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厅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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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水利厅,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9.08.03•【字号】湘财综[2009]32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09〕32号)各市财政局、物价局、水利局: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8]79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湖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水利厅二○○九年八月三日附件:湖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6号,省政府令第219号修订)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8]79号)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水资源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条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四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包括城市供水企业)和个人,除按《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条和《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不需要申请领取水许可证的情形外,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第五条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的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审批权限负责征收。

第六条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资源费。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7.11.29•【字号】湘水办〔2017〕113号•【施行日期】2017.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水办〔2017〕113号各市州水利(水务)局,厅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厅直各单位:《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已经湖南省水利厅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水利厅2017年11月29日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执行,各地不得调整。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应进入设区的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选择按照属地管理和权限管理原则确定,公共资源交易实现全程电子化后,在坚持依法监督前提下,支持交易主体跨行政区域自主选择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各地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依法招标的水利工程(国家和我省鼓励采用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村民自建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除外)全部实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四条依法必须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工作由项目法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省、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事权划分规定依法履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行政监督和标后监督管理职责。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湘水政[2008]14号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湘水政[2008]14号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正文:----------------------------------------------------------------------------------------------------------------------------------------------------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湘水政〔2008〕14号)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规范行政行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水利厅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省水利厅决定,宣布《进一步做好今年各项水利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等1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1)。

二、省水利厅决定,确认《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加强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等22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2)。

三、省水利厅决定,重新公布《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做好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后续工作的通知》等2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3)。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上述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与本公告发布前连续计算;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但是,规范性文件规定了有效期的,按其规定的有效期执行。

省水利厅于2008年9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自2008年10月1日起不再执行。

附件:1.省水利厅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省水利厅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省水利厅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二○○八年十月八日附件1:省水利厅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制定机关文号文件标题1湖南省水利厅湘水财〔2007〕70号进一步做好今年各项水利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附件2:省水利厅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序号制定机关文号文件标题1湖南省水利厅湘水财〔2004〕17号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加强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2湘水财〔2004〕50号关于印发《日元贷款湖南城市防洪项目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3湖南省水利厅湘水财〔2008〕30号关于我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项目实施与管理的意见4湖南省水利厅湘水保〔2007〕1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5湖南省水利厅湘水保〔2007〕18号湖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6湖南省水利厅湘水保〔2008〕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7湘水政〔2005〕39号湖南省市(州)际水事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8湖南省水利厅湘水建管〔2006〕37号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9湖南省水利厅湘水建管〔2007〕6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小(二)型水库安全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10湖南省水利厅湘水建管〔2007〕7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设计报告编制导引》的通知11湖南省水利厅湘水建管〔2007〕20号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补助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2湘水建管〔2007〕44号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补助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省级补助项目竣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13湖南省水利厅湘水建管〔2008〕3号湖南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利工程建设人工和材料价格意见的通知14湖南省水利厅湘水建管〔2008〕16号关于颁发《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的通知15湖南省水利厅湘水建管〔2008〕21号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导则》的通知16湖南省水利厅湘水建管〔2008〕25号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参建单位不良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7湘水建管〔2008〕27号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工程施工及材料设备招标投标细则》的通知18湖南省水利厅湘水建管〔2008〕53号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规划内重点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19湖南省水利厅湘水建管〔2008〕52号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国家规划内中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与施工监理项目实行打捆招标和集中招标的通知20湖南省水利厅湘水建管〔2008〕79号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08年度中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与施工监理集中招标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21湖南省水利厅湘水财〔2006〕40号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科学技术投入的筹集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2湖南省水利厅湘水科教〔2006〕3号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附件3:省水利厅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制定机关文号文件标题1湖南省水利厅湘水保〔2003〕19号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做好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后续工作的通知2湖南省水利厅湘水保〔2003〕25号关于做好城镇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结束——。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31•【字号】湘政办发[2009]102号•【施行日期】200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10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湖南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09]1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湘发[2009)16号),设立湖南省水利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三)加强防汛抗旱工作,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四)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统一监督管理。

(五)加强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保障全省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拟订全省水利战略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编制省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省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省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国家及省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

