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解读及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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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律制度案例(3篇)

社会保险法律制度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某企业(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服装生产与销售。

自成立以来,甲公司一直拖欠其员工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2019年,甲公司的一名员工(以下简称“乙”)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投诉甲公司拖欠其社会保险费的问题。

经调查,甲公司自2016年起至2019年,累计拖欠乙的社会保险费共计人民币5万元。

甲公司以经营困难、资金周转不开为由,拒绝支付乙的社会保险费。

乙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支付其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甲公司是否应当支付乙的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2. 乙的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的具体数额如何确定?3. 若甲公司不履行支付义务,乙应如何维权?三、裁判结果经审理,法院认为:1. 甲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依法应当为乙缴纳社会保险费。

甲公司自2016年起至2019年拖欠乙的社会保险费,已构成违法行为。

2.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 鉴于甲公司拖欠乙的社会保险费的事实,法院判决甲公司支付乙的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共计人民币5.25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我国社会保险法律制度中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及劳动者维权途径。

以下对本案进行分析:1. 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本案中,甲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乙的社会保险费,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劳动者维权途径本案中,乙作为劳动者,在发现用人单位拖欠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权:(1)向用人单位提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要求;(2)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投诉;(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案例(3篇)

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一家民营企业,主要从事服装生产销售业务。

该公司成立于2005年,注册资本1000万元,员工人数约200人。

自成立以来,该公司一直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2019年3月,该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员工工资,引发员工不满。

随后,员工们纷纷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要求公司补缴拖欠的社保费。

二、争议焦点1. 某企业是否应当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2. 若某企业应当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保障部门应如何处理?三、案例分析1. 某企业是否应当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在本案中,某企业作为用人单位,依法应当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保障员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

2. 若某企业应当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保障部门应如何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在本案中,劳动保障部门应依法对某企业进行处理。

具体措施如下:(1)责令某企业限期缴纳拖欠的社保费,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对某企业进行罚款,罚款数额为欠缴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

(3)将某企业拖欠社保费的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对某企业拖欠员工工资的行为进行处理。

四、案件处理结果在劳动保障部门的介入下,某企业最终承认了拖欠员工社保费的事实。

社会保险法律纠纷案例(3篇)

社会保险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男,30岁,汉族,某市某区居民。

被告: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案由:社会保险纠纷原告李某因与被告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社保局”)就其社会保险待遇问题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事实与理由原告李某于2010年3月进入某私营企业工作,并与该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在李某入职后,该公司按照法律规定为李某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2014年,李某因工作原因离职,此后一直未再就业。

2015年,李某向社保局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

社保局在收到李某的申请后,经审查认为李某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遂按照规定为其发放了失业保险金。

然而,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李某发现其社会保险待遇存在问题。

具体如下:1. 社保局在发放失业保险金时,未按照李某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计算其待遇,导致李某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低于其应得待遇。

2. 社保局在李某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未按照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李某在失业期间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针对上述问题,李某多次与社保局协商,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为此,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 判令被告社保局按照李某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计算其失业保险金待遇。

2. 判令被告社保局为李某补缴其在失业期间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三、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在被告社保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期间,社保局未按照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李某在失业期间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同时,社保局在发放失业保险金时,未按照李某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计算其待遇,导致李某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低于其应得待遇。

法院认为,被告社保局在履行社会保险职责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损害了原告李某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1. 判令被告社保局按照原告李某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计算其失业保险金待遇,补足李某在失业期间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2. 判令被告社保局为原告李某补缴其在失业期间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社保挂靠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社保挂靠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社会保险挂靠现象日益凸显。

社保挂靠,即个人或企业通过不正当手段,将非本人或非单位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挂靠在本人或本单位名下,以获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公平性,还可能引发一系列法律问题。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社保挂靠案例进行分析,探讨其法律问题及解决途径。

