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个人保函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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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个人保函业务管

理办法

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个人保函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个人保函业务的操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全辖辖内各级机构,各级机构均应严格执行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保函业务,特指为客户提供资金托管服务,即我行接受申请人单方或申请人、受益人双方的委托,与其共同签署《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个人资金托管协议》(附件一(A类)/附件二(B类),以下简称“托管协议”),按协议约定,为客户管理交易资金,保护交易双方权益,促进交易达成的一项个人金融服务。

第三条个人保函业务的受理种类,包括出国旅游、移民、房地产交易等所涉及的资金托管。

第四条我行只接收申请人本人在经办行开立的活期一本通账户作为托管资金账户,托管币种为人民币。

第五条客户委托银行办理个人保函业务,应确保有足额冻结资金;冻结金额应为托管金额及需承担手续费最大值之和;客户在资金托管过程中涉及到的各种费用(包括汇划手续费等),分别按照办理之时的收费标准收取,即指银行不在同一时点向客户收取该项业务的全部费用。

第六条个人保函业务只在中国境内有效(不含港、澳、台)。我行的经营性分支机构开办该业务,需经上级机构报省行主管部门批准;该项业务只能在银行营业厅的开放式柜台办理。

第七条个人保函业务的当事人包括:申请人、受益人、受托人。

1、申请人,是指向我行申请开立个人保函业务的自然人。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不含港、澳、台居民)。证件有效期应在保函到期日之后。

2、受益人,是指有权经过受托人向申请人索取应收款项的自然人或企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事业单位。

3、受托人,是指经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批准,有权开办本项业务的经营性分支机构(经办行)。

第八条个人保函业务的有效期,从个人保函开立日算起,至约定到期日的当天、经办行营业终了时间为止。

1、生效日不得早于开立日。

2、个人保函业务有效期限,应根据保函协议的履行期限确定,最短不少于一天(含),最长不超过365天(含)。

第九条我行在受理个人保函业务前,必须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与受益人之间签订的有效交易合同正本(即基础合同),该合同是托管协议和个人保函业务生效和存在的前提。

第十条个人保函业务准入。计划开办本业务的辖内经营性分支机构,应向所属二级分行/直属支行个人金融部(以下简称:二级行个金部)提出申请,由其初审经过后,交由省行个人金融部审批同意,方可开办该业务。

第十一条个人保函业务退出。授权二级行个金部自行审批,并报备省行个人金融部。

第十二条《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个人资金托管证明》(以下简称“托管证明”)及托管协议不予挂失。

第十三条经办行办理个人保函业务的全过程必须双人操作,相关岗位设置应相互牵制、相互监督,严禁“一手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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