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省和跨市州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开展水能资源普查和调查评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加快水利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11]30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加快水利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11]30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加快水利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加快水利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11〕30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加快水利改革试点方案》已经水利部、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湖南省加快水利改革试点方案1水利改革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1.1指导思想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中央一号文件、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一号文件要求,围绕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进“四化两型”建设,从湖南水利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入手,坚持改革创新,破解影响水利发展的体制机制性障碍,着力构建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促进湖南水利发展,为湖南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支撑,为全国水利改革提供经验和示范。

1.2改革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优先。

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水问题作为水利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使水利改革成果惠及广大人民群众。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结合湖南省情、水情,分类指导,统筹推进。

坚持整体设计,重点突破。

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从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入手,重点突破、整体推进。

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

强化政府主导作用,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形成加快水利改革的强大合力。

坚持制度创新,依法推进。

依法治水,创新制度,破除制约水利发展的体制机制性障碍。

坚持广泛动员,公众参与。

提高全社会对水利改革的认识和关注度,动员全社会力量支持、参与水利改革。

1.3目标任务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逐步建立完善的水资源管理体制机制、稳定多元和持续增长的水利投入机制、科学有效的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体制、服务高效的基层水利服务体系以及科学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2.12.13•【字号】湘水发〔2022〕51号•【施行日期】2022.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移民与对口扶贫正文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水发〔2022〕51号各市州、县市区水利局(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移民管理机构):现将《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培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水利厅2022年12月13日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培训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培训工作,促进移民增收致富,根据《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通知》(水移民〔2018〕208号)和《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2〕1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0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培训工作。

第三条移民培训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管理和培训分离原则;(二)坚持移民培训对接就业创业技能提升、产业发展、企业用工需求原则;(三)坚持集中培训(含职业教育)与移民分散自主培训相结合原则。

二、培训类型及对象第四条移民培训类型分为农业技能培训、转移就业技能培训、职业教育。

(一)农业技能培训1.农业实用技术培训。

面向从事传统农业生产或直接参与当地农业产业开发的移民,由水库移民管理机构自主组织或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开展现代农业实用技术及综合素质培训,提高现代农业生产技能。

2.新型职业农民培训。

面向以农业生产经营或农业社会化服务为职业的移民,分别开展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社会服务型职业农民培训。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23•【字号】湘政发[2013]32号•【施行日期】2013.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13〕32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湖南省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2013年9月23日湖南省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精神,为进一步强化全省水资源管理工作,实现水资源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以下方案。

一、总体目标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到2030年全省用水总量控制在360亿立方米以内;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到2030年用水效率达到或接近全国先进水平,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以2010年不变价计,下同)降低到30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6以上;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到2030年主要污染物入河湖总量控制在水功能区纳污能力范围之内,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95%以上。

为实现上述目标,到2015年,全省用水总量力争控制在340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到87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49以上;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87%以上,其中饮用水水源区水质达标率达到95%以上。

到2020年,全省用水总量力争控制在350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到54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4以上;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92%以上,其中饮用水水源区水质达标率达到100%。

二、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管理,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一)严格控制取用水总量。

湖南省水利厅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办法-湘水政[2006]6号

湖南省水利厅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办法-湘水政[2006]6号

湖南省水利厅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办法正文:---------------------------------------------------------------------------------------------------------------------------------------------------- 湖南省水利厅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办法(湘水政[2006]6号2006年3月13日)第一条为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工作程序化、制度化,根据《湖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并发布的涉及、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能够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规则、实施细则等对社会实施行政管理的文件。

第三条本厅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改、审查、公XXX备案,适用本办法。

本厅与省直其他部门联合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参照本办法规定。

原文转发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上级行政机关报送的请示或报告、制定本系统或本机关内部工作管理制度、部署阶段性工作的文件、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通报、通知、批复、行政处理决定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需要制定实施细则、管理办法、规定等的具体事项。

法律、法规、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不作重复规定。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和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规范性文件不得作出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

第五条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立项建议,由有关职能处(办、局)提出,征求水政水资源处意见后,报主管厅领导批准。

