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税,我国]关于我国开征遗产税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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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开征遗产税的研究
遗产税是以被继承人死亡后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向遗产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征收的一种税。开征遗产税,对缩小我国贫富差距,调节收入分配不均起到重要作用,更好地在再分配过程中体现公平原则。
一、开征遗产税的意义
(一)有利于调节社会收入分配
在改革开放初期,国家为实现经济的快速增长,允许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的战略目标。现在这个目标己初步实现,但随之而来的地区发展不均衡,不同人群、不同行业之间收入差距日益显现。从2000年开始,我国基尼系数己远超过0.4的警戒线,2006年升至0.496 2007年为0.48,目前可能在0.5左右。调节我国贫富差距己迫在眉睫。遗产税仅对少数富有阶层征税,防止财产过分集中于个人。国家将所征收的遗产税再分配至中低收入阶层,体现出公平原则。征收遗产税在一定程度上能缓解贫富差距的进一步扩大,进而避免分配不均导致的可能出现的社会矛盾。遗产税课征的实质,是在承认公民个人私有财产的所有权的基础上,在保障私人财产权益的前提下,对私有财产的隔代遗传依法加以管制,借以平均财富与增进整个社会对财产的利用效益。
(二)鼓励公益性捐赠,增强公民的社会责任意识
遗产税对捐赠项目进行税前扣除,促使财产所有人更倾向于捐赠、慈善等公益性事业,使更多处在贫困环境的人得到帮助,同样达到了缩小贫富差距的目的。
(三)鼓励社会创新、抑制不劳而获
征收遗产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使社会成员展开公平竞争,鼓励继承者通过自身努力,不断创新,创造真正属于自己的财富,而不是不思进取、享受安逸。
(四)刺激消费,扩大内需
财产所有人与其去世后被征收遗产税,不如在生前进行大量消费,获得更大的效用征收遗产税在一定程度上刺激消费,进而带动内需,拉动经济增长。
二、科学确立遗产税制度
(一)税制模式
遗产税的税制模式分为三种:总遗产税、分遗产税和混合遗产税。其中,总遗产税是被继承人死亡后对遗留财产的总额进行综合课征的遗产税;分遗产税是被继承人死后按照继承人与被继承关系亲疏和实际所得遗产的多少进行差别征收;混合遗产税兼总遗产税和分遗产税的特点,先对遗产总额征一部分税收,再进行差别征收。
就我国目前的国情来看,我国适宜按总遗产税制进行征税。尽管分遗产税考虑到了关系亲疏以及继承遗产多少等因素,更能体现公平原则,但征收环节过多,对征收过程要求更为严格,造成征收成本过高。总遗产税不但税收环节少,成本较低,而且容易控制税源,防止偷税漏税行为。混合遗产税虽弥补总遗产税和分遗产税的不足,但征收环节多,过程复杂,而且会造成重复征税。
在采用总遗产税制的情况下,可以采用中央税,即在中央统一调度下合理分配遗产税。如果现阶段实行地方税,会造成东西部地区差异继续扩大,不能很好起到调节国民收入作用。排除了为逃税而导致官商勾结、滋生腐败的不良因素的影响当然,在制度逐步完善时,可实行中央税与地方税相结合的方式,越发达地区地方税所占比例越小,中央税所占比例不得低于70% 。
(二)征收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遗产税的征收对象是被继承人死亡时的所有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无形财产等。为防止有提前赠与财产进而逃税的嫌疑,遗产税和赠与税需要同时征收当然,被继承人去世后的所欠债务、应纳的税收、以及丧葬费等事项需在计算遗产税之前扣除
(三)免征额与税率
由于征收遗产税的主旨在于缩小贫富差距,所以免征额要高,征税面要窄,集中在少数高收入者,避免给中低收入者造成税收负担。尽管各地经济情况不同,但是遗产税的起征点必须相同,防i1=产生由于人员流动性而出现以脚投票的现象。免征额可确定在500万。同大多数国家一样,采用超额累进税率,有利于实现税收的纵向公平。可实行10%,20%30%,40%的四级超额累进税率。这样有助于减少收入分配不均,达到限制少数巨额资本代代相传、继承人不劳而获以及资本过于集中的目的
三、开征遗产税的制约因素
目前,我国仍未推行遗产税,主要由于以卜几种因素的制约:
(一)成本过高
相关机构的建立、法律法规的制定、专业人员的聘用与培训、被继承人财产信息的记录、追踪以及税源的监控等等,都需要大量资金进行长期投入。特别是由于个人资产形态的多样,尽管遗产税征收范围仅限于高收入阶层,但仍需大量的人力、物力搜集被继承人拥有所有财产的相关信息,并对其核对、审查、征税。
(二)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个人财产登记、财产申报和财产评估机制,社会信用体系有很大缺口,很难准确统计个人财产数量以及流动情况。在开征遗产税初期,可能会出现大量瞒报、谎报个人财产的行为,使税收部门收不抵支,造成资源浪费,也使遗产税形同虚设,不能发
挥其作用。
(三)部分民众存在抵触情绪
现阶段,我国大多数致富者都是凭自己辛苦创业而获得大量财富,当然,也不能排除一部分人存有不劳而获的侥幸心理一旦国家征收遗产税,会减少继承人的享受的财产,可能会形成利益集团阻止征收遗产税的进程,或者是减少国内投资,将财产转移到国外,造成我国资产大量流失。
针对以上制约因素,我国应尽快解决相关问题,为开征遗产税做好基础工作
四、需要注意的事项以及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征收遗产税获得的税收收入须专款专用
将遗产税着重用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医疗建设等关乎公民福利的财政支出上,真正做到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我国现在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保障制度所需资金大部分由企业和个人承担,不足时由财政兜底,所以通过遗产税获得的财政收入可以支付这一部分资金。
(二)遗产税必须与赠与税同时征收
这是为防止财产所有者因避税而提前将大部分财产通过赠与方式减少应征遗产数额,从而造成大量税源流失,这样就不能有效达到减小贫富差距、调节收入分配不均的征税目的税种的相似性可以使两种税收共用一部分征管体系。
(三)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
1.实行个人资产实名制
个人财产数量的确定是征收遗产税的基础。财产数量的不确定将直接导致征收过程中的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给征收管理工作带来极大不便。所以实行个人资产实名制是非常必要的。在进行金融交易时,个人必须使用真实姓名,出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个人的收入如股票、债券利息收入、财产转让收入等都要通过银行账户进行,使其真正成为税务部门了解个人财产的主要途径。可以实行身份证号、社会保障号与银行账号的统一,建立并逐步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2.完善财产申报制度
完善的财产申报制度是征收遗产税的主要依据,而建立完善的财产申报制度关键在于确立有效的奖惩机制。借鉴外国相关的立法经验,被国际公认为违反遗产税法的行为有以下几种:①未在法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办理遗产纳税申报的;②对于依法应当申报的遗产,虚假申报或隐瞒申报,逃避纳税义务的;③故意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方法逃、漏、抗税的或帮助他人逃、漏、抗税的;④超过法定期限不予缴纳税款的行为;⑤超越法定期限不分割遗产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