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市场信息不对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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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技巧]对我国股票市场信息不对称的看法

发布人:圣才学习网发布日期:2010-04-17 17:29 共 8人浏览[大] [中] [小] 我国股市由于种种原因,经三年来长期低迷,其中很重要的一个方面是由于信息不对称.....。

所谓信息不对称,是指市场交易双方对要交易的对象或内容拥有的信息在数量与质量上不相等。通常表现为交易一方拥有较多的甚至完全的信息,而另一方只拥有较少的信息,从而可能导致信息弱势方交易决策失误,或信息优势方做出不利于信息弱势方的行为。在市场活动中,由于交易者知识的有限性,搜寻信息需要花费成本,以及信息优势方对信息的垄断,造成信息不对称是一种普遍并长期存在的经济现象。

一、信息不对称的原因

市场运行所固有的及滋生出的信息不对称:

(一)首先,一个非完美的、充满纷繁复杂信息的经济现实使得搜集与获得信息需要花费成本,同时,信息的传递存在着时间和空间的差异,这两方面因素使投资者要优先获取信息,就必须付出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的代价,从而导致不同实力的投资者获取信息多寡的不同。同时,"搭便车"问题的困扰也使许多人在能无偿利用他人信息的基础上,不愿花费成本去搜集信息,而花费成本去搜集信息的人也得不到完全的好处,从而削弱搜集信息的积极性。其次,在得到信息后对信息加工判断做出决策等方面,不同投资者会存在基于自身条件的差异。这样,即使能获得相同的信息,也由于处理能力的差异而使信息获取各方处于信息不对称地位。

(二)市场流动性是维持市场存在的一个基本前提,而要保持这种流动性,就必须存在对交易的未来判断不一致的交易双方,即掌握着准确信息的市场理性投资者和与之相对的受错误信息引导的非市场理性投资者,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噪声交易者"。适量噪声交易者的存在(正如适量投资者一样),对维系市场流动性有着基本润滑作用。从某种意义上说,市场就是靠这种不对称的信息环境来维系自身的存在的,但须以必要的"度"为前提。

(三)内幕交易的存在构成了市场运行中的人为信息不对称因素。交易人利用内幕(如与上市公司或政府部门的密切联系)提前获得比一般投资者更快或其难获得的信息,再将信息公开,从证券价格的异常波动中牟取非正常超额利润。这种扭曲信息正常传递渠道的行为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同时,还会使得投资者花费大量的精力打探内幕消息,形成信息资源的滥用,弱化甚至扭曲证券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

(四)上市公司与证券机构处于明显的信息不对称的相对优势地位,这也是产生信息不对称的一个主要原因。对于谋求通过上市发行筹集资金的上市公司来说,其对于所筹资金的投向、投资风险、收益的了解显然多于证券机构,后者只能通过公布的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等外在渠道了解发行公司的内在信息。即使证券机构拥有强大的搜集能力,花费巨额的搜集成本也不能完全了解上市公司的各种真实类型和战略意图。这样,在排除两者相互勾结的基础上,在信息占有方面,上市公司处于明显的相对优势地位。

(五)我国金融体系预算软约束、体制漏洞严重、立法执法滞后,本应在政策信息对称的环境下进行的金融活动,往往由于一部分市场主体,尤其是银行、证券公司、上市公司通过不正当渠道事先得知政策动向,使交易性质发生逆转,成为不对称信息条件下的交易,这时拥有信息优势的一方能够利用重大信息公布的时间差操纵市场,进行内幕交易,将风险转移给市场交易的另一方(主要是处于信息劣势的中小投资者),使其承担额外损失。

二、我国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的表现

我国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发行者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严重不对称。发行者作为证券的出售方和市场信息源,对自身经营财务状况、信用能力、实际盈利水平等影响证券质量的信息有着最真实的了解,在一级市场上的交易中拥有几乎完全的信息。但投资者作为证券的购买方拥有的信息主要来源于对外公开的各种资料和报告。在我国这些信息在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等方面均不足以使投资者对政权的价值做出正确的判断。首先,公开的信息有多少虚假成分,不少公司为了实现股票价格高价发行、上市,为了保留配股、上市资格,在中介机构的配合下虚拟包装,操纵利润,蒙骗投资者和监管部门。其次,公开的信息有严重的误导倾向。这表现在发行人及有关中介机构在信息披露时对成绩大肆宣扬,对风险轻描淡写、一笔带过,导致投资者对发行人财务状况、信用能力及未来发展前景产生重大误解。最后,公开的信息在数量上不充分、时间上不及时,存在大量的信息黑幕。大量的信息并未被发行人公开或及时公开,欺瞒和延迟披露信息的情形相当普遍。

