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审计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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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审计厅文件
川审发〔2008〕31号
四川省审计厅关于
制发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聘请外部
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暂行
办法(试行)的通知
厅机关各单位:
四川省审计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聘请外部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Ο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审计管理中介组织△通知
抄送:各市、州审计局、各扩权县审计局
四川省审计厅办公室 2008年5月5日印发
四川省审计厅
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聘请外部专业人员
参与审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充分履行审计职责,规范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聘请外部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的行为,提高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审计署《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聘请外部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工作,是指省审计厅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委托具有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资产评估、审计、法律的社会中介组织和聘请具有资格的外部专业人员(以下简称受委托方)参与审计工作的行为。

第三条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聘请外部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工作,采用建立备选库,根据需要随机抽取方式进行。

备选库分为:社会中介组织备选库和外部专业人员备选库。

第四条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聘请外部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工作,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实行诚信承诺制、信用准入制、审计质量责任制和业绩考核制。

第五条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聘请外部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国家建设项目审计;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地方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损益审计;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财务收支审计;
(四)国际贷援款项目审计;
(五)其他适宜委托的审计或审计调查事项。

经济责任审计、党政机关上级领导批示交办、纪检监察部门交办的审计事项一般不得对外委托。

第六条受委托方参与审计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审计工作纪律和审计职业道德。

第七条受委托方应当依法履行受委托职责并对工作结果负责,审计厅应当对其工作结果进行复核并对利用其结果所形成的审计结论负责。

受委托方不得将其参与审计工作的相关结果用于与所审计事项无关的目的。

第八条受委托方在接受委托期间实施审计工作享有审计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相关权限。

第九条受委托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审计项目或者事项,受委托方应当严格保密管理。

第十一条聘请外部专业人员原则上由社会中介组织推荐
具体人选,并对其专业技能资格、职业道德、执业信誉负责。

第十二条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聘请外部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由厅长领导,分管副厅长负责,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聘请外部专业人员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厅相关处室具体实施,驻厅纪检监察部门实施全过程监督。

第十三条备选库构建。

(一)根据本办法规定,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备选库比选工作机构,按照《四川省审计厅建立委托审计中介组织、聘请外部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工作备选库比选文件》,对参选单位和个人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查、比选,提出预选名单报领导小组审查,领导小组审查入选名单后报厅长办公会审定。

(二)根据厅长办公会审定的入选名单,建立备选资源数据库。

第十四条备选库资源利用工作程序。

(一)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聘请外部专业人员实行计划管理。

厅各业务部门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制定次年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聘请外部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的计划,报分管厅领导审定后报送厅综合信息处,由厅综合信息处汇总列入厅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一并审定;
(二)厅各业务部门应于实施委托审计15日前提出委托审计书面申请书,报分管厅领导审批后送厅法制处。

委托审计申请书的内容包括:申请委托的项目及其子项目全
称、业务类型、金额,委托审计实施期限、实施地点、所需专业机构及技术人员资源数量以及一般和特殊需求等完成项目的具体要求,经费来源及付费条件,项目联系人等,并拟制委托审计项目实施方案。

(三)厅法制处接到厅各业务部门委托审计书面申请后,会同驻厅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委托审计书面申请书设定条件和大于需求计划数量(两名)的原则,通过备选库资源软件随机抽取方式确定预选受委托对象名单。

(四)厅法制处将初选名单及相关资料报送领导小组审定。

经领导小组审定委托对象名单后,由法制处通知中选的受托方,并会同驻厅纪检监察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与受托方法定代表人签署委托参与审计工作协议书。

中选者过期未签《委托审计协议书》的视为自动弃权,领导小组将在随机抽取候补对象中依次递补。

(五)受委托方在承担委托项目审计期间应接受审计厅的监督、指导,书面资料及审计结果文书均采用审计机关统一制定的审计文书规范格式(包括审计方案、审计工作日记、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等)。

审计结果经审计机关审查后作为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

(六)受委托方应当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审计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审计厅反映,必要时受委托方可直接向审计厅领导报告有关情况,审计厅对反映真实
情况的机构和人员应予保护,对提供重大案件线索且查证属实有重大贡献的给予奖励。

