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反收购制度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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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反收购制度构想
【摘要】当前实践中出现不少公司反收购事件,然而,我国的相关法律规范却明显不足。该怎样应对反收购案件?本文拟从反收购的定义、价值判断出发,探讨反收购行为存在的合理性。继而罗列我国反收购相关立法的现状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上市公司反收
购制度的构建进行设想。
【关键词】收购;反收购;决定权;忠实义务;保护;监管
一、收购-反收购
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在证券交易所的股份转让,购买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并达到一定比例,获得或可能获得对该公司实际控制权的行为。
与此相对应,反收购是指目标公司管理层为了防止公司控制权转移而采取的一系列旨在抵御乃至挫败收购者收购本公司的行为。
二、反收购的价值判断
公司收购往往能带来大量资金或优质资产,能扩大企业的规模,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益,但有时也存在收购者对目标公司进行掠夺、逼迫目标公司股东的情形。另外,反收购措施作为一种谈判筹码,可以使目标公司的股东获得更高的溢价。可见,反收购措施具有一定的正面效应,应该予以保留。然而,我们也不能不注意到一些目标公司管理层实施反收购的动机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基于这一目的实施反收购措施时,往往会损害其他相关方的利益。因此,有必要对反收购措施的启动进行限制,防止目标公司管理层滥用反收
购措施。
三、我国反收购制度规范现状
我国最早关于上市公司反收购的法律规范体现在2002年颁布的规章——《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此外,我国的《公司法》对上市公司收购与反收购制度并未作任何规定,随后修订的《证券法》虽然设置专章规定了上市公司收购制度,却未明确规定目标公司反收购制度。这与我国证券市场大量出现的反收购案例相比,显得苍白无力。目前,我国在解决反收购实际案例时大多援引《公司法》以及《反垄断法》关于合并的相关规定,作为间接的法律依据。
现今,我国关于上市公司反收购的最新规范体现在2006年新修订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规定了管理层在收购过程中的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公平对待各收购人。二是规定了董事会禁止滥用反收购措施损害股东及其股东利益。三是允许目标公司董事会对收购发表相关建议。四是禁止董事会采取特定的反收购措施。总地来说,我国目前关于上市公司反收购措施还缺乏明确、统一的法律规范,制度内容不完善,相关条款也过于简单、笼统,可操作性不强。
四、反收购制度的构建
(一)反收购决定权
反收购决定权是启动反收购措施的先决条件。对于反收购决定权的归属目前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应该属于目标公司的股东,另一种观点认为应由董事会掌握决定权。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要对
公司股东与董事作一界定。
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股东是股权的拥有者。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具有资产受益权、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董事由股东选任,董事会的权利源自公司股东的授权,董事会作为公司的经营机构,其任务在于负责公司的业务执行。反收购问题涉及到公司财产和债务的重大变动,与股东利益息息相关,理应由股东来决定。另一方面,公司收购可能导致目标公司管理层丧失其在公司现有的地位,从而产生利益冲突。这使得董事可能会因为担心收购成功后被逐出公司而拒绝一切收购,而不管收购对公司发展和股东利益是否有利。在这一情况下,反收购措施就成了经营者巩固地位、维护自己利益的工具。这也更从反面揭示了股东享有反收购决定权的必要。
(二)控股股东的忠实义务
在公司收购-反收购过程中,目标公司内部的股东也存在着利益分化。最为主要的是控股股东和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大股东也很有可能滥用其优势地位损害公司其他利益主体的利益,谋求个人利益最大化。为了规制大股东的行为,有必要建立控股股东忠实义务规则。控股股东的忠实义务包括以下几项内容:1、控股股东应以正常人应有的谨慎去履行义务。在判断其是否尽到义务时,依据其决定是否是基于合理的资料而合理做出的。2、在作出决定时,必须是以公司的利益为出发点,不得为自己的利益而损害其他利益主体的利益。3、不得作出可能严重影响其他利益主体的行为,直
接或间接损害其利益。
(三)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
收购与反收购的实质就是争夺目标公司的控制权。这一过程使得目标公司权利配置产生重大变化,引发多方主体的利益冲突。目标公司管理层实际上就是控股股东的代言人,控股股东与目标公司管理层一起以维护公司利益为借口,通过反收购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和地位,然而这些反收购措施的实施很可能会以牺牲中小股东的利益为代价。从公平正义的角度也要求反收购立法应在保护全体股东利益的基础上,给予中小股东更多的保护,防止他们的权利受到大股东的侵害。如果说控股股东的忠实义务是侧重于通过大股东自身的道德约束来保障反收购制度的有效运行,那么,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就是利用双方的利益冲突,从外部对大股东的行为进行约束,力图使利益达到平衡点。
具体而言,首先应当赋予中小股东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和自行召集权,使得中小股东在面对反收购等问题时,有充分的知情权、话语权以及表决权。进而更好的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其次考虑到上市公司股东地理位置的分散性,为了降低中小股东维护权利的成本,增加其参与的热情,还应完善书面投票制度,使得无法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可以通过书面投票方式,对股东大会的决议行使表决权;最后还需完善股东大会的司法救济制度,当股东大会的召集以及相关程序存在瑕疵时,为中小股东提供一条诉讼救济途径,使其有可能改变股东大会决议,维护自身利益。
当然,这里所说的中小股东仍然是一个集合概念,具体行为的仍然是一个个具体的人。在上述对中小股东的保护制度设想中,主要是把中小股东作为一个弱势群体,通过制度设计来保障其整体利益。但也不能忽略,公司仍是一个营利组织,还是要依据资本多数决原则,不能为了追求简单公平就忽略了公司的宗旨。(下转第97页)
(上接第94页)同时更要避免极个别股东的滥诉行为。为此,上述的制度设计可以更为全面地理解为是为中小股东提供一个更
为方便的聚集条件,来集中表现其利益诉求。
(四)技术支持
虽然从法律制度设计上提升了中小股东参与公司反收购决策的空间,但是中小股东在资金、信息获取途径与获取量、外界资源等方面与控股股东之间存在极大地不平衡。这种不平衡使得其很难获得与大股东一样的条件,进而影响其作出正确的决策。因此,为了规制控股股东,还应当从技术方面进行配套设置,使相关规范能真正地发挥作用。
中小股东与控股股东之间最大的不平衡就是对公司信息的掌握量不同,而这恰恰是作出是否通过反收购决定的最为核心的要素。因此,首先应当加强上市公司反收购决策过程中的信息披露。具体而言,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对于信息公开的时间作以具体规定2、对股东在收购与反收购中的知情权加以规定3、收购方与反收购方对于披露的信息必须保证真实可靠,不得对信息进行虚假或