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拉图政治法律学说的历史意义述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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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政法学院

本科学年论文(设计)题目柏拉图政治法律学说的历史意义述评__

法学院法学专业 07 级九班

学号: 200731010908

姓名:高彬彬

指导教师:刘树林

成绩:良

完成时间: 2009 年 11 月

柏拉图政治法律学说的历史意义述评

高彬彬

[论文摘要]《理想国》与《法律篇》是柏拉图一生中非常重要的二部著作。《理想国》中柏拉图以“正义”作为他法律思想的出发点,法是正义具体内容的体现,正义是法追求的基本价值目标。他还强调了“人治”的思想。《法律篇》的核心是依法治国,柏拉图就怎样依法治国,并就法律的起源、立法的目的、法律的作用、法律的本质和地位、为什么要依法治国以及依法治国的具体规定等法理问题谈了系统的看法。

[关键词]柏拉图《理想国》《法律篇》

Plato, the historical significance of political and legal doctrine Review

Gaobingbing

Abstract: The ideal country "and" Laws "is Plato's life, a very important two books. "Utopia" in Plato to "justice" as his starting point of legal thought, law is a manifestation of the specific content of justice, justice is the law pursued the fundamental value target. He also stressed the "rule of man" mentality. "Laws" is the core of the rule of law, Plato on how the rule of law and the legal origin, the legislative purpose of the role of law, the legal nature and status, why should the rule of law, as well as the specific provisions of the rule of law and other legal questions about the system view.

Keywords:Plato; "Utopia"; "Laws"

柏拉图作为西方法律思想史上最有影响的思想家之一, 一生以其非凡的才华和智慧为世人描述了两个乌托邦社会, 即早年的哲学王乌托邦社会和晚年的法治乌托邦社会, 系统地阐述了自己关于法律的理论, 其政治法律思想也实现了从人治观向法治观的转变, 其法治理论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被认为“开创了西方法治理论的先河”。[1]

一、柏拉图对人治与法治的认知

在《理想国》中柏拉图崇尚的是一种“哲学王”的统制,或称贤人政治。他认为用法律去限制“哲人王”的手脚是愚蠢的。他说道:“除非哲学家成为我们这些国家的国王,或者我们目前称之为国王和统治者的那些人物,能严肃认真地追求智慧,使政治权力与聪明才智合二为一;那些得此失彼,不能兼有的庸庸禄禄之徒,必须排除出去??。”[2]作为个人的哲学家完全可以凭借他的智慧处理各种情况,其余的人只适合于追随领导者。

在人治和法治的问题上,柏拉图认为,哲学王通过知识进行统治,相对于法律统治具有很大的优越性,法律远不能和哲学家的智慧相提并论。因为:(1 )哲学家所掌握的是一种真理,它比国家机关所制定的法律要高明得多;(2 )“法律者强者之所好”,而现实中的法律并不必然体现正义,而恶法并非真正的

法律;(3 )法律是刻板和固定的,而政治本身是柔性的,哲学家的知识可以随机应变;(4 )一切社会都需要和谐,只有哲学家通过智慧才能达到这一目标。

柏拉图虽然推崇人治国家,轻视法治的力量,但并非绝对否定法律在治理国家中的作用。在柏拉图看来,哲学王的统治即这种人治方式始终是理想国家的最优选择,而实行法治则只不过是次优选择而已。柏拉图曾历经磨难,企图在现实社会中实现他的理想国,但无情的现实最终打破了他的幻梦,迫使他不得不放弃最优的理想(按照道德原则建构哲学王统治的人治模式国家) ,开始探索通往理想国的第二条途径,即他所谓次优的理想(人治与法治结合的混合治理模式的国家) 。应该说,柏拉图一生中关于国家治理方式的大致思想是没有变化的,只不过对待人治和法治的态度上存在着很大的转变。正如美国著名法哲学家博登海默所说:“就柏拉图的哲学而言,我们必须在他的正义理论和法律观之间做一明确界分。柏拉图的正义理论详尽而明确,并构成了其整个哲学体系的基石,而其间大部分的观点也都坚持始终;但是,另一方面,柏拉图的法律思想则是其思想体系的表层,且在其后半生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3]因为柏拉图所提出的通过哲学王实现统治的理想国模式背弃了古希腊城邦制度下的法治传统和古希腊人尊崇自由、崇尚法律的最高价值理念,因此在当时的社会背景条件下这种理想模式是很难实现的,“虽然他仍然坚持‘无法律’的国家(‘non - law’state)是最高级且最完善的统治形式,但他也承认这种国家的有效运行需要由具有最高才智的和不会做出错误判断的人士来掌控。由于这种人很难找到,所以他提出‘法律国家’( law state)是人进行统治的次优选择。”[3]但应当注意的是,柏拉图最终也没有放弃他的理想国设想,在柏拉图的世界中,哲学王的统治始终是最优的、至善的终极理想,因为理想国无非就是关于“国家”的理念,理念是遥不可及的,在现实世界也是难以实现的,因此,只能退而求其次,意欲通过法治的现实途径达致理念世界的最佳治理模式,这标志着他的人治观向法治观的转变。

我们通常所说的法治和人治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国家机关(管理者)对人民群众的态度上。人治的主要特点是将人民群众作为管理的对象,主要依靠长官的意志和品行来加以治理,缺少权力的制衡和法制的约束;而法治的主要特点是国家机关和公务员根据反映人民意志的法律来开展活动,要求国家机关和公务员对人民和法律负责,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人民的权利。因此,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要求运用法律来治理国家,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决不允许有任何特权的存在,否则就难以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我们认为要做到这一点关键是要做到依法治官,加大对各级官员尤其是对握有重权的官员的监督力度,严惩腐败。

我们应该注重法治,同时也要看到德治的力量,但又不可夸大伦理道德的作用。柏拉图后期之所以强调了法律的作用,也正说明了仅靠官员的廉洁自律和伦理道德的规范是不够的,必须加以法律的约束。我们不能将官员神化,他们首先是人,有多方面的需要,应该尊重并满足他们的正当需求。笔者不赞成布坎南的“经济人”假设,我们应该相信一大批官员有廉洁自律的能力,但也要看到他们有滑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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