二、案例简介某市居民张某,因工作原因,于2018年将其社会保险关系挂靠在朋友李某的公司名下。

张某未实际在该公司工作,也未缴纳社会保险费。

2020年,张某因意外受伤,需要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在申请过程中,相关部门发现张某的社会保险关系存在挂靠行为,遂对其进行了调查。

经调查,张某承认其社会保险关系挂靠的事实。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张某的行为属于骗取社会保险待遇,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终,张某被责令退还已领取的工伤保险待遇,并处以罚款。

三、法律分析1. 违反《社会保险法》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虚构劳动关系或者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二)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三)冒用他人社会保险证件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四)其他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

”张某的行为属于以欺诈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的规定。

2. 损害社会保险制度的公平性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旨在保障劳动者在失业、疾病、养老、工伤等情况下获得必要的物质帮助。

张某通过挂靠社会保险关系,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破坏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公平性,损害了其他合法参保人的权益。

3. 法律责任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待遇,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张某的行为构成骗取社会保险待遇,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通过挂靠社会保险关系,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其行为具有以下特点:1. 主观恶意明显张某明知社会保险挂靠行为违法,但仍故意为之,其主观恶意明显。

社会保障相关的法律案例(3篇)

社会保障相关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某,男,1955年10月出生,原系某市某国有企业职工。

根据企业改制政策,张某某于2008年12月办理了内退手续,并与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社保局)签订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协议书》。

协议约定,张某某的养老保险待遇由其原企业按照规定发放,社保局负责审核其养老保险待遇的发放。

2019年,张某某发现其养老保险待遇发放金额与协议约定不符,经多次协商未果,遂向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进行审理。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张某某的养老保险待遇是否符合《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协议书》的约定?2. 张某某的养老保险待遇是否应当由社保局负责审核和发放?3. 张某某的养老保险待遇发放金额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三、仲裁委员会审理过程1. 证据收集:仲裁委员会依法向张某某、社保局及原企业调取了相关证据,包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协议书》、张某某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信息、企业发放养老保险待遇的凭证等。

2. 庭审查明:仲裁庭组织了庭前会议,明确了庭审程序和争议焦点。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分别陈述了各自的主张,并提交了相应的证据。

3. 证据分析:仲裁庭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了逐一审查,并对以下事实进行了认定:(1)张某某与社保局签订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

(2)张某某的养老保险待遇发放金额低于协议约定的金额,且低于相关规定。

(3)社保局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存在过错,未能按照协议约定审核和发放张某某的养老保险待遇。

4. 仲裁裁决: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案事实和证据,认为:(1)张某某的养老保险待遇不符合《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协议书》的约定,且低于相关规定。

(2)社保局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仲裁委员会作出如下裁决:(1)张某某的养老保险待遇按照《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协议书》的约定和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社会保险法案例分析强力图文稿

社会保险法案例分析强力图文稿

社会保险法案例分析强力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社保1.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也就是说社会保险的缴纳和劳动合同的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在一个月签订劳动合同,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日就应该缴纳社保。

劳动合同时缴社保的前提,在为员工缴纳社保的时候需要提供劳动合同,并且依《劳动法》16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其中就包括用人单位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和待遇。

比如说,不缴纳社会保险或者少缴纳社会保险,如果劳动者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这种解除是属于违法解除还是合法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劳动法合同法》46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被迫辞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不过,《北京高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但经济补偿金支付年限应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或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的法律后果《劳动法合同法》第48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社会保险法律判决案例(3篇)

社会保险法律判决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女,1982年1月出生,汉族,住某市某区。

被告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为某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第三人某市某企业(以下简称“某企业”),为一家有限责任公司。

张某于2005年3月进入某企业工作,担任生产部主管职务。

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5年3月1日至2010年2月28日。

在张某工作期间,某企业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2010年2月,张某因身体原因提出辞职,并与某企业解除劳动合同。

此后,张某向市人社局投诉,要求某企业补缴其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市人社局经调查核实,认定某企业未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违法,遂作出《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决定书》,责令某企业限期补缴张某社会保险费。

