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违宪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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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违宪审查制度探析

李滨

【摘要】宪法至上、基本人权的保障、现代法治国这些观念被普遍认同与接受是法国违宪审查制度建立的重要基础。法国违宪审查制度与其他欧洲国家相比存在着缺陷,表现为宪法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不明确,个人不能直接向宪法委员会提出违宪审查的请求,宪法委员会仅对法律实施事先审查,等等。宪法在司法诉讼中的适用,打破了宪法委员会对违宪审查的垄断权,同时也引起新的法律问题。通过改革来完善现有的违宪审查制度是法国学者的重要研究议题。其中,先行裁决制度由于它的各种优点将对完善违宪审查制度具有重要的作用。【关键词】法国,违宪审查

[Abstract] Supremacy of Constitution, protection of fundamental rights and Rule of law, general recognition of those modern concepts in France consolidate the legitimacy of its constitutional justice. However, in comparison with other European countries, the constitutional justice in France has its own deficiencies, including the ambiguous status of the Conseil constitutionnel, exclusion of individual petitions and the character a priori of control of constitutionality, etc. Judicial application of the Constitution by judges breaches the monopole of Conseil constitutionnel in constitutional justice, but as the same brings new legal problems. How to reform the present constitutional justice in France is an important researching subject for scholars. Among other things, the preliminary ruling, for its various merits, will play an important role in improving the constitutional justice in France.

[Key words] France, constitutional justice

违宪审查,或称合宪性审查,是宪政的核心主题,其目的是让各种国家权力,包括立法权在内的活动受到宪法的约束,以保障宪法作为根本规范的最高效力。法国的宪法委员会(Conseil constitutionnel)是根据1958年宪法,即法兰西第五共和宪法第七章的规定建立的。与1946年宪法设立的宪法委员会(Comité constitutionnel)所不同的是,前者的基本出发点是为了维护议会的优越地位,而1958年设立的宪法委员会则是为了维护总统和行政机关的权力,而相应地制约或削弱议会的权力。这是因为,根据1958年宪法的规定,宪法委员会拥有三方面重要的职权,这就是对法律法规是否违反宪法实施审查;对总统、议会的选举及全民公决的是否符合宪法实施审查;根据有关国家机关的请求提出咨询意见〔1〕。宪法委员会的权威在实践中不断被人们所接受,在法国,它已经称为事实上的宪法审判机构,宪法委员会的成员也常常被学者称为“宪法法官(juge constitutionnel)”〔2〕。不过,自宪法委员会成立至今,对法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各种批评意见和质疑始终没有间断,是否以及应当如何改革现有的违宪审查制度成为法国宪法学者的重要研究主题之一。与此同时,我国一些学者也曾指出,在各类宪法监督体制中,法国宪法监督体制所得以建立的基本条件及政治理念与我国更为接近,与其他类型的宪法监督体制相比较,能够为我国宪法监督体制的进一步完善和健全

〔1〕我国学者朱国斌对宪法委员会的运作与法律基础曾做了较为全面的分析与介绍,本文于此不赘,参见朱国斌,《法国的宪法监督与宪法诉讼制度》,载《比较法研究》,1996年第3期,第232至246页。

〔2〕法国宪法委员会的官方网站在有关委员会的介绍性文字中,涉及宪法委员会的成员时就使用了“宪法法官”的称呼。参见http://www.conseil-constitutionnel.fr/langues/francais/fra4.htm,2006年11月13日浏览。

提供更多的参考和经验〔3〕。因此,深入分析法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背景、存在的问题和今后的改革方向,能够为我国宪法监督机制的完善提供有益的借鉴。

