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水资源保护的法律制度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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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水资源保护的法律制度及其完善
摘要
水是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中极为重要而活跃的因素,是维系地球生态系统功能和支撑社会经济系统发展不可替代的基础性的自然资源和战略资源。水安全问题事关重大,不仅是资源环境安全问题,而且是关系到国家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长治久安的重大战略问题。水作为重要的经济资源,是一切生产活动都不能离开的重要条件,在某种意义上讲,水资源不仅与森林、草原、生物、土壤、矿藏等资源息息相关,而且是一定区域人文环境、社会环境的基础要素。完善水资源的法律保护制度是当务之急。
关键词:水资源;保护;法律制度;完善
1 引言
水资源是在一定经济技术条件下能够被人类利用并能逐年恢复的淡水资源的总称。本文所论述的水资源仅限于狭义的定义范畴,即与人类生活和生产活动以及社会进步息息相关的淡水资源总和。水资源是“数量”和“质量”的高度统一,然而当前我国水资源现状却不容乐观,一方面面临水资源总量不足——全国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仅为世界人均占有量的1/4,中国是世界上公认的13个水资源最为贫乏的国家之一;另一方面又面临因水环境污染而导致的水资源质量严重下降的问题——全国90%以上的城市水环境严重恶化,城镇附近河流或水域已成为“排污沟、臭水池”,这也对我国水资源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立足于我国水资源法律保护现状分析,探究其存在的问题,并从法律层面提出完善建议。
2 我国水资源的现状
2.1 特点:
(1)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不足。我国陆地水资源总量为2.8万亿平方米,居世界第5位,仅次于巴西、加拿大、美国和印度。但人均占有量只有2630平方米,约为世界人均占有量的1/4,人均水资源量世界排名第121位。据国际人口行动提出的“持续水—人口和可更新水的供给前景”报告认为:人均水资源量少于1700平方米的国家为用水紧张国家;人均水资源量少于1000平方米的为缺水国家;人均水资源量少于500m的为严重缺水国家。到21世纪中叶,我国人均水资源量将接近1700平方米。
(2)水资源补给年内与年际变化大。受季风气候影响,我国降水量年内分配极不均匀,大部分地区年内连续4个月降水量占全年的60%-80%。也就是说我国水资源有2/3左右是洪水径流量。此外,我国降水量年际间变化很大,南方地区最大年降水量一般是最小年降水量的2-4倍北方地区为3-8倍,出现过连续丰水年或连续枯水年的情况。降水量和径流量的年际剧烈变化和年内高度集中,是造成水旱灾害频繁、农业生产不稳定和水资源供需矛盾十分尖锐的主要原因也决定了我国治理江河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
(3)生态环境用水问题突出。黄河径流的高泥沙含量举世闻名,其中年平
均含沙量为35kg/m,支流最大实测含沙量1600kg/m,均列世界大河之首。而西北内陆地区气候干旱,生态环境十分脆弱。
2.2.利用现状:
(1)农业用水。农业用水占全国总量的70%多,但由于灌溉技术的落后,利用率比较低下。
(2)工业用水。我国工业单位用水量远远高于发达国家,水循环使用效率低,还有个别对废水处理不当直接排放,造成水污染。
3 水资源保护的法制现状
3.1 水资源保护立法现状
《宪法》第 9条明确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 ,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宪法》第 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水资源是自然资源之一 ,宪法的这些规定显然适用于水资源保护 ,构成我国水资源保护立法的核心和基础。
以宪法为基础 ,国家制定并颁布了水资源保护的基本法《水法》。该法对水资源规划 ,水资源开发利用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 ,水事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详细规定。《水法》第 4 条规定: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 ,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 ,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第 9 条规定: 国家保护水资源 ,采取有效措施 ,保护植被 ,植树种草 ,涵养水源 ,防治水土流失和水体污染 ,改善生态环境。3.2 水资源保护执法现状
我国水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和水行政执法工作起步于 1988年《水法》的颁布实施。经过 20 多年的努力 , 已基本建立了覆盖全国、机构健全的水行政执法网络 ,专兼立了覆盖全国、机构健全的水行政执法网络 ,专兼设 ,队伍素质明显提高 ,执法效能显著增强 ,执法力度不断加大 ,平均每年查处水事违法案件4万余件 ,维护了正常的水事秩序。
我国环境保护部门在水资源保护中主要是对水体污染源实施监督管理、制定水环境质量及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审批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督促各城市进行水环境综合治理等 ,重点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违反环评和“三同时”制度、违法排污和治理设施建成而不运行、国控重点污染源等违法行为进行执法。为此 ,环境保护部门开展了一系列水资源专项保护执法行动 ,并取得了巨大成效。
根据《水法》第 12 条的规定 ,我国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 ,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因此 ,我国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也是我国重要的水资源保护执法机构。
3.3 水资源保护司法现状
水资源司法保护是指法院和检察院通过审判 , 公诉等形式 ,对违反水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加以惩罚,对遵守水资源法律法规的合法行为加以保护的活动。我国水资源污染形势严峻,通过立法、行政执法、科技、经济等手段只能解决单一问题 ,加强水资源的司法保护已成为当务之急,法检每年处理的水权纠纷案件及水污染案件呈日益增多的趋势。
4 完善我国水资源保护法律制度的建议
4.1 完善水资源保护法律体系,依法落实科学发展观。
适应循环经济的要求,改革、完善现有水资源保修订《水法》、《水土保持法》等单行法规的部分内容,在循环经济的理念下,突出“源头治理”节约用水,同时,根据建立循环型和节水型社会的要求,制定水资源再生利用的专门法规,例如制订《资源再生利用管理条例》《污水再生利用管理办法》等专项立法应对污水处理主体的市场准入制度,运营机制及相关法律责任作出具体规定。同时应建立健全各行业节约用水的国家、地方标准体系,制定高耗水及高污染行业市场准入标准。依法规范企业与个人节约用水、污水再生利用的法定义务,明确浪费水的法律责任。
4.2 立水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保护水生态和治理水土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