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科技工作管理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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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科技工作治理方法
银办发[2002]22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银行科技工作的治理,明确人民银行科技工作的职责、作用以及与业务部门的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人民银行科技工作坚持服务业务、保障安全、促进进展和支持创新的原则。

第三条人民银行科技工作在总行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意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总行科技司是人民银行科技工作的主管部门,分行、营业治理部、省会(首府)都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科技处按照属地治理原则负责辖区内科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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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银行科技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方法,建立并严格执行各项内部操纵制度,对科技治理工作的有关重要环节实行必要的职责分离和权限制约。

第五条人民银行科技工作包括:编制人民银行科技进展规划和电子化建设打算,组织治理人民银行电子化、信息化项目工程建设,制定人民银行系统电子化设备治理政策,组织计算机系统运行工作,治理人民银行系统与科技部门相关的知识产权爱护、技术专利申报等工作,治理银行系统科技成果、科技奖励、科技保密、科技统计,协调银行系统电子化建设(支付清算、银行卡联网联合、金融网络等),指导、监管、协调和规范银行系统计算机和信息数据的安全工作,归口治理金融行业标准化技术工作。

第二章电子化打算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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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人民银行电子化建设项目必须纳入打算治理。

总行科技部门依照人民银行信息化进展规划和当前人民银行信息化建设的要求,汇总各业务部门对计算机应用系统和基础设施建设的需求,在充分征求各业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人民银行电子化项目打算,并依照当年电子化建设资金规模编制电子化资金预算和年度资金打算。

电子化项目打算和资金预算及年度打算经充分论证后,报行领导审批。

依照行领导批示,对项目打算进行调整后,报行长办公会批准实施。

分支机构科技部门在总行批准的分支机构电子化资金预算内编制自建电子化项目打算,报分管行长批准后实施,并报总行科技司、会计财务司和相关业务司局备案。

第七条电子化年度打算的时刻以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年度时刻为起止时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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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科技部门负责对打算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在年终时将年度打算执行情况报主管行长及有关部门。

第三章电子化项目治理
第九条人民银行电子化项目范围包括:列入国家打算内项目(科技攻关项目、国家规定限额以上的电子化建设基建项目和技改项目),列入人民银行电子化建设打算内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和计算机应用系统项目)、分支机构电子化自建项目。

第十条总行各业务部门作为项目单位,负责提出计算机应用系统的业务需求,并负责项目推广应用;科技部门负责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会同项目单位组织计算机应用系统项目的工程建设,组织技术总体方案的论证和工程实施,监督检查项目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

会计财务部门负责对项目工程预算资金进行审查,对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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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项目立项。

科技攻关项目及国家规定限额以上电子化建设项目由科技司上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立项。

限额以下人民银行计算机应用系统项目,由业务部门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业务需求;基础设施项目由科技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通过充分论证后提出需求,报主管行长批准。

经行长批准的项目由科技部门汇总,并组织对业务需求进行技术分析,会同项目单位和有关部门对业务标准、技术方案及资金预算等问题进行比较分析,提出意见。

征求有关业务司局意见后,报主管行长批准立项。

投资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万元)的项目报行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以行发文或会议纪要形式批准立项。

批准立项后,科技部门会同项目单位进一步细化和完善项目的业务、技术标准和方案。

经批准立项的项目,必须采纳招标方式选定承建单位及设备供应商。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自建电子化项目的立项比照上述规定立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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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审批方法,属于基础设施项目自批立项,属于业务应用系统项目,提出业务需求报总行主管业务司局批准。

分支机构自建辖区内计算机应用项目,其业务需求和技术总体方案需报总行业务主管部门和科技部门批准后实施。

分支机构批准立项的项目,应报总行备案。

第十二条项目开工。

总行项目由科技部门会同项目单位对经批准立项的项目工程总体方案作进一步可行性研究和论证,细化和完善技术方案,报请行领导审批,以办公厅发文批准项目开工后,方可进行商务洽谈。

第十三条项目资金拨付。

由会计财务司依照批准的项目工程进度及合同拨付项目建设资金。

第十四条项目实施或终止。

经批准立项的项目,项目单位应确定项目负责人,明确责任制,并提出项目完成的总体目标打算。

项目承建单位按照项目总体目标打算提出详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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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实施进度打算。

科技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开工项目的工程进度、技术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如发觉有重大技术或工程质量问题,报经行领导批准,责令限期修正或终止项目合同。

第十五条项目变更。

项目单位如变更或调整已批准立项、开工的项目,必须报科技部门并经行领导批准。

第十六条项目验收。

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负责项目的业务需求验收,科技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项目工程验收,会计财务部门会同科技部门负责审查项目决算。

通过验收的项目,由项目承建单位与项目单位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七条人民银行内审部门负责对电子化项目治理工作监督和审计,对重点项目的立项、资金拨付、实施、变更、验收等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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