立项建议应当对规定事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职责权限和制定时机等进行充分论证,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要解决的突出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和规定、项目的负责人、起草经办人以及进度安排等作出说明。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11]27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11]27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11〕27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快全省水利建设步伐,提高防洪减灾和水资源配置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

第三条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一)从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中提取3%。

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车辆通行费、用地管理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森林植被恢复费、耕地开垦费、排污费、城市污水处理费。

(二)从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政府出让矿产资源探矿权和采矿权取得的矿业权价款中提取3%。

(三)省级财政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划转3%。

(四)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按不低于15%的比例划转水利建设基金。

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包括:长沙市、湘潭市、株洲市、益阳市、岳阳市、衡阳市、常德市、邵阳市、娄底市、张家界市、怀化市、郴州市、永州市、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

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改革的实施意见

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改革的实施意见

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了加强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工作,规范审批程序,保护水土资源,保障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省水利厅制定了《进一步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改革的实施意见》,现公布如下:
一、总体要求
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切实提高水土保持工作的质量和效益。

以促进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并重为原则,遵循“节约、适度、可持续”的基本要求,强化水土保持工作在项目审批中的地位和作用,加强与环保、规划等部门的协调沟通,建立健全水土保持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处罚惩戒等制度,确保水土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二、审批职责
(一)省水利厅负责对涉及水利工程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

(二)省水利局、地方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水利工程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

(三)省环保、规划等部门应当在项目审批中参与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查,并于规划和环境影响评价等方面与省水利厅协调处理。

三、审批程序。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pptx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pptx
经批准报废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拆除、清理,或采取 符合安全要求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发生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洪旱灾害,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农村饮用水安全的事件时,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职责职能做好有关指导、监督、管理工作;农村供水工程管理者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巡 查和供水设施管护,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报告发生的事故、灾害等情况。
湖南省水利厅
2023年12月25日
湖南省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维护供、用水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农村供水工程良性运行, 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 法》《湖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十八条供、用水双方应当依法签订供用水合同或协议,进一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事项的处理方式等 。
第十九条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划定,由农村供水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提出划定方案,经有管辖权 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与其他用地范围重叠交叉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 府决定。
(二)本办法所称分散供水工程是指农村地区分散住户使用或采用简易设施或工具直接从水源取水的供水方式
即农村集中供水工程以外的农村供水工程。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
பைடு நூலக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信访事项后,应当及时处理;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及 时告知信访人有权受理的部门或机构。

青海省水利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青海省水利厅行政审批事项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海省水利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青海省水利厅行政审批事项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海省水利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青海省水利厅行政审批事项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0.04.15•【字号】青水办〔2020〕37号•【施行日期】2020.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水利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青海省水利厅行政审批事项实施细则》的通知QHFS16-2020-0003青水办〔2020〕37号各市(州)水利(水务)局,厅机关各部门、厅属各单位::修订后的《青海省水利厅行政审批事项实施细则》已经2020年第2次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实施。

青海省水利厅2020年4月15日青海省水利厅行政审批事项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落实“最多跑一次”服务承诺,提高水行政审批效能和质量,根据《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青办发〔2018〕65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投资“审批破冰”工程的意见》(青政〔2019〕63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37项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青政〔2020〕1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等15部门关于印发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投资审批管理事项统一名称和申请材料清单的通知》(发改投资〔2019〕268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部政务服务事项服务指南和工作细则的通知》(办政法〔2019〕135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等4项政务服务事项服务指南和工作细则的通知》(办政法〔2019〕222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办建〔2019〕24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省水利厅负责6项行政审批事项,即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洪水影响评价审批(包括6项子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省管河道采砂及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许可、省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水工程和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专用水文测站与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设立和调整审批、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审批)、取水许可审批、农业灌排影响意见书审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项目审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认定(乙级)。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6.03.07•【字号】湘发改农〔2016〕157号•【施行日期】2016.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发改农〔2016〕157号各市(州)发改委、水利(水务)局,各省直管县(市)发改委(局)、水利(水务)局:为适应新时期国家加快推进转变政府职能、不断深化投资体制改革需要,加强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规划、前期审批、投资计划申报和下达及管理等方面工作,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省发改委和省水利厅研究制订了《湖南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水利厅2016年3月7日附件湖南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精简重大水利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的通知》(发改农经〔2015〕186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5〕82号)、《湖南省省本级重大项目决策程序实施细则》(湘政办发〔2015〕58号)、《省发改委项目资金申报及安排管理实施细则》(湘发改投资[2015]317号)、《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事权划分规定》(湘水办〔2012〕60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申请中央和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包括借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社会资本参与)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