某企业不服该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某企业是否应当为张某补缴社会保险费?2. 市人社局作出的《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决定书》是否合法?二、法院判决(一)一审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本案中,某企业未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费,违反了法律规定。

市人社局作出的《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决定书》合法有效,应予以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如下:1. 某企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补缴张某社会保险费;2. 某企业不服市人社局作出的《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决定书》,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

(二)二审法院判决某企业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合法。

故二审法院驳回某企业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三、案件评析(一)关于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本案中,某企业未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费,违反了法律规定。

社会保险法律案例分析(2篇)

社会保险法律案例分析(2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建筑行业。

公司成立初期,由于业务发展迅速,员工数量不断增加。

然而,甲公司在社会保险缴纳方面存在一定问题,导致员工对公司的信任度下降,甚至引发了一系列劳动争议。

2018年,甲公司一名员工乙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甲公司补缴其自入职以来的社会保险费。

乙于2008年入职甲公司,但由于甲公司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乙的社会保险权益受到侵害。

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后,判决甲公司补缴乙的社会保险费。

二、案例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甲公司是否应承担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责任?2. 甲公司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责任是什么?3. 员工乙的社会保险权益如何得到保障?三、案例分析1. 甲公司应承担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以罚款。

”由此可见,甲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在本案中,甲公司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侵犯了员工乙的社会保险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因此,甲公司应承担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责任。

2. 甲公司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在本案中,甲公司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员工乙的社会保险权益如何得到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职工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补缴。

社会保险法律案例分析(3篇)

社会保险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保险制度在我国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社会保险是国家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近年来,社会保险法律案件逐渐增多,涉及面广泛,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以一起养老保险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分析社会保险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二、案例介绍(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男,45岁,某国有企业员工。

被告某市社会保险局。

张三于2000年进入该国有企业工作,2008年离职。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张三在离职时,应当将其养老保险账户转移至新的用人单位或个人账户。

然而,张三离职后,其养老保险账户一直未得到转移,导致其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张三多次向某市社会保险局申请转移养老保险账户,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

张三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被告是否应当依法转移张三的养老保险账户?2.被告拒绝转移养老保险账户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3.张三能否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案例分析(一)被告是否应当依法转移张三的养老保险账户?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招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同时,《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职工离职后,其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至新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账户。

”本案中,张三离职后,其养老保险账户未得到转移,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因此,被告应当依法转移张三的养老保险账户。

(二)被告拒绝转移养老保险账户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社会保险法案例分析

社会保险法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1、公司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 以及劳动合同的约定,对劳动者的违法行为,违规行为或者违约行为进 行处罚。2、但任何处罚均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为劳动者缴纳 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法》相关案例解析
讲 义
案例4:非全日制用工的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不为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 养老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相关案例解析
讲 义
案例6:社会保险费基数可以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自行约定吗?
2008年5月,葛某与北京某企业签订了一份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葛某 月薪1万元,如果葛某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每提前一年,向企业支付1万元 违约金。同时还约定,葛某的社会保险费基数为3000元。2011年5月,葛某 获得了猎头提供的月薪1.5万的工作机会。猎头公司建议葛某以该外资企业 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辞职,这样就不需要承担违约金责任。葛某 提出辞职,公司提出必须按劳动合同缴纳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方可离开 ,葛某提请仲裁,您认为葛某能不缴纳违约金解除劳动合同吗?
《社会保险法》相关案例解析
讲 义
《劳动合同法》第68条规定,非全日 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 在同一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 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 24小时的用工形式。
1、何谓非全日制用工?
2、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 是否有义务为其缴纳养老保险?
《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 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 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 险费。可见,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并非 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因此双方在 书面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不为李某 缴纳养老保险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属于劳动合同无效

社会保险法案例分析

社会保险法案例分析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的法律后果《劳动法合同法》第 48 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其强制义务。