(七)审计结束后,受委托方独立承担审计事项的应当直接向审计厅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审计报告、造价咨询或评估等成果报告。

受委托方参与审计事项的,应当按照《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准则》的规定收集审计证据,制作审计日记、审计工作底稿并对其客观、真实、合法负责。

(八)委托审计项目的立卷、归档工作由受委托方按审计机关统一要求负责完成。

第十五条厅各业务部门负责委托审计事项的日常管理,审计项目质量审查评价和审计成果运用。

(一)负责组织委托审计项目的对外联络、协调等日常工作。

指定项目联系人,项目联系人应当参与审计全过程,全面掌握审计情况,监督参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职责。

(二)按照相关规定和审计实施方案,复核审计证据、审计底稿,修正审计报告,重点核实审计中发现的重大情况,必要时采取抽查复核等方式监督委托审计业务质量,提出委托审计项目质量的评价意见,在此基础上正确利用审计成果。

第十六条备选库资源的管理。

(一)厅法制处负责备选库资源的管理。

依据厅各业务部门对委托审计项目质量提出的评价意见,依
照本办法的规定会同驻厅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对受委托方实施审计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估。

对受委托方诚信与业绩等方面表现优秀的提出表彰建议;对受委托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违约的,提出处理意见。

考核的内容包括:审计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审计质量、审计效率等。

其中审核质量重点考核质量内控机制、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及审计成果文件的规范性、计量等定性依据的合法、合理性等,按优、良、合格、不合格等级评定作为年度考核结果备案。

1.受委托方拒绝接受考核评估或存在审计时效、审计质量、诚信承诺等违约情况的,结算委托审计费时按合同酌情扣减或不予支付。

受委托方提供的审计(审核)报告失实、审计结论意见不准确,且拒绝进行重新审计或纠正的,终止委托审计业务,停止支付审计费用。

同时记入其诚信与业绩档案。

2.受委托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造成审计结果严重失实或发生其他重大过失、不良影响、违约等情况有以下情形的,给予劝退或直接取消备选库准入资格,并追究其法律和经济责任。

(1)依照本条1项规定,受委托方累计二次以上不合格的;
(2)依照本条2项规定,受委托方拒绝接受考核评估;
(3)受委托方累计二次以上不响应委托的;
(4)受委托方提供的审计(审核)报告失实,适用法律法规
不当,且拒绝重新审计或纠正的。

4.根据考核评估情况和对备选库资源需求情况进行调查,向领导小组提出考核评估、调查情况及备选库资源补充、更新建议的综合报告,领导小组审查后报厅长审定。

(二)厅综合信息处负责委托审计项目的计划统计、汇总,备选库资源软件的开发和维护,根据备选库资源利用情况和需要完成备选库资源软件的更新和维护。

第十七条工作纪律。

(一)审计厅相关工作人员在确定委托审计对象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工作纪律、工作要求和工作程序,不得与任何受委托方或者与委托审计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透露委托审计及相关工作情况。

违反本规定和工作纪律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四川省审计厅《关于严格禁止审计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社会中介组织活动牟取非法利益的规定》处理。

(二)受委托方在审计厅确定委托审计对象或在审计实施过程中,违反相关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备选库准入资格,并向社会中介组织行业管理部门通报违纪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或者与被审计单位串通舞弊的;
2.利用受聘工作从被审计单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3.将审计结果用于与审计事项无关目的的;
4.违反保密纪律或回避规定的;
5.拒绝接受审计机关指导和监督的;
6.不履行聘请协议规定和其他义务的。

第十八条委托审计项目所需经费实行计划管理。

(一)委托审计所需经费。

由主管业务处、分局对本部门计划年度内拟委托审计项目预算等情况进行测算汇总,向厅办公室提出经费预算申请,由厅办公室审核平衡并报厅领导批准。

执行中需要调整受委托人或者经费预算的,应及时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二)委托审计费用计算,依据国家现行相关规定参照行业常规议定。

(三)委托审计费用、聘请外部专业人员的工作经费标准,及付款方式等另行制定办法。

(四)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各市、州审计机关需要利用省厅备选库资源的,可向省厅提出申请,省厅视情况依照本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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