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高考历史罗马法知识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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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高考历史罗马法知识点总结

①罗马法,一般泛指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既包括自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律,也包括公元6世纪中叶以前东罗马帝国的法律。

公元前6世纪,罗马奴隶制国家才开始形成,而此前罗马的氏族公社制度还未完全瓦解,这时期法制的特点是以习惯法(不成文法)为基本形态,同时也是不公开的。

②《十二表法》,是罗马国家的第一部成文法,主要是对前一阶段罗马习惯法的总结,并为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重要的基础,被认为是罗马法的主要渊源。其篇目依次为:传唤、审理、索债、家长权、继承和监护、所有权和占有、土地和房屋、私犯、公法、宗教法、前五表的追补及后五表的追补。

1)《十二表法》的特点为: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程序法优于实体法。

2)在《十二表法》的制定中,起重要作用的是平民。

3)《十二表法》的某些规定虽反映了平民的要求,但其主要目的在于严格维护奴隶主阶级的利益及其统治秩序,保护奴隶主贵族的私有财产权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③市民法,也称公民法,是罗马共和国早期的法律,仅适用于罗马公民内部,是罗马国家固有的法律。市民法以《十二表法》为基础,包括了罗马民众大会通过的其他法律、元老院的决议、法官的告示以及罗马法学家对法律权威性的解释等渊源所构成的体系。其内容主要包括国家行政管理、诉讼程序、婚姻家庭和继承等方面的规范。

④万民法,是共和国后期出现的法律,适用于罗马公民与外来人以及外来人与外来人之间财产关系的法律。万民法是外事裁判官在司法活动中逐步制定的法律,其基本内容是有关所有权和债权方面的规范,而有关婚姻、家庭法和继承法不列入万民法,仍然适用市民法。

万民法的产生,使罗马“私法”出现两个不同体系。但是市民法和万民法不是截然对立的,而是互为补充的。后来,查士丁尼皇帝将两者统一起来。

⑤在罗马法的发展过程中,法学学派主要有普罗库尔学派和萨比努斯学派,最着名的五学家:盖尤斯、伯比尼安、保罗、乌尔比安、莫迪斯蒂努斯,五学家的法学着作和法律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罗马法学家的活动和作用为:解答法律、着书立说;参与诉讼;编纂法典,参加立法活动。

⑥引起罗马法复兴热潮的契机是发现了《查士丁尼学说汇纂》原稿。《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查士丁尼学说汇纂》和《查士丁尼新律》合称为《国法大全》,也称《民法大全》。《国法大全》的问世,标志着罗马法已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备阶段。

⑦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

1)人法,是对在法律上作为权利和义务的主体的人的规定,包括自然人、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以及婚姻家庭关系等内容。

2)物法,是罗马法的主体和核心,对后世资产阶级民法的影响最大,由物权、继承和债三部分构成。

3)诉讼法。诉讼分为公诉和私诉两种。

★公诉是对直接损害国家利益案件的审理,私诉是根据个人的申诉,对有关私人利益案件的审理。

★私诉是保护私权的法律手段,相当于后世的民事诉讼。

在罗马法的发展过程中,诉讼程序先后呈现出三种不同的形态:法定诉讼、程式诉讼、特别诉讼。

⑧罗马法复兴的进程,大致可分为三个历史阶段:

a.注释法学派时期;

b.评论法学派时期;

c.在西欧国家的复兴时期。

⑨近代的大陆法系,亦称为罗马法系。《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都是对罗马法的继承和发展。法、德两国的民法体系,又为瑞士、意大利、丹麦、日本等众多国家直接或间接地加以仿效。

罗马法中许多原则和制度,也被近代以来的法制所采用,如公民在私法范围内权利平等原则、契约自由原则等;权利主体中的法人制度等。

2.日耳曼法日耳曼法是继罗马法之后在西欧形成的一种法律体系,一般是指西欧早期封建制时期适用于日耳曼各族的所有法律的总称。其主要内容包括:

①所有权。

★不动产所有权:日耳曼法的不动产主要指土地,对土地的权利,依土地使用人的身份和地位确定。建国以后,土地所有制形

式有:马尔克公社土地所有制;大土地所有制;采邑制和农奴份地。

★动产所有权:除土地外,其他财产如武器、牲畜、农具、奴隶等都属于动

产。与土地不同,日耳曼法对动产确认了完整的私人所有权,对动产实行严格保护,侵犯他人动产要负赔偿责任;非基于自己的意思丧失动产,所有人可对任何该动产的持有人行使追及权。

②债权。其特点如下:

★没有形成民事违法观念,债的履行与不履行没有严格界定。

★契约的种类只有买卖、借贷和使用借贷等几种;订立契约注重形式,必须经过标的物的交付、或经过法定的程序,讲固定的套语,做固定的动作,契约才能成立和有效。

★保留债务奴役制。

③婚姻家庭。

★日耳曼法实行一夫一妻制,但贵族家庭盛行一夫多妻。

★日耳曼法实行法定继承,对动产和不动产采取不同的继承原则。

④犯罪与刑罚。

3.教会法教会法也称寺院法、宗规法,是基督教关于教会本身的组织、制度和教徒生活准则的法规,对于教会与世俗政权的关系、土地、婚姻家庭与继承、刑法、诉讼等也都有规定。其基本渊源是:《圣经》、教皇教令、宗教会议决议、宗教法规汇编。

教会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教阶制度,是规定基督教神职人员的等级和教务管理的制度。

②财产制度。

★土地制度。教会法规定,教会对其土地和动产有独立取得、存留和管辖的权利,这种权利不受世俗政府的约束。教会法还把什一税、初生税、坐堂税和修道院税等税收,以及诉讼费、赠与继承等,定为教会取得合法财产的方法。

★债权制度。教会法主张契约的标的应该平等、合理,即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价值必须与另一方相等。教会法还发展了契约终结制度,即一方当事人不遵守诺言,另一方面也就不受契约约束。另外,教会法规定,凡以信用作为“抵押”而发生的债务关系,均须履行。

③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

★一夫一妻制;

★婚姻关系的缔结应经当事人同意,要举行宗教仪式;

★禁止离婚;

★限制近亲结婚;

★夫妻之间的不平等;

★采用遗嘱继承和无遗嘱继承两种制度,但只限于动产继承,而不动产仍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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