一、法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

与欧洲大陆的其他国家相比,法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比较独特,这表现在,由于违宪审查制度的正当性在法国被接受得较晚,现有违宪审查制度的存续历史也相对较短。不过,1789年法国大革命后不久,在当时的政治思潮中就已经出现了建立违宪审查机制的主张。早在1792年,国民议会就曾讨论过建立特殊的“审查官”来监督立法与执法行动的合法性。后来的激进领袖罗伯斯比尔还提议建立“全国大陪审团”,以保护公民权利不受议会压迫。1793年6月14日讨论宪法草案时,塞舍尔曾提出增加题为“关于人民审查议员和保障人民不受立法团的压制”一章。公共安全委员会提交的1793年宪法草案曾包括一项关于国民审查委员会的规定,它可以保护公民反抗立法机关或执行机关的压迫。然而,在辩论中反对意见认为,“将一种权力提高到宪法赋予了主权权力的立法机关之上是荒谬的;而该委员会的报告人,埃罗—塞谢勒斯很快就承认国民审查委员会在政制制度中引进了一个分权的细菌”。随之,国民审查委员会就从草案中消失了。1795年,西耶斯又提议成立“宪政陪审团”,以听取任何选民对政府违宪的申诉,并有权拒绝适用违宪法律,但这一建议仍未被采纳〔4〕。这实际上就是对法律是否违反宪法进行司法审查的雏形。不过,从1791年宪法到1946年第四共和国宪法,这期间的大多数宪法,除1799年宪法和1852年宪法做了例外规定外,都明确禁止将法律作为违宪审查的对象。从法国社会的政治、文化及思想背景来看,排除对法律的违宪审查的原因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立法权在法国的政治体制中获得了优于其他权力的地位;二是法国这会长期存在着对司法权不信任的政治心理,以及由此形成的对法官权力种种限制性规定。在法国宪法委员会的运作过程中始终存在着该委员会是“法官的政府(government of judge)”这一论调的质疑。这实际上是指,当宪法委员会判定立法机关的法律草案违背宪法时,该法律就不能被正式通过,因此,由民主选举产生的议会实际上受到宪法委员会的控制。而宪法委员会的成员则是被任命的,而且,卸任的总统还是宪法委员会的法定成员;从宪法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这一角度来看,宪法委员会在表面上根本不具有民主选举的正当性,由该委员会制约议会的立法权显然是不正当的。特别是实践中,当议会的少数派无法经立法程序阻碍多数派支持的法案通过时,少数派往往会借助违宪审查制度,希望通过宪法委员会的运作阻止该法案的生效。这就使宪法委员会在对法律实施审查时同样会遇到美国违宪制度中存在的“反多数难题(countermajoritarian difficulty)”〔5〕。那么,宪法委员会及其实施的违宪审查制度的正当性是如何在法国被接受的呢?

首先,“法律至上”的传统观念随着时代变迁而逐渐被抛弃。虽然凯尔森的法律等级理论在19世纪下半叶就被大多数欧陆国家所接受,但是,宪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效力等级这一观念只是在二战以后才真正在法国深入人心。从1789年法国大革命到法兰西第三共和国的历史进程中,法国曾经颁行了十一部宪法。但这些宪法的共同特点是它们集中反映了革命情势的需要,以及政治力量此消彼涨和相互妥协的关系。应当说,这些宪法所表现出的强烈政治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甚至削弱了人们对它的权威性的认识。二战以后,普

〔3〕胡锦光,“论法国宪法监督体制”,载张庆福主编,《宪政论丛》,第一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235至236页。施鹏鹏,“法国宪法委员会若干问题研究”,《山东社会科学》,2006年第9期,第74页。反对上述观点的学者指出,“设立宪法委员会的观点自1982年现行宪法制定时期开始倡说到今日,也不见得在可预见的未来将被付诸实行。在终极意义上,这可能可归因于我国的宪政实践尚未彻底完成近代立宪主义的历史课题,同时也恐怕因为存在着一些横亘在规范与现实之间的难题”。参见林来梵,《从规范宪法到宪法规范——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340页。

〔4〕史彤彪,“试析法国大革命时期宪政建设的教训”,《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4年第2期,第144页。〔5〕Thomas E. BAKER, Jerre S. WILLIAMS, Constitutional Analysis, Thomson West, 2003, p. 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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