不办理登记的后果: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拒不参加社会保险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参加新农合与城镇医保可以吗?依法是不允许同时参加不同的医疗保险制度的,更不能在生病时重复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同时,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单位就业并有稳定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参加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因此,只要农民工在城市就业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企业和农民工个人都应当按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缴费。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后,由就业地社会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按当地规定退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再也不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

但是由于劳动关系终止或者其他原因中止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农村户籍人员,可凭就业地社会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凭证,向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申请,按当地规定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如果农民工返回农村,仍可继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自己的医疗保险权益。

社会保险法案例收集

社会保险法案例收集

精选案例:某建筑工地上的打工者小王在工作中受了伤,面对巨额的医疗费,承包商和建筑商之间却互相推诿扯皮,小王只能自己先垫钱看病。

解析:《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

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与医保基金一样,规定了工伤保险基金也将实施垫付追偿制度。

这对在外打工的农民工,特别是建筑行业的农民工来说,无疑是重大利好。

《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农民工出了工伤事故,所在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时,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先支付,就能保障农民工及时就医,但所在用人单位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李先生已经到了退休年龄,可是他的养老保险只缴了12年,没有达到养老保险累计缴费至15年的要求。

解读: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案例: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者黎先生在与家人出游期间受了重伤,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继续工作,他想了解在这种情况下,自己是否可以享受到社会保险待遇。

解读:《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参保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如果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就失去了经济来源,只能依靠其他家庭成员,如果参保人员同时是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整个家庭就会陷入困境。

社保法律案例(3篇)

社保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企业(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生产加工业务。

自成立以来,甲公司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曾多次向甲公司反映此事,但甲公司始终未予理睬。

2019年10月,甲公司员工李某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投诉甲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接到投诉后,立即进行调查核实。

经调查,甲公司自2005年成立以来,共拖欠员工社会保险费合计人民币50万元。

甲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二、案件分析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 案件分析(1)甲公司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甲公司自2005年成立以来,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已构成违法行为。

(2)甲公司拖欠员工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损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性的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保障劳动者在生、老、病、死、伤、残等情况下获得物质帮助。

甲公司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员工在发生意外情况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损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3)甲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扰乱了社会保险秩序。

社会保险是国家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甲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仅损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还扰乱了社会保险秩序,影响了社会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

社会保险法教学案例

社会保险法教学案例

《社会保险法》案例解析
讲 义
案例分析:
1、《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 定为工伤。那么,尚某的情形是否可以视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
伤害呢? 2、所谓工作原因并非只包含自己的专职工作,工作时间并非只指平常固定的上班 时间,工作场所也并非只是固定意义上的办公地点、上班地点。只要是用人单位 从自身的利益出发而给职工安排的与公务有关的各项任务,都可以视为工作。尚某 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篮球友谊赛,是积极投身企业文化建设,可以说是积极工作的 表现。尚某为此受伤,应该说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而受的伤,应 该认定为工伤。
《社会保险法》案例解析
《社会保险法》案例解析
讲 义
案例分析:社会保险法缴费基数是用于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基数, 应当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单位的申报,依法进行核定,不得由 用人单位和员工双方自行约定。上述案例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这种 约定违反了社会保险费征缴的有关规定,是无效的,用人单位以约定的 3000元为基数为葛某缴纳社会保险,降低了葛某的缴费数额,构成未足 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葛某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3项的规定, 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合同。并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 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 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社会保险法解读及案例评析

社会保险法解读及案例评析
l 问题思考:A、职工拒绝参加社会保险怎么办?B、单位缴纳 的社会保险费能直接支付给职工吗? C、扣缴职工的社保费后 低于最低工资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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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解读及案例评析
二、基本养老保险
l 2、基本养老金的享受条件:(一)按照国家规 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且缴费年限(包括视 同缴费年限)累计达到15年;(二)达到法定 退休年龄的。
可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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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解读及案例评析
一、总则
l 4、 社会保险参加人权利:有权查询缴费记录、 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 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l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 为其缴费情况。
l 5、工会权利: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 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 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PPT文档演模板取地
l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 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l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 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 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l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 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 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 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l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 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 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 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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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解读及案例评析
案例
l
王永2003年入职某建设集团,2006年被集

