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人员教育培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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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人员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理念和素质,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对执法人员的法制教育培训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紧围绕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各项中心工作,安排和落实法制教育培训各项任务,促进全局各项工作进展;(二)突出重点,服务执法,以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常用的法律法规和执法热点难点问题为重点内容,以新录用人员、执法窗口人员和执法一线人员为重点对象,在服务执法中搞好法制教育培训;(三)求实创新,与时俱进,把握执法人员对法制教育培训的根本需求,转变思想观念,创新工作形式,提高法制教育培训工作效率;(四)结合实际,分类指导,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区域、不同人员、不同任务,确定法制教育培训的内容,制定工作计划,提高法制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
第三条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教育培训要坚持与政治思想教育相结合、与廉政教育相结合、与职业道德教育相结合、与社会主义经济理论学习研究相结合。
第四条本局行政执法领导小组为法制教育活动的组织机构。
第五条本局要严格执法人员资格管理,未参加法律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一律不得上岗执法。
第六条对新录用的行政执法人员,本局应进行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20个课时。
培训结束,参加统一组织的执法资格考试,经考试合格才能领取行政执法证件。
第七条本局应结合工作实际,建立法制教育培训制度,采取各种形式抓好对执法人员的法制教育培训工作。
第八条本局要重点抓好日常培训工作,其中,全员法制教育培训活动,每年不少于40个课时。
第九条全体执法人员应当按时参加地方有关部门组织的司法考试,不得无故缺考。
第十条本局应建立执法人员档案,实行一人一档,统一保管。
第十一条本局除认真组织各项集中培训活动外,要鼓励采取各种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法制教育,鼓励执法人员开展自学活动,力求法制教育培训经常化、实用化。
第十二条学法档案由本局法制股统一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