(二)机构投资者与个人投资者之间信息严重不对称。这表现在两个方面:1、首先机构投资者由于持股量大,与发行人联系比较紧密。有的机构能够直接参与发行人内部的经营管理决策,有的机构如证券公司为发行人提供过证券承销、并购重组、资信评估等相关服务。因而,比一般的公众投资者更了解发行人真实的经营财务信息。其次,机构投资者资金实力雄厚,对搜集信息的成本有足够的支付能力,而个人投资者因付不起搜寻费用,或因搜寻费用可能超过了其所获收益,通常放弃对相关信息特别是内幕信息的搜集。第三,在证券市场上,由于交易者拥有的信息越多越有利,因此,作为信息获得的优势方,机构投资者必会试图隐藏、垄断信息,或向市场提供虚假信息,这必然阻碍或延缓个人投资者获得有效信息。在我国,大多数个人投资者获知的信息都是过时无效信息。大多数机构投资者比个人更会处理信息。信息并不都是一目了然的,对信息的处理和理解需要接受者具备一定的真实内涵作为正确地解读。这方面,机构投资者比个人投资者具有一定的优势。

三对减弱股市信息不对称的看法

股票市场是非常活跃的市场,市场的特性决定者股票市场就是一个信息不对称的市场,我们不能彻底消除股市上的信息不对称,而只能减弱股市上的信息不对称性,将其控制在一个范围内,是股票市场健康

有序的发展。下面主要从股市的信息披露、信息监管、规范中介服务和建立信用体系四方面提出对减弱信息不对称的看法。

第一,分析不对称信息的产生,主要是信息的披露不能及时完整地通知到投资者那里,所以信息地披露机制是减弱股市信息不对称性地最主要,也是有效手段。具体地说来信息披露有一下几个要求。

(一)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信息披露真实性是对会计信息披露的最根本或最基本的要求。信息披露只有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准确无误地反映公司的经营与财务状况,才能发挥信息披露的作用。信息失真,会伤害所有者和债权者的利益:公众的利益、国家的利益和公司自身的利益;

(二)信息披露的时效性。信息的时间价值是信息价值的核心,失效的信息从严格意义上说不能称为信息。信息的时效性要求信息披露必须及时,对定期报告要按照规定时间披露;对临时报告应及时披露,防止由于信息不及时产生的误导,使信息使用者受到伤害:

(三)信息披露的公正性。信息披露公正性是指公司披露的信息应经过社会公证机构或组织的公证,如会计报表信息、资产评估信息等,应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查鉴定。信息披露公正性是信息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保证;

(四)信息披露的完整性。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是指公司公布的信息,必须在内容上符合各种信息报告的要求,不能缺项、漏项,更不能有意回避公司的一些弱项。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对正确分析公司状况是十分重要的。否则,将会产生错误的分析结论。

第二,要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把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作为政府和法律监管的重点。信息披露本身的要求并不能保证其在证券市场得到实施,这就需要证券的信息监管。信息监管应当以完善信息披露的目标,建立一种动态的信息披露机制。健全信息披露的有关法规制度,建立和完善一套以《证券法》为核心的法规制度,包括会计准则等,吸取国外的经验并建立一套与国外接轨的信息披露准则。此外,还要建立和完善证券监管的组织结构体系,建立一套包括国家证券监管部门、市场交易组织部门、行业、中介机构和投资者利益保护组织在内的证券监管组织体系。另外,要建立惩罚制度,提高失信成本,把制造虚假的失信的机构和人员进行严厉的惩罚,提高失信的成本,甚至绳之以法。

第三,要规范中介服务市场,中介组织要做到独立、公正,不做假帐。要做到这一点,必须加强中介组织的自律,同时要加强外部的监督,包括政府和舆论的监督。

第四,要建立信用文化,这里所说的信用文化包括道德规范、行为准则、个人操守和法律制度。这是市场主体诚实守信的基础,也是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的重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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