法律快车社保案例(3篇)

法律快车社保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社会保险已成为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益。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部分用人单位存在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法律快车社保案例的分析,探讨劳动者在面临此类问题时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案情简介原告李某,男,35岁,某市某公司员工。

自2010年起,李某在该公司工作,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

然而,自2013年起,该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费。

李某多次与公司协商,要求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但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无奈之下,李某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但未得到满意答复。

于是,李某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公司补缴社会保险费,并赔偿其因未缴纳社保而造成的损失。

三、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该公司未依法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费,侵犯了李某的社会保险权益。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法院判决,该公司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为李某补缴社会保险费,并赔偿李某因未缴纳社保而造成的损失。

四、案例分析1.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 劳动者权益受损的维权途径(1)与用人单位协商:劳动者首先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要求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2)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者可以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要求其依法查处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的行为。

(3)申请劳动仲裁: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

社 会保险案例分析

社 会保险案例分析

社会保险案例分析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的,通过筹集各方资金或通过财政预算,对劳动者在遭遇生、老、病、死、伤残等劳动风险,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暂时失去工作从而失去工资收入或经营收入时,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从而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下面通过几个具体的案例来分析社会保险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和问题。

案例一:养老保险纠纷姓名在一家企业工作了 20 多年,临近退休时发现企业在其工作期间未按照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导致其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远低于预期。

姓名多次与企业协商未果,遂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分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足额缴纳是保障职工退休后基本生活的重要前提。

在这个案例中,企业未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行为是违法的。

劳动监察部门在接到投诉后,应当对企业进行调查核实,并责令企业补缴所欠的养老保险费。

如果企业拒不执行,劳动监察部门可以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对于姓名来说,他有权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与企业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是正确的选择。

同时,他也可以考虑寻求法律援助,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要求企业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案例二:医疗保险报销问题姓名因突发疾病住院治疗,花费了巨额医疗费用。

然而,在办理医疗保险报销时,却发现部分医疗费用无法报销,原因是所使用的药品和治疗项目不在医保报销目录范围内。

分析: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是有明确规定的,通常只有在医保目录内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费用才能报销。

在这个案例中,姓名所使用的部分药品和治疗项目不在目录范围内,导致无法报销。

这也反映出医保制度在保障范围上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对于这种情况,一方面,患者在就医时可以提前向医生了解治疗方案中所涉及的药品和项目是否在医保报销范围内,尽量选择可报销的方案;另一方面,政府也应当不断完善医保制度,扩大报销范围,提高保障水平,以减轻患者的医疗负担。

社会保险法第41条纠纷案例

社会保险法第41条纠纷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41条纠纷案例一、案例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因社会保险缴纳问题引起的纠纷。

原告张某在A公司工作期间,A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张某离职后,向A公司提出要求其补缴社会保险费用的请求,但遭到拒绝。

张某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A公司补缴社会保险费用。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A公司是否应当为张某补缴社会保险费用?三、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4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本案中,张某在A公司工作期间,A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违反了该法的规定。

因此,A公司应当为张某补缴社会保险费用。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A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41条的规定。

根据该法第4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以罚款。

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裁定A公司为张某补缴社会保险费用。

五、结论与建议本案是一起因社会保险缴纳问题引起的纠纷,涉及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通过本案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该法对于保障劳动者的权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建议相关部门加强对于用人单位的监管,对于未按照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用人单位进行严肃处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劳动者也应当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了解自己的权益,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

六、参考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社保法律风险案例分析(3篇)

社保法律风险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企业依法缴纳社保已成为一项基本义务。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部分企业由于各种原因,存在违规缴纳社保的现象。