第二章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类型划分与事权划分第三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按其功能和作用分为公益性、准公益性和经营性三类:公益性项目指具有防洪、排涝、抗旱和水资源管理等社会公益性管理和服务功能,投资者无法得到相应经济回报的水利项目。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7.22•【字号】湘政办发[2000]41号•【施行日期】2000.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0]4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湖南省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七月二十二日湖南省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湘发[2000]8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湘发[2000]11号)精神,设置湖南省水利厅。

省水利厅是主管水行政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

1、水电建设方面的政府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

2、在宜林地区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政府职能,交给省林业厅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1、由原省地质矿产厅承担的地下水行政管理职能,交给省水利厅承担。

关于矿泉水、地热水的管理,按中编办发[1998]14号通知的规定执行。

取水许可证由省水利厅实施统一管理。

2、由原省建委承担的指导城市防洪职能、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保护职能,交给省水利厅承担。

(三)转变的职能。

1、按照国家和湖南省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划分,监测江河湖库的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有关数据和情况应通报省环境保护局。

2、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订有关标准,指导全省节约用水工作。

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城市来水和管网输水、用户用水中的节约用水工作并接受水利部门的监督。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性文件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性文件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59号)精神,深化水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事项,创新审批方式,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我部研究制定了《水利部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

现予以印发实施。

水利部2016年1月19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59号)精神,深化水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事项,创新审批方式,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现制定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的实施办法。

一、整合审批事项(一)对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内容相近事项进行分类整合。

将取水许可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2项整合为“取水许可审批”。

将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归并为“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作为1项审批事项保持不变。

二、明确适用范围(二)取水许可审批适用范围。

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取水许可。

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退水或者排水的,应当申请取水许可。

在取水许可申请受理阶段需一并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作为取水许可审批的依据。

(三)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适用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或以上的,办理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信息化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年修订)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信息化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年修订)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信息化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4.01.23•【字号】•【施行日期】2014.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信息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水利(水务)局,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部门、各单位:经厅领导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水利信息化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原《湖南省水利信息化管理办法》(湘水办〔2006〕43号)停止执行。

湖南省水利厅2014年1月23日附件:湖南省水利信息化管理办法(湖南省水利厅二〇一四年一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三章项目前期工作第四章项目建设管理第五章项目验收和成果管理第六章运行维护与安全管理第七章公用平台管理第八章水利信息资源管理第九章监督管理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水利信息化工作,规范水利信息化的建设和运行管理行为,充分发挥水利信息化系统的综合效益,促进传统水利向现代水利的转变,根据国家信息化建设有关政策、水利部《水利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和我省信息化方面的有关规定,结合全省水利信息化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信息化包括水利信息化保障体系、水利信息系统运行环境、信息采集与工程监控、资源共享服务和综合业务应用等五大基本体系。

