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依据。项目建议书中要对项目资源的可靠性、技术的可行性、资金的可能性、市场的适应性、经济的合理性和建设条件等有初步的调查和说明。项目建设书需经过计划主管部门批准立项方可进行下阶段工作。

(2)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是项目决策的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按规定程序进行评估和报计划主管部门审批,严格执行“先评估、后决策”的原则。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选址方案,与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并报计划主管部门确认,在初步设计审批时最终确定。

(3)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文件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勘察设计证书的单位严格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可靠的设计基础资料进行编制,并按规定进行审查批准。

(4)开工报告及投资许可证发放。审批开工报告,要审查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是否符合当前国家产业政策,是否具备开工条件,并对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进行审核。开工报告经批准的项目,发放投资许可证。

(5)竣工验收和后评价。竣工验收原则上由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组织进行。后评价工作在项目竣工交付生产(使用)1-3年后进行,主要内容包括:效益评价、影响评价、过程评价和持续性评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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