本文将以某企业违规缴纳社保引发的纠纷为例,分析社保法律风险,并提出防范措施。

二、案例简介某企业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自成立以来,该公司一直存在违规缴纳社保的现象。

员工反映,公司未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且未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2018年,该公司一名员工因离职后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投诉。

三、案例分析1. 违规缴纳社保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 案例中企业违规缴纳社保的法律风险(1)员工权益受损。

由于企业未按规定缴纳社保,员工在离职后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导致其合法权益受损。

(2)行政处罚。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对企业处以罚款。

在本案例中,若经调查属实,该企业将面临行政处罚。

(3)刑事责任。

若企业违规缴纳社保的行为构成犯罪,如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等,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将承担刑事责任。

3. 案例中企业违规缴纳社保的后果(1)损害企业形象。

企业违规缴纳社保,损害了企业形象,不利于企业长远发展。

(2)增加经营成本。

企业违规缴纳社保,将面临行政处罚和滞纳金,增加经营成本。

(3)员工流失。

企业违规缴纳社保,导致员工权益受损,容易引发员工不满,导致人才流失。

四、防范措施1. 企业应加强社保法律法规学习,提高法律意识,确保依法缴纳社保。

2. 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社保缴纳责任,确保社保缴纳工作规范、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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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养老保险
3、不满15年的处理方式:A、缴费至满十五年,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B、转入新型农村社会 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 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A、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未 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 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养老金待遇 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 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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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赵某原系某央企职工,1998年因公出差后, 一直没有回到原单位上班。2000年,该单位以 赵某旷工为由,将其除名。此后,双方再无联 系。 2007年,赵某以个人档案仍保留在该央企 为由,要求认定2000年至2007年的劳动关系, 并补缴相应的社会保险。 问:赵某的要求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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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2、社会保险险种: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
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 3、制度设计的方针: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
可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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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4、 社会保险参加人权利:有权查询缴费记录、 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 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 为其缴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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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养老保险
2、基本养老金的享受条件:(一)按照国家规 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且缴费年限(包括视 同缴费年限)累计达到15年;(二)达到法定 退休年龄的。
A、视同缴费的情形; B、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
政府承担。 C、女职工身份的界定。 问题思考:档案与工龄的关联性如何?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 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 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 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 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 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 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 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 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 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 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 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 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 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 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5、工会权利: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 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 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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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养老保险
1、缴费主体: A、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基本养老保险费。 B、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
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 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C、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 国务院规定。 问题思考:A、职工拒绝参加社会保险怎么办?B、单位缴纳 的社会保险费能直接支付给职工吗? C、扣缴职工的社保费后, 低于最低工资可以吗?
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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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总则
1、立法宗旨: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 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 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 本法。
《宪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 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国家和社会获 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 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 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 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 月数计算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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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办法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 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 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B、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尚在探索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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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养老保险
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个人跨统筹地区就 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 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 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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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 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 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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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医保基金、工伤基金的垫付义务 11、失业人员的免费参加医保 12、未就业的职工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13、社保强制征缴规定、滞纳金标准降低 14、养老保险全国统筹 15、社保争议可裁、可诉 16、农民工参保等同化 17、外国人参保可行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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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憾
保障层次相对较低 身份限制仍然没有完全打破 险种之间的相互衔接仍须细化 基金运营风险仍然很大 制度“碎片化”残留、有“大一统”
社会保险法解读 及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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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经济、社会面临“四个转型” 缓解社会矛盾的“降压阀” 替历史“还债” 后金融危机时代的重要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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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
1、首部全民保障的法律 2、参保人的知情权 3、延续交费确保养老、医疗保险权益 4、首次规定“病残津贴” 5、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建立 6、确立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的转移接续原则 7、低收入群体、弱势群体的政府补贴 8、医保即时结算、异地就医制度 9、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扩大
(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 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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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 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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