水利信息化工作包括水利信息化建设和水利信息化系统的运行维护。

水利信息化保障体系:由水利信息化标准体系、安全体系、建设和运行管理机制、相关政策、投资和人才队伍等要素构成。

水利信息系统运行环境体系:由水利信息网络、服务器与存贮系统、机房系统和基础支撑软件等组成。

信息采集与工程监控体系:由信息采集系统和工程监控系统组成。

资源共享服务体系:由水利数据中心和信息安全保障系统组成。

综合业务应用体系:由水利电子政务、防汛抗旱指挥、水资源管理、水土保持监测与管理、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农村水利管理、水文水资源勘测管理、规划计划管理、科技外事管理、水行政执法管理等各类水利业务应用系统组成。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工程水价核定及水费计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工程水价核定及水费计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工程水价核定及水费计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9.21•【字号】湘政发[2003]17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工程水价核定及水费计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03]17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湖南省水利工程水价核定及水费计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二00三年九月二十一日湖南省水利工程水价核定及水费计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及水费计收使用管理,健全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机制,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维护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4号令)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内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核定及水费计收使用与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指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供水经营者(以下简称水管单位)通过拦、蓄、引、提水等水利工程设施向用水户提供的生产、生活以及其他用水的价格。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排水价格是指水管单位将排水受益区域内降雨和区域外来水形成的地面涝、渍水以及生产、生活废(污)水通过泵站、涵闸、渠道等水利工程设施排出区域外的价格。

第四条水利工程实行有偿供(排)水;受益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本办法向水管单位缴纳水费。

第五条国有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根据不同用途、性质和规模分别核定水价,由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区分不同情况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其他水利工程水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局调节价。

第六条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原则上按单个工程分别核定;水利工程状况、地理环境和水资源条件相近的,或者灌、排系统纵横交叉复杂的水利工程,其水价可以按区域统一核定。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南省委•【公布日期】2011.02.17•【字号】湘发[2011]1号•【施行日期】2011.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2011年2月17日湘发[2011]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以下简称《决定》),从全局和战略高度深刻阐明了水利在治国安邦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明确提出了今后一个时期水利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是我国水利改革发展史上的纲领性文件。

我省是水利大省。

历届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水利工作,组织和带领广大干部群众坚持不懈治水兴湘,全省水利事业取得了巨大成就,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必须看到,水情仍然是我省重要省情,水患仍然是我省心腹大患,季节性缺水和局部水质差仍然是影响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质量的突出问题,水利设施薄弱仍然是我省基础设施的明显短板。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深入发展,全球气候变化影响加大,我省水利面临的形势更趋严峻,增强防灾减灾能力要求越来越迫切,强化水资源节约保护工作越来越繁重,加快扭转农业主要“靠天吃饭”局面的任务越来越艰巨。

我省是全国水利改革试点省,全省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学习宣传、坚决贯彻落实《决定》精神,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加快水利改革发展步伐。

一、水利改革发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践行中央新时期治水方针和可持续发展治水思路。

围绕推进“四化两型”建设、促进富民强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把水利建设作为基础设施建设的优先领域,把严格水资源管理作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战略措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1.14•【字号】湘政办发〔2016〕85号•【施行日期】2016.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85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1月14日湖南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湖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由省安排政府性资金(含省级预算资金、中央投资补助、省级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主权外债资金,以及以省级财政性资金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为主体(占项目总投资50%及以上)投资建设,且建设责任主体为省本级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

项目开工前的审批环节简化归并为四个环节,即立项审批(含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施工图联合审查、施工许可证审批四个环节,由相应部门牵头,分阶段推进并联审批。

各审批环节有关审批事项,一律纳入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进入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程序:(一)已列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二)已列入国家或省政府批准的专项建设规划;(三)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且不需新增建设用地;(四)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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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厅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湖南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16.03.15
【实施日期】2016.03.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厅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水利(水务)局,厅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厅直各单位:
《湖南省水利厅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已经厅党组会讨论通过,并经省审改办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水利厅
2016年3月15日
湖南省水利厅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水利部深化改革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
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5〕82号)有关精神,进一步深化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规范水行政审批及技术审查行为,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水利部深化改革精神要求,以进一步简政放权、推进水行政职能转变为目标,以精简前置审批事项为重点,深化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投资项目涉水前置审批分类合并实施,改善审批管理方式,优化审批流程,实现审批事项精简、便民、高效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分级负责。

合理确定各层级水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审批权限,减少省本级审批事项,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的水利事项尽可能下放地方管理。

2.坚持规范高效。

简化审批流程和审批手续,规范审查审批行为,尽可能将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整合,推行联合审批、并联审批、在线审批及一站式服务。

3.坚持依法有据。

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依规调整审批事项和程序。

因法律法规变动,需新增、减少或下放水行政审批事项的,由省水利厅报省审改办等有关部门,经审核确认后予以相应调整。

4.坚持权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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