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准据法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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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准据法的选择
(五) 依案件应取得的结果决定法律的选择 结果选择说
“婚姻中子女地位的确认,依婚姻举行地法或子女出生时的 婚姻住所地法,视其中何者最有利于子女准正而定。” ——1984年《秘鲁民法典》第2083条
(六)依有利于判决在外国得到承认与执行和有利于 求得判决一致决定法律的选择
“如果外国法院适用了与联邦德国不同的冲突规范并且判决 不利于联邦德国当事人时,可拒绝承认与执行这种判决。” ——1999年修改的《德国民事诉讼法》第328条
第六节 准据法的选择
一 回顾准据法 (一)概念 (二)特征
第六节 准据法的选择
(一)依法律的性质决定法律的选择 巴托鲁斯的法则区别说 (二)依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法律的选择 萨维尼 “法律关系本座说” (三)依最密切联系原则决定法律的选择 最密切联系说 (四)依“利益分析”决定法律的选择 政府利益分析说
(十一)依分割方法决定法律的选择
选择方法
区分法规方法 法律关系分类方法 最密切联系方法
选择依据
法律的性质 法律关系的性质 最密切联系地
所属理论体系
法则区别说 法律关系本座说 最密切联系原则
政府利益分析方法
规则选择方法 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方法 有利于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方法 比较损害方法
法律背后的政府利益
第六节 准据法的选择
(七)依当事人的自主意思决定法律的选择
杜摩兰提倡“意思择
(1)巴斯特 (2)观点
(九)依肯塔基方法决定法律的选择
(1)肯塔基方法 (2)观点 (3)与最密切联系方法 (十)依功能分析方法决定法律的选择 (1)美国学者冯•迈伦、特劳特曼和温特劳布
相关国家的实体法规则 当事人的合意选择 判决的有效执行 相关法律内部目的损害的大小
政府利益分析说
优先选择理论 当事人意思自治
政府利益分析说 法院地法说
美国肯塔基州的“足够或充分联系”与肯塔基州的足够或充分联系 方法 分割方法 功能分析方法 同一法律关系中的不同方面和 环节 法律制度的功能和作用
政府利益分析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